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直属学校(单位)、镇(街道)中心学校、中学,民办学校:
现将《2014年余杭区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公布如下。
一、指导思想
综合素质评价必须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有利于引导学校教育教学变革,促进素质教育长期、顺利地实施;有利于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个性特长的有效发展,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有利于改进传统的评价观,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二、基本原则
1.科学性原则:评价应体现学生发展的特点,将个性特长评价、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
2.导向性原则:强调学生学习的主体性、综合性、知识与能力的统一,以真正体现推进素质教育的正确导向。
3.可行性原则:评价方案要切实可行,具有先进性、本土性和可操作性。
4.诚信原则:凡参与的评价者要本着实事求是,诚实守信,严肃认真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确保评价的公正、公平,确保评价结果与学生日常表现的一致性。
三、组织机构
为了全面、准确地反映和评价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的发展状况,成立余杭区和学校两级评定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以及评定工作小组,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一)余杭区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评委会)
1.委员会成员
主 任:王 铮
副主任:唐建强 许义中 程 宁
委 员:徐志平 王春峰 杨信勋 沈仁法
章志良 胡会云 唐国忠 骆洪明
周建锋 周亚洲 吴 菲 沈元璋
程世宏 杨苏里 周 晖 许永明
2.区评委会主要职责
制定或审核评价的规章制度,监督评价程序,组织区域评价和指导学校评价工作,测评过程现场督查,受理质询、申诉与举报,纠正评价中的失误和查处违规行为等。
3.区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教育局义务教育科)和综合评语、审美与艺术、运动与健康、劳动与技能、探究与实践五个工作小组,由唐建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程宁、沈元璋、程世宏、周 晖、周亚洲分别担任各小组组长(小组成员由教育行政人员、教研员、教研大组成员和优秀教师代表组成)。各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起草综合素质评价办法和评价细则,对学校的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对各项目测评过程进行现场督查,依据评价标准对各校上报的学生测评成绩进行审核和确认。
(二)学校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评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评委会)和评定工作小组
1.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评定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教师、家长(或其他社会人士)组成(要执行亲属回避制度),校长任组长。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包括公示、诚信、培训、监督、考评制度),落实评价办法,制定学校具体的评定程序,确定各评定工作小组成员并签诚信协议,组织并监督学校的评定工作,审核并认定学校各评定工作小组的评定结果,对评定分歧予以仲裁,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要求校内公示三天)经学生签名予以认可,并在规定时间上报本校学生综合素质各项目测评成绩和有关材料等。
2.学校成立审美与艺术、运动与健康、劳动与技能、探究与实践四个“评定工作小组”(由学校评定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各评定工作小组以教研组长为组长,相关学科教师为成员,人员不少于3人);以每个毕业班为单位建立“综合评语评定小组”(评定小组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科教师为成员),各评定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要求校内公示三天。
评定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全区统一测评标准和等级比例,对初中毕业生进行A、P或E的等第评定,接受免测申请,审核免测材料,确定免测资格,并报学校评定领导小组审核。
综合评语评定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学生撰写自我描述性评语和同学间互评;通过访谈,听取其他任课教师和学生家长的评价意见;结合《学生成长记录册》反映的情况,小组集体讨论,由班主任撰写学生综合评语,并报学校评定领导小组审核。
