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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余杭区连具塘港“清水治污”方案》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仓前街道办事处、瓶窑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余杭区“清水治污”行动方案》(区委办〔2013〕1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区“五水共治”工作指挥部拟订的《余杭区连具塘港 “清水治污”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4月9日

  余杭区连具塘港“清水治污”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水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见》(浙委发〔2013〕36号)和区委区政府制定下发的《余杭区“清水治污”行动方案》(区委办〔2013〕112号)、《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13〕133号)、《余杭区“五水共治”三年行动方案(2014-2016年)》(区委办〔2014〕8号)、《关于余杭区“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及指挥部组织架构调整的通知》(区委办〔2014〕9号),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清水治污”、“五水共治”相关会议精神,结合连具塘港沿线污染源现状,特制定连具塘港 “清水治污”方案如下:

  一、河道基本情况与治理目标

  河道概况。连具塘港属运河水系,呈“一”字型南北走向,起点为陆家场,终点至冲天斗门,长度2.57公里,流经仓前、瓶窑等镇街。河面最大宽度38m,最小宽度10m,平均宽度在20m左右,现状河底高程在-1.50m~0.50m之间。该河道是未来科技城重要的南北向行洪河道,沿河东西大道、杭长高速等主要交通枢纽横穿该河道。

  河道水质。2012年对连具塘港下游仓前段(强盗坝闸站至七贤桥港)进行了河道疏浚整治,上游瓶窑段(陆家场至强盗坝闸站)300m河道还未治理。目前,该河道主要受农村居住点、两岸工业企业等污水排放和农业面源污染,河道表观为两岸堆有垃圾、河面多处存在水生植物和生活垃圾,在瓶窑段(陆家场至强盗坝闸站)300m河道水质较差,水体富营养化,水体混浊,淤积较为严重,水质为劣V类水体。

  河长与河长单位。根据区委区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区委办〔2013〕133号)精神,连具塘港河长是孔祥华同志,河长单位为区科技局。

  河道治理目标。通过三年整治,连具塘港要稳定达到Ⅳ类及以上水质的治理总体目标。其中:2014年清除垃圾、河道清淤,水质得到初步改善;2015年水质达到Ⅴ类目标;2016年稳定达到Ⅳ类及以上水质的治理目标。

  二、河道治理基本原则与实施主体

  (一)基本原则

  1.平原地区河道周边以截污纳管集中式处理为主,山区以分散式处理为主。对于具备截污纳管条件的,应实行应纳尽纳;现场复杂、道路狭小、收集难度大的区域,可辅之以分散式收集、分散式处理方式。对于不具备纳管处理条件的,由属地平台、镇街按照美丽乡村建设的要求进行分散式治理。对于五年内有征迁计划安排的村、社区农村生活污水,由各平台、镇街负责落实农村生活污水临时处置措施,区农业局(区住建局)予以具体指导配合。

  2.河道治理工作原则上以平台、镇街作为建设主体负责实施。要全面清理河道内的杂草、障碍物、漂浮物以及河岸垃圾,实现河道保洁全覆盖;要全面清理全区外荡水域中非法捕捞渔具(虾笼、老虎网、板罾网等)和养殖网箱,清退非法占用养殖水域,拆除非养殖水域内的各类拦鱼设施。要按照河道疏浚清淤工作要求,全面开展清除河床内淤积的淤泥及其它沉淀物(清除影响水质的底泥,原则上清除0.5m以上),并对重要河岸进行整修绿化。

  3.按照“问题导向”原则,集中解决河道沿线存在的其他各类污染源。要全面开展河道沿线环境综合整治,严厉查处乱倒渣土以及企业、农村餐饮点等单位超标排放污水行为,并加强引配水工程建设,强化河道长效保洁管理措施。

  (二)实施主体

  1.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138个美丽乡村创建村的农村生活污水(含美丽乡村创建村范围内的农家乐、小作坊等的污水)治理工作。其中,具备纳管处理条件的,村、社区范围内的污水收集系统管网建设,由区农业局牵头、各平台和镇街组织实施,集中纳管点及主管网建设由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

  2.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镇街、平台实施138个美丽乡村创建村以外的农村生活污水(含农家乐、小作坊等的污水)收集管网、分散式处理设施、提升泵站及输送管道的建设,组织实施集中纳管点及主管网建设。负责DN600及以上不随新建(扩建)道路实施的污水管网,以及随交通道路实施的污水管网建设。组织协调老集镇以截污纳管为主要目标的改造工作。

  3.各镇街、平台负责实施DN600以下不随新建(扩建)道路实施的污水管网,以及随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的污水管网建设。负责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分散式处理设施、提升泵站及输送管道的建设,以及老集镇以截污纳管为主要目标的改造工作。组织实施已具备纳管条件排水户的雨污分流改造及纳管接入工作。

