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住建厅印发的《浙江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建建发〔2014〕338号)和市建委印发的《杭州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杭建工发〔2014〕420号),结合我区建设工程实际,特制定《余杭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确保两年行动取得实效。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11月13日
余杭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工程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民经济投资效益、建筑业可持续发展,更关乎百姓的安居乐业与社会的长治久安。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力助推我区和谐社会的建设,根据省住建厅和市建委分别制定的《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及有关工作要求,制定余杭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大力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通过两年专项治理行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创新完善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使全区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余杭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我局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各职能科室为成员单位的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全区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研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工程质量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处理,对违法违规企业、人员在资质资格方面的处理作出决定。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金国平
副 组 长:宋建勇、李柏林、李冰石、陆春华
成员科室:建筑业管理科
政策法规科
前期办
区建筑业管理处
区招标办
区质量监督站
区安全监督站
区房地产管理处
区城建档案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建筑业管理科),负责组织、协调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具体工作和相关信息、总结报送日常工作。
各相关企业要成立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组织机构,具体组织本企业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对本企业所有在建项目开展全面自查自纠,确保工程质量治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活动主体和活动对象
活动主体为我局相关科室,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活动对象为各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检测机构。
四、重点工作任务及分解
根据上级制定的《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及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建设行业实际,对重点工作任务及责任单位进行分解明确。
(一)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1.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质量终身责任。一是明确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各方责任主体要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规定,建立健全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度。以授权书、合同形式固化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所应承担的质量终身责任。二是加强建设过程质量认可文件的签证管理,重塑工程技术资料和质量认可文件的严肃性和可追溯性。我局将按照规定对各方质量责任进行查证和追究。
2.严格落实施工项目经理责任。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更换项目经理。我局将加强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发现项目经理违反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对相应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
3.推行质量终身责任“两书一牌”制度。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于已经进行勘察、设计或正在建设的工程,各方主体要补签授权书、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于新开工的工程项目,一律严格按《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按省住建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建建发〔2011〕221号)要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于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4.建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建设单位要建立以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基本信息、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为主要内容的信息档案。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存。
5.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对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责不到位的,我局将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充分运用责令改正、责令暂时停工、停产整改、通报批评等各类监管措施,并按《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要求,进行信用扣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执法程序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取证、移送等。
(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转分包等违法行为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我局将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2.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承发包工程。一是要认真组织对《杭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第27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的宣传和学习,切实把握认定标准。二是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立即对所有在建项目开展全面自查,查找、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承发包情况开展全面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有无违法发包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有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3.严惩重罚各类承发包违法行为。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外,还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采取限期不准参加招投标、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不得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等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
