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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
为提高师生健康水平以及学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卫生室建设的通知》(浙教办体〔2013〕43号)文件的要求,现就加强我区中小学校卫生室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我区中小学校卫生室、保健室的全覆盖。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学生6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保健室,鼓励设立卫生室;学生6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鼓励设立保健室。
二、卫生室、保健室建设标准
(一)卫生室、保健室定义
1.卫生室是指取得卫生部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承担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等工作,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2.保健室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等工作。
(二)卫生室、保健室人员配备要求
1.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体育艺术教师和校医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教人〔2010〕55号)精神,学校卫生室和保健室应配备至少一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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