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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良好信用信息记录记分标准》等信用记分标准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余建〔201542)规定,参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记分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请遵照执行。

  附件:1.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良好信用信息记录记分标准

        2.建筑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认定标准

        3.建筑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提示信用记录认定与扣分标准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39

  附件1 

  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良好信用信息记录记分标准

序号 

良好信用信息行为 

建设主体 

从业人员 

备注 

1 

建设部 

工程质量“鲁班杯” 

4 

4 

  1. 工程须为余杭区行政范围内获奖。 

  2. 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项加分原则:加分就高不就低和不重复加分。 

  3. 获奖工程企业应自主申报,申报有效期时间为发文之日起一年之内。 

2 

市政工程金奖 

4 

4 

3 

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工程质量“钱江杯” 

3 

3 

4 

市政工程金奖 

3 

3 

5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化工地 

3 

3 

6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工程质量“西湖杯” 

2 

2 

7 

市政工程“西湖杯” 

2 

2 

8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化工地、“绿色工地” 

2 

2 

9 

获得余杭区委和区政府的表彰与表扬等荣誉 

2 

2 

10 

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工程质量“良渚杯” 

1 

1 

11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化工地、“绿色工地” 

1 

1 

12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1 

1 

13 

其他通报表彰与表扬 

1 

1 

  附件2 

  建筑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认定标准

  (一)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A1-1建设程序 

A1-1-01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A1-1-02 

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A1-1-03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

A1-1-04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A1-1-05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A1-1-06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A1-1-07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A1-1-08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A1-1-09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或城市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管线迁移的,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A1-2招标发包 

A1-2-0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条

《招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A1-2-02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

A1-2-03 

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A1-2-04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货物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A1-2-05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A1-2-06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A1-2-07 

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A1-2-08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

A1-2-09 

资格预审或者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A1-2-1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A1-2-1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泄露标底的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A1-2-12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A1-2-13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A1-2-14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A1-2-15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A1-2-16 

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A1-2-17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A1-2-18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A1-2-19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A1-2-2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A1-2-2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A1-2-22 

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A1-2-23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招投标法》四十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A1-2-2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A1-2-25 

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A1-2-26 

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

A1-2-27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A1-2-28 

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A1-2-29 

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的

《建筑法》第十七条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A1-2-30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A1-2-31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A1-2-32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A1-2-33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A1-3质量安全 

A1-3-01 

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A1-3-02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A1-3-03 

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A1-3-04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A1-3-05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的

《建筑法》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筑法》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A1-3-06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三十一条

A1-3-07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A1-3-08 

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六十三条

A1-4拖欠工程款 

A1-4-01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

《合同法》第十六章第二百八十六条

 

  (二)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依据 

处罚依据 

D1-1 

资质 

D1-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D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D1-1-0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D1-1-04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D1-1-05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D1-1-06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D1-2承揽业务 

D1-2-01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建筑法》第十七条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D1-2-02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D1-2-03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D1-2-04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D1-2-05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3工程质量 

D1-3-01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3-02 

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D1-3-03 

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十三条、《建筑法》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三十一条、《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D1-3-04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D1-3-05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D1-4工程安全 

D1-4-01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之后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D1-4-02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建筑法》第四十四条

《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D1-4-03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4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建筑法》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5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6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7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8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9 

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D1-4-10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1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2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3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4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5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D1-4-16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D1-4-17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D1-4-18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D1-4-19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D1-4-20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D1-4-21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D1-4-22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D1-4-23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D1-4-24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四条

D1-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 

D1-5-01 

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三)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

行为 

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E1-1 

资质

E1-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E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E1-1-0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E1-1-04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监理资质的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E1-1-05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E1-2 

承揽业务 

E1-2-01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E1-2-02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E1-2-03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E1-2-04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E1-3质量安全 

E1-3-01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E1-3-03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E1-3-03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E1-3-04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E1-3-05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E1-3-06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E1-3-07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四)招标代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F1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F1-1资格 

F1-1-01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1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31 

F1-1-02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1228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32 

F1-1-03 

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425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35 

F1-1-04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25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36 

 

F1-1-05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19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33 

 

F1-1-06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30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34 

F1-2招标代理 

F1-2-01 

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25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37 

F1-2-02 

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25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37 

 

F1-2-03 

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25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37 

 

F1-2-04 

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25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37 

 

F1-2-05 

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25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37 

 

F1-2-06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25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37 

 

F1-2-07 

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25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37 

