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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管,规范执业行为,提升招标代理机构的整体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余杭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余杭区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杭州市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3年11月11日
余杭区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管,规范执业行为,提升招标代理机构的整体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余杭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是指经余杭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培训考核合格,并经备案领取上岗证,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在余杭区从事招投标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不规范行为作记分或不良行为记录两种处理方式。
第五条 代理机构专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和通报批评,并暂停其三至六个月的招投标市场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上岗证,一年内不得在余杭区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一)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招投标的;
(二)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行贿、受贿或索贿行为的;
(三)以各种方式进行弄虚作假,给招投标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资料或信息,给招标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擅自修改已经生效的招标代理文件,给招标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招标代理过程中存在严重过失,造成较大影响的或者给招标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七)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 代理机构专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进行记分处理。
(一)将专职人员证书、上岗证进行涂改、伪造或出租、转借、出卖给他人使用的,每次记3分;
(二)未经注册,以注册执业人员名义执业的,每次记3分;
(三)无注册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从事相应业务的,每次记3分;
(四)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每次记3分;
(五)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每次记3分;
(六)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资料或事项的,每次记3分;
(七)与第三者串通,损害招标人利益的,每次记3分;
(八)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每次记3分;
(九)未经招标人同意,将招标代理文件送交备案的,每次记1分;
(十)招标公告中任意提高资质资格标准、设置不相关前置条件的,每次记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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