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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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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余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钱江经济开发区塘南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转为日常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9]278号)和区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余政发[2006]175号),为切实做好2014年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全面完成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投保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符合参保对象的农村住房参保率要达到95%以上。

  二、政策内容

  1.保险对象。具有我区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违章建筑、待拆除的房屋不在参保范围内。

  2.保费标准。每户每年10元,其中:普通农户由省财政补助3元,区财政补助5元,农户自交2元;低保户由省财政补助3元,区财政补助7元。

  3.保险期限及保额。保险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3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每户房屋保险金额为22500元,其中每间房屋保险金额为4500元。

  4.赔偿处理。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投保农户应立即拨打人保财险公司的:“95518”24小时服务电话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立即赶赴现场查勘,并对受损标的及时作出核定且支付赔款。

  三、职责分工

  区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区发改局作为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各项日常工作。区财政局要及时拨付由区财政承担的保费。区民政局要继续做好房屋受损纠纷裁定的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协助做好承保工作,分解区下达的工作任务,加强与村(社区)的联系,做好宣传发动、基数统计、资料分发等基础工作。人保财险余杭支公司要切实担当主体责任,体现服务意识,加强与镇、街道(开发区)的沟通。主动上门深入到村、组、户。进一步健全承保理赔业务服务网络并延伸到村,做好承保和定损理赔工作,方便群众参保和理赔。

  四、投保及时间要求

  在往年的投保中,发现有部分镇、街道没有按照要求缮制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分户的电子清单,还是手写缮制的;从今年开始,要求各镇、街道(开发区)全部缮制农房险电子分户清单,便于农网系统的导入及今后的管理。

  2014年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从即日起开始进行,确保在2013年12月20日前完成投保工作。

  附件:人保财险各片区负责人名单

 

 

 

  余杭区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1月15日

  附件:

人保财险各片区负责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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