 

F1-2-08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25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37 

 

F1-2-09 

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25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37 

 

F1-2-10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招标代理不良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25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37 

  (五)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G1

行为类别 

行为编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G1-1 资质 

G1-1-01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G1-1-02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G1-1-03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G1-1-04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G1-1-05 

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G1-2承揽 

业务 

G1-2-01 

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G1-2-02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G1-2-03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G1-2-04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G1-3合同 

履行 

G1-3-01 

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六)检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H1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H1-1资质 

H1-1-01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H1-1-02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H1-1-03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H1-1-04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H1-1-05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H1-2承揽业务 

H1-2-01 

转包检测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H1-3合同履行 

H1-3-01 

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H1-3-02 

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H1-3-03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H1-3-04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H1-3-05 

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H1-3-06 

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备注:

  1、符合《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用信息。

  2、建筑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认定标准详见附二,每发现一次扣6分。

  附件3 

  建筑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提示信用记录认定与扣分标准

  一、建筑市场主体提示信用记录认定与扣分标准

序号 

提示信用信息行为形式 

建设 

单位 

施工企业 

监理单位 

造价咨询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检测机构 

一、企业资质管理 

 

1 

企业现状低于资质标准的 

 

3 

3 

3 

3 

3 

2 

外地企业在余杭区无固定的办公场所,或企业驻余杭机构主要人员实施到位情况与进余备案登记的资料不相符的 

 

2 

2 

2 

2 

2 

3 

外地企业办理进余杭备案时提供的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或未备案 

2 

2 

2 

2 

2 

2 

二、工程建设程序 

 

1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6 

3 

2 

     

2 

超越施工许可证的范围施工的 

3 

3 

3 

     

3 

在办理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3 

3 

3 

     

4 

未按规定组织(参加)竣工验收和阶段性验收的 

3 

1 

1 

     

5 

未及时办理施工许可延期手续的 

1 

1 

1 

     

6 

超过施工许可证允许开工日期三个月而未办理施工许可延期手续擅自开工的 

2 

2 

2 

     

7 

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包企业未配合总包企业进行项目验收手续的 

 

1 

       

8 

因项目管理人员、施工设备不到位影响建设工期,被建设单位有责举报的 

 

3 

       

9 

因违法分包引起劳务或工资纠纷的 

 

3 

       

10 

桩基及幕墙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且未纳入总包管理、无总分包协议的 

 

3 

3 

     

三、承、发包管理 

 

1 

投标人通过低于成本的报价恶性竞标严重影响市场秩序的 

 

1 

1 

     

2 

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所规定的限定价或明显高于社会平均合理造价,造成废标的 

 

1 

1 

     

3 

无故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或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1 

1 

     

4 

参加投标的企业入围后,无故不参加投标的,或不在规定时间内递送投标文件的 

 

2 

2 

     

5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推迟开标、无正当理由不组织开标或工作人员迟到不能按时开标等未按照规定开标的 

1 

     

1 

 

6 

与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和材料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 

 

2 

2 

     

7 

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接监理任务的 

   

1 

     

8 

未按规定办理总包、分包、监理合同备案的或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2 

2 

2 

2 

2 

 

9 

招标人无故不在招投标有效期限内发放中标通知书的 

1 

     

1 

 

10 

未按规定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标的 

3 

2 

2 

 

3 

 

11 

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未及时办理销号手续 

 

1 

       

12 

劳务分包不进入市劳务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2 

       

13 

中标通知书备案同时未及时到招标办办理IC卡刷卡手续的 

 

1 

1 

     

14 

未按规定管理标书出现泄密或遗失的 

1 

     

1 

 

15 

评标结束后未及时将标书带出评标现场或保管不善的 

1 

     

1 

 

16 

招标人(代理机构)迟到,未按规定时间评标的 

1 

     

1 

 

17 

招标人(代理机构)工作不到位,造成评标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1 

     

1 

 

18 

招标人(代理机构)违反评标现场管理,造成评标秩序混乱的 

1 

     

1 

 

19 

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未经备案的外地企业的 

3 

3 

       

20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外地企业后,未督促及时办理合同备案的 

1 

1 

1 

     

21 

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未审查或审查不严的 

   

2 

     

22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没有自有劳务作业人员,工程开工前未到劳务交易中心发布分包信息的 

 

1 

       

23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劳务作业人员,但在劳务作业工程开工前未办理人员登记的 

 

1 

       