3.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评定领导小组和各评定工作小组人员名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相关制度,要求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上报区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教育局义务教育科,联系电话:86233265)。
四、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内容、标准和方法
(一)综合评语
1.基本要求
对学生的综合评语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关内容、人选、程序等应事先向学生及其家长公布,评价结果应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如有异议,学校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2.评价内容
综合评语主要是对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中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情感态度、合作精神、日常表现等难以量化评价的内容进行定性整体描述,尤其应突出学生的特点、特长和发展潜能,体现其发展状况,为后续的针对性教育提供参考,力求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学生的总体发展水平。
3.评价程序
主要就上述五个方面,根据有关的评定要求,组织学生自评、同学互评和教师评价,其基本程序如下:
(1)学生自评。学生对自己三年来的发展情况进行自我整体描述,撰写“自我描述性评语”,并由家长阅读、签字认可。
(2)同学互评。同班同学间以一定形式交叉认可“自我描述性评语”,然后由教师代表阅读、审核签字。
(3)教师评价。评定小组在学生自评互评,并征求家长和任课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学生成长记录册》反映的情况,对每一位学生进行讨论定格,然后由班主任主笔撰写综合评语。讨论定格的内容主要为道德品质、公民素养、情感态度、合作精神等,以学生的日常表现为依据,每个方面一般分突出和较好两级,突出的学生一般占30%左右。班主任撰写评语时要注意评定关键词的使用,如突出的关键词一般为“突出”、“显著”、“优异”、“优秀”等,较好的关键词为“良好”、“好”、“较好”等,这些关键词供参考,可类推。极个别问题比较严重的学生,为对高一级学校负责,应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栏中予以如实说明,但所写内容事先须征得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最后,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定领导小组予以审核确认。
4.组织机构
由学校评定领导小组为每个毕业班提名拟选为评定小组的成员5人。每个小组成员给所在班级学生授课不能少于1年,对学生应有充分的了解,师德优良,尤其是诚信意识要强。成立由学生组成的班级投票小组,组织学生对学校评定领导小组提名的每个评定小组成员进行无记名投票,公开唱票、记票和公布结果,每个评定小组成员必须得到所在班级2/3及以上学生认可才能担任评定人,否则需替换。评定小组成员被认可后,由班级投票小组成员集体签名,并公示,最后报学校评定领导小组批准。
(二)审美与艺术
●美术部分
1.评价内容
(1)认知水平:美术基础知识、基本原理及基本的美术史知识。
(2)实践能力:美术各学习领域的基本方法、技术和能力。
(3)学习过程、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学习的兴趣、态度、习惯及审美情感发展等。
2.评价标准
(1)P级。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应被评为P级:
①掌握基本的美术知识,课堂问答及书面练习一般及以上。
②作业完成率达到90%及以上。70%的作业达到及格以上,或自选强项(一学期内作业2件)达到优良者。
③对美术学习有一定兴趣、能准备必要的学具,参与课堂学习、上课到课率在90%及以上。
(2)E级。凡有一项及以上未达到P级评价标准者,应被评为E级。
(3)A级测评内容和标准。
测评内容:绘画、工艺、书法三类。
具体标准:
①绘画:种类不限,画幅为8开画纸(其中国画为宣纸4尺3开或4尺3开的一半),横竖构图均可,现场创作,限时90分钟。
②工艺:制作材料不限,形式限半立体或平面,规格为8开纸大小,横竖构图均可,现场创作,限时90分钟。
③书法:限毛笔书法,规格为宣纸4尺3开,横竖格式均可,字体不限,字数不得少于20个字,现场创作,45分钟内完成。
3.测评程序
(1)学校审美与艺术评定工作小组根据美术任课教师记载的学生初中三年美术课的出勤情况、参加活动的记录、学具准备、学习态度及作品获奖情况,依据区P级、E级评价标准,给予学生P级或E级的等第认定。
(2)凡学业评价达到P级者,可申请参加A级测评或认定。
(3)美术任课教师根据学生申报情况,提前通知学生测评时间和地点。
(4)参加测评的学生须自带创作材料和工具,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创作。
(5)校审美与艺术评定工作小组根据A级测评标准对作品(建议以10分制)进行评定。根据评分结果按规定比例确定A级人员。
(6)在初中三年学习中,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凭有关证明,由学生向该项目评定工作小组申请免试,可直接认定为A级。
①参加浙江省教育厅艺术教育委员会组织的《浙江省中小学生艺术特长测试》,并获得A、B级者。
②余杭区及以上的“中小学生艺术节”美术类比赛的参赛者。
③在区教育局批准认可的区级美术类(现场)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者;或在初中阶段获得区假日活动中心组织的“书画百佳”称号者。