  三、河道污染排查情况

  (一)城乡污水治理方面

  根据现场初步排查的情况,连具塘港在城乡污水治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沿河仓前街道连具塘村、瓶窑镇崇化村,共有居民2429户,总人口10647人,目前生活污水尚未全部截污纳管,产生的生活污水直排入河道,生活垃圾影响河道水质。

  2.沿河有3家工业企业,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放量约1.6吨/天,直接排入连具塘港。

  (具体见附表2、附表3)

  (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方面

  根据现场初步排查的情况,连具塘港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废弃农药包装物、农村环境卫生等方面也会对河道水质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河道整治保洁及引配水方面

  根据现场初步排查的情况,连具塘港在河道整治保洁及引配水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连具塘港瓶窑段(陆家场至强盗坝闸站)300m河道积淤较多。

  2.沿岸垃圾处置不规范,瓶窑段的河道及两岸有较多生活垃圾,仓前段的河道两岸有少量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3.在仓前街道连具塘村、瓶窑镇崇化村和瓶窑社区危险堤段缺少安全防护拦。

  (四)其他

  连具塘港上游是七贤桥港,沿线支流为良渚沿山港、何家陡门港,也对连具塘港水质产生影响。

  四、河道治理方案

  根据存在的污染源初步排查情况,该河道的整治主要集中在各类污水纳管、农业面源污染整治、河道整治及垃圾清理与长效保洁等方面。具体整治措施是:

  (一)城乡污水治理工作

  1.涉及138个美丽乡村创建范围外的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由住建局牵头进一步调查后,完成污水处理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

  2.在瓶窑崇化区块属于五年内拆迁范围,暂不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3.美丽乡村建设范围内仓前街道连具塘村按照80%的治理率,计划2014年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1023户。

  4.加强对沿河工业企业的环境执法监管,对污水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查处。督促沿河暂时无法纳管的3家企业自行处理达标排放;对污水无法纳管且自行治理后仍不达标的,责令搬迁或依法予以关停,2014年完成。

  上述各项整治措施,由“五水共治”工作指挥部城乡污水治理工程组牵头组织实施。

  (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1.开展每年度的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工作,确保回收率达到80%以上,无害化处理率100%。仓前街道工程投入45万元,建设年限2014-2016年,每年计划投资15万元;瓶窑镇工程投入96万元,建设年限2014-2016年,每年计划投资32万元。

  2.对河道周边区域实施畜禽禁养,杜绝污染水域。对河道周边各村启动实施农村环境等长效管理。

  上述各项整治措施,由“五水共治”工作指挥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程组牵头组织实施。

  (三)河道整治保洁及引配水工作

  1.对河道(瓶窑段300m)进行疏浚治理,清除河道内污染底泥,计划投入50万元,2014年完成。

  2.实施河道长效保洁,每年投入1.8万元,2014-2016年总投入5.4万元。

  3.在2014年分别投入7万元和5万元完成对河道瓶窑段和仓前段两岸垃圾的清理。

  4.在仓前街道连具塘村、瓶窑镇崇化村和瓶窑社区危险堤段增安全防护拦160米,需投入3.52万元,2014年完成。

  上述各项整治措施,由“五水共治”工作指挥部河道整治保洁及引配水工程组牵头组织实施。

  (四)其他治理工作

  1.属地镇街、平台要同步牵头组织开展实施与连具塘港相邻的良渚沿山港、何家陡门港等支流的环境综合治理。按照“整治过程中要注重联动整治,要有协调性、系统性,确保实现整治工作的实效性”等要求,要加强与周边村、镇街的沟通协调,各负其职、同时推进水环境治理。

  2.属地镇街、平台要积极做好区级重点项目借地、拆违、整治等前期相关工作,并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村、社区范围内的无证无照农村餐饮点、小作坊等产污单位开展综合执法活动,采取停电断水等措施予以整治取缔。

  五、资金预算

  方案中涉及项目资金为估算数(不包括城乡污水治理资金)。经初步估算,连具塘港“清水治污”治理项目共需建设资金211.92万元,其中:回收废弃农药包装物141万元;清淤疏浚50万元;河道长效保洁5.4万元;河岸垃圾清理12万元;设置完全护栏3.52万元。按照分年度实施计划:

  2014年,需投入资金114.32万元,其中:回收废弃农药包装物47万元;清淤疏浚50万元;河道长效保洁1.8万元;河岸垃圾清理12万元;设置完全护栏3.52万元。

  2015年,需投入资金48.8万元,其中:回收废弃农药包装物47万元;河道长效保洁1.8万元。

  2016年,需投入资金48.8万元,其中:回收废弃农药包装物47万元;河道长效保洁1.8万元。

  (具体见附表1)

  六、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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