24 

施工、监理企业项目部实际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职工或人员变更后没有及时办理手续的 

 

1 

1 

     

四、工程质量 

1 

现场试块、试件未按技术标准或规程要求进行制作、标识、养护和送检的,并与施工记录不符 

 

2 

2 

     

2 

对分包单位工程质量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2 

2 

     

3 

工程有关文件未经注册执业人员或符合资质条件的人员签署对外提交或交付使用的 

 

2 

2 

     

4 

未按规定派驻工程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监理机构、或者派驻人员的专业、数量不符合工程要求,或者派驻人员不在岗的(抽查三次不到岗) 

 

2 

2 

     

5 

未按规定办理总监理工程师、建造师备案或变更手续的或办理IC卡刷卡手续的 

 

1 

1 

     

6 

未按规定进行旁站监理的 

   

2 

     

7 

未经批准使用袋装水泥的 

1 

1 

       

8 

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违法行为不纠正、不制止,或对拒不改正者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1 

1 

     

9 

不履行《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义务的 

2 

         

10 

出现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进行返修的 

 

2 

       

11 

对于需要持证上岗的岗位使用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在5人(含)以下的 

 

1 

1 

     

12 

对于需要持证上岗的岗位使用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在6-10人的 

 

2 

2 

     

13 

对于需要持证上岗的岗位使用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在11人(含)以上的 

 

3 

3 

     

14 

发生未执行国家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被责令整改的 

 

3 

3 

     

15 

建造师、项目总监到岗率不足(其中质监交底、地基基础、主体及竣工验收必须参加)抽查2次不到岗 

 

2 

2 

     

16 

专项方案未按规定编制、审批、论证、实施的 

 

2 

2 

     

17 

监督检测抽查异常,未按规定处理的 

 

2 

2 

     

18 

施工期间发生质量投诉、曝光经查实的 

 

2 

2 

     

19 

工程现场未配备常规检测设备或检测设备未按规定标定 

 

3 

1 

     

20 

技术资料不完整、不同步、不真实 

2 

2 

2 

     

21 

相关工程验收,企业未按规定派员参加的 

 

2 

2 

     

22 

总包单位在施工现场没有进行工程项目分包单位(专业、劳务)公示的,或没有设立分包企业项目管理办公场所的 

 

1 

       

23 

劳务分包单位未按规定派驻劳务项目负责人的,或劳务项目负责人不到位管理的 

 

1 

       

24 

没有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检查时发现的问题没有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 

3 

3 

3 

3 

 

25 

工程质量缺陷不按规定或不及时处理的 

2 

2 

2 

     

26 

隐蔽工程未按要求进行及时验收的 

2 

2 

2 

     

27 

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上岗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 

1 

     

28 

未按规定组织分户检验或经分户检验核查结果不合格的 

2 

2 

2 

     

29 

对质量问题互相推诿、不履行保修责任或多次修理仍未解决质量问题 

1 

         

30 

建筑节能设计涉及重大变更,未经图审的 

2 

2 

2 

     

31 

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 

 

3 

3 

     

32 

桩身质量检验方法、数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3 

         

33 

工程实体经鉴定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 

 

3 

3 

     

34 

土方开挖顺序、方法与设计工况不一致的 

 

1 

1 

     

35 

桩身质量有Ⅲ类、Ⅳ类桩的 

 

1 

1 

     

36 

钢筋代换、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级别有不符合要求的 

 

1 

1 

     

37 

未按余建[2014]44号文件要求进行混凝土试块质量控制的 

 

1 

1 

     

38 

应使用预拌砂浆而未使用 

1 

2 

1 

     

39 

保温节能工程材料未经检验合格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 

 

2 

2 

     

五、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 

 

1 

工程开工前未按规定提交安全相关资料的 

1 

1 

1 

     

2 

工程开工条件不符合要求继续施工的 

1 

1 

1 

     

3 

未按规定提供或使用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设施费用的 

1 

1 

1 

     

4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或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2 

1 

     

5 

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的 

 

1 

1 

     

6 

未对工程范围的危险源进行识别、评价、监控,危险部位无明显警示标志的 

 

1 

1 

     

7 

在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有责投诉两次(含)以上的 

 

3 

1 

     

8 

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的  

 

1 

  

     

9 

未制定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目标及实施方案,或者没有定期考核的  

 

1 

  

     

10 

未执行明火作业审批制度的  

 

1 

 1 

     

11 

未严格按照被批准的分部分项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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