4.建立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设投诉受理中心,并落实专人负责工程质量投诉工作,让公众了解和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市场行为,鼓励公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对被查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结果及时在我局网站公布,震慑违法行为,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守法意识。
(三)多措并举,突出抓好工程实体质量通病防治
1.加强施工过程管控,提升工程质量。加强建设过程按图施工的监管,落实质量通病防治质量控制点要求,加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相关责任主体要对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施工关键工序、关键节点要样板引路,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逐道工序由操作和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对容易引起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
2.坚持标准引领,加强质量通病防治。积极推动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编制工作,鼓励和支持有能力的企业积极参与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制订。我局将组织研究质量通病防治技术,制定管理办法,加强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3.加强创优管理服务,助推工程质量水平。规范创优评选工作流程,公开所有办事指南、办事程序,加强创优工程的现场服务和指导,推行现场质量评估,抓质量、重品质,杜绝以次充好,使创优评杯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4.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可视化远程监控。全面推进物联网技术在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管领域的全面应用,建立“政府-企业-现场”三级互动管理平台。我局将实施差别化提示、实时提醒等功能,切实加强监管工作的时效性和科学性,进一步实现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阳光化”和“可追溯化”,提升工程现场管理信息化水平。
(四)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检测、监理作用
1.创新监督检查制度。一是积极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做法,开展随机检查、飞行检查,真正地发现问题,真正达到检查的目的,实现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监督,及时消除质量隐患。二是实行差别化监管,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问题多发的企业和项目重点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三是转变监管方式,由主要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转变为对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由主要对实体质量监督为主转变为质量行为为主、实体为辅的监督方式;由以项目为单位,定人、定岗、定点监督为主转变为抽巡查为主、层级检查为辅的叠合监管方式。
2.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统筹市场准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合同备案、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建立健全全过程封闭管理和综合执法机制。强化对监督人员的政策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监督执法水平。
3.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进一步完善检测管理制度,加大力度整顿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强化检测行为和过程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检测报告行为,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方案上报制度,加大对桩基检测等现场实体专项检测的巡查、抽查力度。重视检测信息技术,实行检测数据采集处理信息化,加强对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实时监控和监管。
4.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监理单位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现场项目部人员的配置和管理,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强化人员培训,切实履行监理职责。要认真执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DB33/T1104-2014),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提高旁站、巡视、平行检验、见证取样的工作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
(五)实施技术保障、服务新型建筑工业化。
1.抓好建筑工业化试点工作,实施技术体系保障。大力推动建筑工业化项目试点工作实施开展,配合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施工和质量验收工作,组织学习《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施工与质量验收规定》等质量验收标准,填补现行验收规范体系的空白,为质量监督与验收环节提供依据和保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机制和标准,落实工作举措,完善配套服务,合力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
2.加强交流学习,强化监管保障。通过示范项目监管,加强与工业化试点企业交流学习,分析生产企业、构件生产质量、装配质量等环节遇到的难点问题,探索建立对新型工业化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管方式,保障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健康发展。
(六)夯实工作基础,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要求,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在工人培训、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施工企业要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施工企业要建立劳务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
2.完善建筑工人培训体系。重视研究建立建筑工人培训信息公开机制,健全技能鉴定制度,探索建立与岗位工资挂钩的工人技能分级管理机制,提高建筑工人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建筑工人培训工作,对不承担建筑工人培训主体责任的施工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充分利用政府财政经费补贴,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3.深化建筑工地民工学校建设工作。坚持“政府倡导、企业主办、工地建校、社会参与”的办学模式,深化办学,产学联动,拓展共建,扩面提质,丰富民工学校内涵,更好地发挥综合载体功能,大力推进民工学校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常态化、长效化办学。
五、工作计划
余杭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时间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8月,由动员部署阶段、组织实施阶段、总结分析阶段三个阶段组成。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4年10月底前)
1.成立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例会制度,落实工作责任。
2.制定治理工作方案。由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治理工作方案,召开首次工作例会进行讨论。各领导小组成员科室根据任务分工细化具体实施方案。
