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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计划顺利、高效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 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51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科发计〔2016〕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是开展重点技术领域的前沿科学问题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示范应用和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研究活动的科技计划。通过项目实施,加快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和战略性产品,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科技瓶颈问题,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战略支撑。
第二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个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突出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在五年规划或实施方案中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补、调整。重点专项从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若干个项目。
省重点研发计划实行以公开竞争性分配为主,择优委托方式分配为辅进行科学遴选。
第三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由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区)协同联动、分级担当,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提供全流程、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培育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工作。3年培育期内,专业机构在省科技厅指导下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过程管理,培育期满后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鼓励市县、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围绕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需求,共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建立由出资各方协同推进的组织实施模式,提高实施绩效。探索跟进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财政补助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 组织申报
第五条 编制发布指南。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行业专家、主管部门等围绕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需求,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及建议,组织专家论证确定重点领域,凝练形成目标明确的主攻方向,并组织编制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应当明确拟解决的技术、可量化考核的任务和绩效目标、项目组织申报要求、项目遴选方式、申报程序、限额申报数和财政补助经费等,于每年4月前公开发布。限额推荐名额根据各地方和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推荐质量、实施绩效和科研诚信情况确定。
第六条 项目推荐申报。项目申报实行直接申报与择优推荐相结合。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省属大型集团)、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项目申报的服务指导,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在择优遴选的基础上按规定通过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限额推荐。
择优委托项目应当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突出“两大高地”建设,瞄准突破“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提升高新技术产业竞争力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核心技术或实现前沿技术突破走入“无人区”的颠覆性技术,且预期能够取得标志性成果、战略性产品或成功实现商业化应用的项目。择优推荐项目由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发函推荐或专家组、院士等著名专家署名推荐。
第七条 申报条件。省重大科技项目申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有较强的研究基础、人才队伍和创新实力,已有的研究成果和转化应用实绩良好。企业为主体申报高新技术产业类项目的,其上年研究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应不低于2.0%;申报传统产业类和农业类项目的,其上年研究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应不低于1.0%。
(二)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和预期取得的绩效明确,科研成果的应用前景较好。
(三)项目实施后,项目绩效目标中可量化考核的技术、经济或社会效益指标提升明显。
(四)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往科研项目实施执行情况、验收结题、资金筹措、经费管理、科研诚信、知识产权保护和接受监督检查方面情况良好。
第八条 重大科技专项单个项目财政资助额度一般不低于1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申请财政资助额度低于100万元的,按不高于申请数给予资助。
第九条 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市县和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加大投入。竞争性项目中,对企业承担的应用示范类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20%。
第三章 评审立项
第十条 重大前沿技术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类项目一般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遴选,瞄准突破产业发展“卡脖子”技术和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项目可通过择优委托方式遴选。
项目评审采取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既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咨询作用,又体现行政部门的战略引导和综合统筹作用,确保评审过程的公平公正、评审结果的科学精准。
第十一条 形式审查。由专业机构对申报单位和项目申请人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是否符合指南的基本要求、相关证明材料及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等进行形式审查,并对拟新购5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展查重评议。进行择优委托项目形式审查时,对明显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基本条件的项目可直接提出否决意见。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入专业评审。省科技厅规划处根据项目申报受理情况和当年工作安排,提出拟立项项目数建议。
审查过程中,依托“科技大脑”,利用社会公开信息,运用大数据、模糊检索等技术手段开展信息辅助核查。重点核实申报单位法人信息、项目组成员身份证信息,对比申报单位法人、项目申请人社会信用记录,排查一题多报现象。对存在科研信用不良行为的,不予通过形式审查。
第十二条 竞争性分配项目评审由专业机构按以下程序开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一)专业评审。专业评审由专家网络评审和会议论证评审并行开展,并各自打分,总分为100分,其中专家网络评审和会议论证评审各50分。
1. 专家网络评审。由专业机构组织5名专家,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2名,进行网络评审,评审专家主要围绕申报项目指南响应度、实施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以及项目绩效目标的有效性、合理性和可实现性等对项目进行评分。
2. 会议论证评审。会议由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主持,由专业机构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围绕承担单位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目标要求、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等对项目进行评分,并对项目实施总经费提出建议。
(二)提出入库建议。专业机构会同省科技厅相关处室,以专业评审为基础,围绕科技创新战略任务契合度、产业发展对项目的需求度、项目实施的紧迫性等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并按照不高于10%的比例按优先顺序提出备选项目,一并列入项目储备库,报厅务会、党组会决策。
(三)省科技厅决策。省科技厅厅务会、党组会从拟立项项目与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的一致性、评审程序的规范性等方面,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议,作出是否立项的决策。有拟立项项目被否决的,选择相应数量的储备项目予以立项。
第十三条 择优委托项目的确定由专业机构按以下程序开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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