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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卫便函[2014]127号)文件精神和省卫计委统一部署,现就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业再注册对象
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满5年且拟继续在我区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不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2014年申请执业再注册的对象指经2009年执业再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
二、执业再注册程序
(一)各单位要将执业再注册有关政策告知符合执业再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并保存相关书面材料以备查。在7月10日前,向局基卫办提交执业再注册的相关材料申请。区卫生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执业再注册。提交下列资料:
1. 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核表(另发)(拟从业村医疗卫生机构为中心并村委会盖章);
2.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3.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4. 相关学历证明、证书;
5. 申请人身份证明;
6. 社区卫生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7. 执业注册期间两次以上考核合格证明。
(三)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再注册,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注销注册,向乡村医生书面说明理由。
1. 考核不合格的。
2.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3. 受刑事处罚的。
4. 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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