3.调查摸底。各领导小组成员科室根据当前全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现状和任务分工,结合近年来建设工程领域的突出问题,查找管理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原因,追溯管理漏洞,明确整改重点区域、内容。
4.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将杭州市质量治理实施方案以及住建部、住建厅的有关文件进行宣传,组织企业学习、贯彻和落实有关质量治理的精神,营造行业治理行动的氛围。
5.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全面动员部署治理行动,将治理行动相关精神和要求传达到监管范围内的每个企业、每个项目,并要求企业按照质量治理实施方案及有关文件精神,对所属的项目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底前)
1.分层定期组织开展质量治理行动。根据治理工作方案和任务分工,组成检查组根据要求开展检查,对全区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发包情况、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不定期对工程质量治理工作进行督查。
2.定期召开治理行动工作汇报会。根据每一阶段质量治理行动的情况,领导小组召开工作汇报会,鼓励邀请建设、施工、监理、设计、检测机构企业代表参加。交流沟通,多方倾听,群策群力,为更好地开展下一阶段工程质量治理行动集思广益。
3.积极运用舆论引导。利用通报、简报等多种渠道,对质量治理行动的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广泛宣传,用客观的情况,准确的信息向社会传递和释放正能量,营造有利于质量治理行动的浓厚舆论氛围。
4.加强日常检查巡查。加大巡查力度,创新工作方法,注重检查的突然性、动态性,变常规为机动,变明查为暗查,变定点查为随机查。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6年7月至8月)
开展治理行动回头看,系统总结整治经验、取得的成效、探讨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到位。成立领导机构,单位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治理目标、重点和具体措施,将治理任务逐一分解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各企业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制订工作方案,提出相关措施,确保工程质量治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程质量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质量分析制度,认真梳理现有规章制度,及时清理、修改、废除阻碍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质量治理的政策、意见、规章、制度。
(三)健全协作体系,强化联动监督。建立通报协作体系,加强上下联动和部门联动,加强沟通协调,相互配合,主动补位,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强化现场和市场的“两场联动”,发挥“三位一体”监督的优势,将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现场监管与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管理相结合,形成“两场联动”的有效机制。注重发挥专家在监督检查、技术支持、政策制定和专题研究等方面的作用。
(四)强化督查考核,狠抓工作落实。加强对工程质量两年治理行动工作的考核,将考核内容与“质量强区”建设和评优评奖相结合。继续实施通报、约谈、督办等一系列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对各责任单位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定期通报制度,表扬行动迅速、工作得力的单位,对工作不力或成效不明显的单位将进行警示约谈并严肃追责。
(五)积极引导,加大舆论宣传。各单位要畅通工程质量信访投诉渠道,公布受理电话和邮箱;健全信访投诉处理机制,安排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同时,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工程质量治理行动工作进行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报道,既要宣传正面典型,树立一批先进企业、先进个人和优质工程项目,传递行业正能量;也要曝光反面典型,及时通报在治理行动中被查处的违法违规企业。
(六)认真总结,做好信息报送。建立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进展月报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信息统计,各成员科室于每月底前将上月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推进情况(按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以及对违法行为查处、曝光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上报我局建管科。
附件1
建设单位检查自查表 | |||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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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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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号 |
| 工程规模(万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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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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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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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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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承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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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承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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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内容 | 自查结果 | 自查情况描述 |
1 | 达到规模标准的,依法进行招标;应公开招标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可以依法不招标的,履行相关核准手续 | 符合□ 不符合□ | |
2 | 未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未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 符合□ 不符合□ | |
3 | 未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 符合□ 不符合□ | |
4 | 不存在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 符合□ 不符合□ | |
5 | 未将已签订的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另行发包 | 符合□ 不符合□ | |
6 | 不存在以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的分包单位 | 符合□ 不符合□ | |
7 | 开工前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符合□ 不符合□ |
|
8 | 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的单位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9 |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 符合□ 不符合□ |
|
10 | 其他问题: | ||
注:此套表格一式三份,一份存项目现场,一份交施工单位公司,一份交质监站。 |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分包)企业检查自查表 | |||||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自查结果 | 自查情况描述 | |
