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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转发《余杭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请示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区人民政府:

  为了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进一步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我局拟定了《余杭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如无不妥,请转发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附件:《余杭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

  2013年10月25日

  (联系人:章路平 13588313991)

  余杭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4 救灾装备准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6 社会动员准备

  3.7 宣传、培训和演练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2 灾情管理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5.2 启动程序

  5.3 预警响应措施

  5.4 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6.1 I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5 信息发布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

  7.2 冬春救助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2 国际沟通与协作

  8.3 奖励与责任

  8.4 预案演练

  8.5 预案管理与更新

  8.6 制订与解释部门

  8.7 预案生效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杭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余杭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包括龙卷风、飓风等,以下同)、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公共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余杭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具体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必要时,吸收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救灾工作。

  2.1.1 区减灾委组成

  主任: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主任:区政府分管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

  成员:区民政局、区应急办、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地震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国土余杭分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水局、区农业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局、区文广新局、区安全监督局、区统计局、区人防办、区城管局、区气象局、国网杭州市余杭区供电公司、区科协、区红十字会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

  2.1.2 区减灾委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镇(街道)的灾情、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汇报;

  (3)、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

  (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5)、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6)、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1.3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职责

  (1)区民政局:承担区减灾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必要时,吸收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救灾工作。

  负责申请、分配和管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开展灾情核查和报送工作;指导灾区灾民转移安置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指导灾区实施因灾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依法组织救灾捐赠工作;指导民政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和管理,做好灾民基本生活保障物资的储备、补充和更新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工作;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2)区应急办:负责指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编制和落实;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演练工作;协助区减灾委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

  (3)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及时通报救灾工作动态。

  (4)区发改局:及时了解灾情,并及时向省、市发改委报告,争取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专项资金补助;指导全区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协调安排灾区粮油应急供应;加强灾区市场价格应急监测,必要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5)区经信局:组织协调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区教育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学校及时转移师生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方案及其相关修建工作。

  (7)区科技局(区地震局):负责防灾减灾专家的组织联络与协调工作,针对防灾减灾的技术难题,整合科技资源,组织科技攻关,及时将既有相关科研成果迅速投入应用;协同组织协调抗震救灾行动,负责地震监测、灾害情报收集与评估。

  (8)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好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组织消防、特警实施防灾救灾相关工作。

  (9)区财政局:安排减灾救灾资金预算,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10)国土余杭分局:拟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组织地质灾害监测、预报(警),指导重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应急治理工程。

  (11)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控制建议。

  (12)区住建局:指导受灾地区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以及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全区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协调工作。立即启动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急测绘和更新工作。

  (13)区交通运输局:指导和协调交通运输行业自然灾害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负责自然灾害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公路抢修保通工作,组织开展管辖水域水上搜救工作。负责减灾救灾工作期间的水上交通秩序维护和管理,保障救灾物资水上运输畅通;负责水上灾害的监视监测、预报和预警;开展水上灾害信息服务。

  (14)区林水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监测、发布汛情和旱情信息,对主要河流、水库进行调度,做好应急水资源调配,组织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防治及实施余杭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承担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5)区农业局:负责指导和协调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防治应急处置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16)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17)区卫生局:负责伤病员抢救治疗;开展疾病监测和传染病预警,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确保饮用水安全;组织精神卫生专家开展心理援助。

  (18)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在灾害紧急发生时,及时插播防灾紧急公告;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19)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组织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工矿商贸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0)区统计局:负责对灾情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建立和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做好灾情统计数据的分析评估。

  (21)区人防办:根据政府的号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应急疏散场所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配合做好灾时人口疏散工作。

  (22)区城管局:组织协调临平城区防汛、防台、抗雪等应对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督促全区各镇(街道)开发区开展防汛、防台、抗雪等应对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3)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台风、暴雨(雪)、冻害、干旱、大风(龙卷风)、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24)国网杭州市余杭区供电公司:负责组织灾区的电力供应。

  (25)区科协:负责组织减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负责协调各类学会的减灾救灾研究工作。

  (26)区红十字会:负责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援行动。根据自然灾害灾情及有关响应程序,及时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依法组织和指导全区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灾害救援工作,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工作,提高灾区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做好应急预案制订、救援队伍建设、救灾物资储备等各项备灾救灾工作;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3 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1)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余杭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区、镇(街道)、开发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并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区、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3.2 物资准备

  (1)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建设全区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灾害多发的镇(街道)、开发区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各类应急避灾疏散场所也应当储备与安置规模相匹配的救灾物资。

  (2)制订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3)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可调用灾区邻近的镇(街道)民政部门救灾储备物资。

  3.3通信和信息准备

  (1)加强区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建立覆盖镇(街道)、村(社区)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3.4 救灾装备准备

  (1)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应当配备齐全救灾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区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须的设备和装备。

  (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体育场馆、公园、人防疏散场所、敬老院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 人力资源准备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6 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健全救灾捐赠的动员、运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7 宣传、培训和演练

  (1)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全国科普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2)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3)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每2年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1)区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区林水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和森林火灾、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区科技局(区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区国土分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区农业局的主要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2)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并向区政府和相关镇、街道、开发区通报,做到信息共享。

  4.2 灾情管理

  各镇、街道、开发区要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镇、街道、开发区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民政局报告;区民政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区政府、市民政局报告。

  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含)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区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和国家民政部。区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

  (2)一般等级以上的灾害在灾情稳定之前,区民政局和镇、街道、开发区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镇、街道、开发区每天8时30分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区民政局上报,区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向区政府、市民政局报告情况。特大灾情应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各镇、街道、开发区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民政局报告。区民政局在接到镇、街道、开发区报告后,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区汇总数据向区政府、市民政局报告。

  (3)对于干旱灾害,各镇、街道、开发区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各镇、街道、开发区汇总情况后报到区民政局;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将受灾情况核报至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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