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余杭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40号)和《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政办发〔2013〕157号),经公安消防机构前期排摸并审核,现将杭州金帝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等14家单位确定为余杭区火灾高危单位,现将名单(附件1)报区政府,并请区政府备案公告。
特此报告!
附件:1、2014年度余杭区火灾高危单位名单
2、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
2014年1月28日
附件1
2014年度余杭区火灾高危单位名单
1、杭州金帝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2、江南家居有限公司
3、西溪印象城
4、余杭区第一医院
5、浙江东海石油实业有限公司油库
6、中石化浙江杭州石油分公司临平油库
7、杭州中油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塘栖油库
8、杭州华源石油有限公司谢村油库
9、杭州杭港地铁有限责任公司乔司地铁站
10、杭州杭港地铁有限责任公司乔司地铁南站
11、杭州杭港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地铁翁梅站
12、杭州杭港地铁有限责任公司临平地铁站
13、杭州杭港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南苑地铁站
14、杭州杭港地铁有限责任公司余杭高铁地铁站
附件2
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40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范围中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容易发生火灾事故,且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单位:
(一)观众厅座位数大于2500个的剧院、电影院;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具有演艺功能的酒吧、迪吧、演艺吧;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或者地下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其他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
(二)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或者建筑总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地下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或者地下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
(四)单幢病房楼床位数大于500张或者总床位数大于1500张的医院、疗养院;单幢养护楼床位数大于300张或者总床位数大于800张的养老院、福利院。
(五)任一车间同一时间用工人数大于350人,或者总用工人数大于3500人,从事纺织、鞋帽、服装、礼品、箱包、低压电器、打火机、眼镜、玩具、电子、家具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丙类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
(六)设计总储量大于30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设计总储量大于5万立方米的可燃气体储罐、区;设计总储量大于5000立方米的《规范》规定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区,设计总储量大于1万立方米的《规范》规定的丙类液体储罐、区。
(七)单罐设计储量大于10万立方米或者设计总储量大于30万立方米的石油库;年生产能力大于100万吨的炼油厂。
(八)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工程。
(九)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十)建筑总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等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
(十一)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
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其他火灾高危单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各相关部门应当督促火灾高危单位履行相关法定职责的同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火灾高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总责。
(二)设立或者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明确消防工作组织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确定不少于一名专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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