4.其他事项详见《2014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审美与艺术——美术)评价实施细则》。
●音乐部分
1.评价内容
(1)认知水平:识谱知识、音乐形式要素及基本音乐常识。
(2)实践能力:演唱能力、演奏能力、音乐鉴赏能力及识读乐谱能力,其中演唱、演奏两项由学生自选一项参加评价。
(3)情感态度与过程方法:学习兴趣、态度、习惯以及课堂音乐活动的参与度等。
2.评价标准
(1)P级。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应被评定为P级:
①对音乐学习有一定兴趣,学习习惯和表现一般及以上,到课率在90%及以上。
②运用音乐知识、音乐形式要素及其表现手段一般,允许稍有错误。
③表达音乐情感一般及以上。
(2)E级。凡有一项及以上未达到P级评价标准者,应被评为E级。
(3)A级测评内容与标准
测评内容:演唱或演奏(自选一项)。
具体标准:
◆演唱(13—17册教材中的必唱歌曲,抽取一首)
①较正确地把握歌曲的风格、韵味,有较强的艺术表现力。
②基本达到歌曲的基本技能、技巧要求。
③演唱时呼吸方法正确,发声自然流畅,咬字、吐字清晰准确。
④演唱形式包括:独唱、二重唱、二人唱。
◆演奏(13—17册教材中的歌曲及演奏曲目,抽取一首)
①较正确地把握乐曲的风格特点,有较强的音乐表现力。
②基本达到乐曲的基本技能、技巧要求。
③演奏姿势和方法正确,演奏完整、清晰、流畅。
④演奏乐器包括:笛子类乐器(含竖笛、竹笛、长笛、短笛)、二胡、琵琶、柳琴、月琴、古筝、扬琴、簧片类乐器(含口琴、口风琴、葫芦丝)、钢琴、电子琴、手风琴、小提琴、萨克斯管、黑管、小号、吉他。
⑤演奏形式包括:独奏、二重奏、二人奏。
3.测评程序
(1)学校审美与艺术评定工作小组根据任课教师所记载的学生初中三年音乐课的出勤情况、学习兴趣与态度、课堂音乐活动参与度、音乐认知水平、音乐实践能力等情况,依据区P级、E级评价标准,结合《学生成长记录册》,给予学生测评等第P或E的认定。
(2)凡学业评价达到P级者,可申请参加A级测评或认定。
(3)A级测评内容为歌曲演唱或器乐演奏,学生可任选一项参加测试。演唱或演奏曲目需在规定教材曲目中抽取一首,并给予适当的准备时间,可利用课内或课余时间进行。
(4)校审美与艺术评定工作小组根据评分结果按规定比例确定A级人员。
(5)在初中三年学习中,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凭有关证明,可向学校该项目评定工作小组申请免试,直接认定为A级:
①参加浙江省教育厅艺术教育委员会组织的《浙江省中小学生艺术特长测试》,并获得A、B级者。
②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中小学生艺术节”音乐类比赛的参赛者。
③在区教育局批准认可的区级艺术类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者。
4.其他事项详见《2014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审美与艺术——音乐)评价实施细则》。
(三)运动与健康
1.评价内容
(1)认真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内容包括:身高、体重、视力、肺活量、50米跑、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坐位体前屈、立定跳远、引体向上(男)、1分钟仰卧起坐(女)九项。
(2)对体育课的兴趣、课堂学习参与度,学习态度。内容包括:早操、课间操、课外体育锻炼的参与率。
2.评价标准
(1)P级。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被评定为P级:
①体育课成绩及格。
②认真参加2013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
③早操、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无故缺勤次数,一学年累计不得超过应出勤总次数的十分之一;因病、事假缺勤次数,一学年累计不得超过应出勤总次数的三分之一。
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是否达到体育合格标准的评定,不合格者,准予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即为学年再评不合格。补考仅限于身体素质测试或运动技术达标等方面的项目。因早操、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缺勤而不合格者不予补考。
对丧失运动能力的学生,必须持区级及以上医院或残联的证明,经校评委会同意,可以免测,只要符合上述第③条要求即可评定为P级。
对心、肺、肝、肾重要器官严重疾病的学生,持区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校评委会同意,1000米(男)、800米(女)跑改为做广播操,评分标准由校运动与健康评定工作小组确定。
(2)E级。凡有一项及以上未达到P级评价标准者,应被评为E级。
(3)A级。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区级学生身体素质测试,根据评分标准(附后)确定成绩,全区测试成绩汇总后统一划定A级分数线。
在初中三年学习中,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凭有关证明,由学生向校运动与健康评定工作小组申请免试,可直接认定为A级:
①初三学年代表学校参加余杭区及区级以上中学生田径运动会的学生。
②达到国家三级运动员及以上标准的初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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