人 员 情 况 | 项目管理机构 | 1 | 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 | 符合□ 不符合□ |
|
2 | 施工单位依据合同约定派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相应管理人员 | 符合□ 不符合□ |
| ||
项目经理 | 3 | 项目经理与施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 符合□ 不符合□ |
| |
4 | 项目经理社会保险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缴纳 | 符合□ 不符合□ |
| ||
5 | 项目经理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 | 符合□ 不符合□ |
| ||
6 |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 | 符合□ 不符合□ |
| ||
技术负责人 | 7 | 技术负责人的劳动合同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 | 符合□ 不符合□ |
| |
8 | 技术负责人的社会保险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缴纳 | 符合□ 不符合□ |
| ||
9 | 技术负责人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 | 符合□ 不符合□ |
| ||
10 | 技术负责人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 | 符合□ 不符合□ |
| ||
质量负责人 | 11 | 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劳动合同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 | 符合□ 不符合□ |
| |
12 | 质量管理负责人的社会保险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缴纳 | 符合□ 不符合□ |
| ||
人 员 情 况 | 质量负责人 | 13 | 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 | 符合□ 不符合□ |
|
14 | 质量管理负责人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 | 符合□ 不符合□ |
| ||
安全负责人 | 15 | 安全管理负责人的劳动合同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 | 符合□ 不符合□ |
| |
16 | 安全管理负责人的社会保险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缴纳 | 符合□ 不符合□ |
| ||
17 | 安全管理负责人的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 | 符合□ 不符合□ |
| ||
18 | 安全管理负责人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 | 符合□ 不符合□ |
| ||
分包单位负责人 | 19 | 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的劳动合同与分包单位签订 | 符合□ 不符合□ |
| |
20 | 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的社会保险在分包单位缴纳 | 符合□ 不符合□ |
| ||
21 | 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的工资由分包单位支付 | 符合□ 不符合□ |
| ||
22 | 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 | 符合□ 不符合□ |
| ||
工程合同情况 | 专业分包合同 | 23 | 专业分包工程(土方、支护、桩基、防水等)由中标单位发包,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 符合□ 不符合□ |
|
24 | 总承包单位不存在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分包(钢结构除外) | 符合□ 不符合□ |
| ||
25 | 专业分包单位不存在再分包(劳务作业除外) | 符合□ 不符合□ |
| ||
工程合同情况 | 劳务分包合同 | 26 | 劳务分包作业由中标单位发包,劳务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 符合□ 不符合□ |
|
27 | 劳务分包单位不存在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 符合□ 不符合□ |
| ||
材料设备合同 | 28 |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由中标单位签订 | 符合□ 不符合□ |
| |
29 | 材料、设备租赁合同由中标单位签订 | 符合□ 不符合□ |
| ||
工程款项支付 情况 | 专业分包 | 30 | 专业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款单位与发包单位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31 | 专业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载明的累计支付金额与分包合同约定内容相匹配 | 符合□ 不符合□ |
| ||
劳务分包 | 32 | 劳务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款单位与发包单位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
33 | 劳务分包单位不存在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或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 | 符合□ 不符合□ |
| ||
材料设备采购 | 34 | 材料、设备采购款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款单位与施工单位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
35 | 材料、设备采购款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累计支付金额与项目实际及合同约定内容相匹配 | 符合□ 不符合□ |
| ||
材料设备租赁 | 36 | 材料、设备租赁款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款单位与施工单位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
37 | 材料、设备租赁款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累计支付金额与项目实际及合同约定内容相匹配 | 符合□ 不符合□ |
| ||
自有 | 38 | 施工单位自有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的,具有相应证明材料 | 符合□ 不符合□ |
| |
注:此表由施工单位填写 |
各方主体项目现场须提供材料清单自查表 | |||
类别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自查情况 |
建设单位 | 1 | 招标公告(复印件) |
|
2 | 招标文件 |
| |
3 | 投标文件 |
| |
4 | 中标通知书 |
| |
5 | 施工总承包合同 |
| |
6 | 专业承包合同 |
| |
7 | 施工许可证 |
| |
8 | 建设工程款支付凭证 |
| |
总包单位 | 9 | 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
10 | 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花名册 |
| |
11 | 项目经理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注册证书 |
| |
12 | 技术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职称证书 |
| |
13 | 质量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岗位证书 |
| |
14 | 安全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岗位证书 |
| |
15 | 专业分包合同 |
| |
16 | 劳务分包合同 |
| |
17 |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
| |
18 | 材料设备租赁合同 |
| |
19 | 专业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 |
| |
20 | 劳务分包款支付凭证 |
| |
21 | 材料设备采购台帐、支付凭证 |
| |
22 | 材料设备租赁台帐、支付凭证 |
| |
23 | 自有机构设备、周转材料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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