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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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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做好卫计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区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区委〔201445号)、市卫计委《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杭卫计办〔201526)文件要求和《安全生产法》精神,结合系统实际,现就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区卫生计生系统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要始终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方针,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单位内部的生产安全作为第一职责,把安全生产作为单位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全面提升安全事故防控能力,为全区“三个一”发展大局营造卫生计生系统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目标要求。各单位要持续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措施,围绕中心工作抓安全生产,做到同时考虑、同时部署、同时落实,着力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确保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生产经营活动死亡率三项指标持续下降,为深化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保驾护航,着力推进“平安余杭”建设,为打造“和谐幸福新余杭”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作出卫计系统积极而有力的贡献。

  二、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安全发展作为领导班子学习和干部职工培训的主题内容,定期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评估安全生产形势和重大安全生产风险。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是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的领导责任;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领导按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强化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卫计局要按照上级部门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不断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严格落实分类分级指导和重点监管,科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要加强安全生产激励约束等长效机制建设,帮助协调各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在相关事项的审批、决策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风险评估,严格审核把关。

  (五)落实卫生计生服务机构的主体责任。各单位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实施、谁担责”的原则,切实承担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明确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要按照新《安全生产法》要求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团队,配备安全生产专(兼)职管理人员,不断完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要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要结合医疗卫生行业实际,制定完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应急处置能力和实施有效救援。要在公安部门指导下,强化本单位反恐防范工作的落实,坚决防止暴恐事件的发生。

  (六)严格安全生产考核与责任追究。各单位要建立科学严谨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绩效考评制度、预警制度、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在单位内部考核中加大安全生产考核权重,对安全生产工作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制度不健全,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单位以及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有关责任人,严格依法追究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经事故预警、提醒,扔拒绝整改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从严加大处罚力度。

  三、突出重点,加强安全管理

  (七)强化医疗安全管理。各医疗服务单位要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入手,加强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推进医疗质量和药品管理使用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以“平安医院”建设为抓手,完善第三方调解机制,发挥“一站式患者沟通服务中心”的作用,加强与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强化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加强对在用医疗仪器、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以及对医疗安全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的管理,消除医疗安全隐患。加强门急诊和病房管理,加强节假日期间门急诊医疗力量配备。严格依法行医,规范执业,杜绝违法行医行为发生。加强临床用血管理,确保患者用血安全。做好医疗废弃物的规范收集、贮存。

  (八)强化消防安全管理。针对医疗机构人流量大、人员密集、高层建筑多、病人逃生能力弱等特点,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建设,开展经常性消防检查和防火巡查,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现有建筑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在消防部门的指导下整改解决,落实消防安全考核。做好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提高灭火救灾能力,严防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九)强化公共卫生领域安全管理。做好重点传染病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对突发传染病疫情及时开展防控工作,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开设感染性疾病门诊,落实传染病防控预案。要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和事故应急准备工作。要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对监督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在各种节假日和国家社会重要会议活动期间,重点加强以饮用水安全、公共场所卫生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继续做好打击非法行医和“两非”综合治理工作。

  (十)强化特种设备及特殊物品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对放射源、放射诊疗设备、电梯、锅炉、压力容器、高压氧舱以及水、电、气、热、能等各种设备的安全管控,严格操作规程,加强维护保养,确保特种设备在操作、使用、维护过程中的安全。加强用电安全管理,配电房、配电箱、变压器等电力设施必须按电力部门要设置和维护,明确有资质的人员管理和操作电力设备。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落实危化物品管理责任制,严格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废液处理等环节的管理规范,加强实验室和试验人员安全管理。加强对易燃易爆气体及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药物、麻醉药、精麻药品等安全管制类化学品(药品)等特种药品的管理,制定制度规范,实行持证上岗,做到专人管理。

  (十一)强化在建工程安全管理。各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装潢等工程,在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环节中要注意安全生产。对未取得安全评价认可的建筑企业和未履行安全报建审批手续的工程,严禁开工施建,并禁止进入招投标。加强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管,杜绝各类建筑伤人、危房现象、火灾等事故发生。

  (十二)卫校安全管理。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高度重视学生上下楼梯安全,采取措施防范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教职员应当将有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学生异常情况及时告知家长。学生宿舍夜间应当有本校教师值班、有保安人员通宵巡逻值班,并作好记录。应当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应当租用有资质的客运公司的车辆,严禁超载。

  四、预防为主,注重隐患排查

  (十三)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各单位要结合行业特色和单位特点进一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变被动查处为主动预防。要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消除的主体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隐患风险评估和监控、隐患整改资金使用和隐患报告等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自查制度,做到隐患排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定期开展对问题突出、隐患集中、管理薄弱、安全保障低的领域进行全方位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逐一建立安全隐患信息台账,及时落实整改,做到责任、人员、措施、资金、时间“五落实”,狠抓安全隐患整治落实到位。

  (十四)加强督导检查。卫计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协同安监、质监、消防等部门联合采取日常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全面督查与单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卫生计生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特别在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要采用“四不两直”(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方式,组织专家组加大对重点环节、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设施的抽查暗访力度,了解实情、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根据检查情况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每年不少于4次。

  五、夯实基础,营造安全氛围。

  (十五)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单位要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模式,提升科技支撑水平,着力“人防、技防、物防”建设。要完善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加大安保力量和硬件装备投放力度,加强安全防范。要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门卫管理、出入管理、来访登记、保卫值班、信息报告等安全管理制度。要根据单位周边治安状况,统筹安排、科学制订技防建设工作规划,逐步高清化、网络化、智能化,实现监控系统全覆盖。大力推进物防建设,保障各类卫生计生单位消防通道、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出入口和重要场所要设置铁栅门、入侵报警、电子门禁系统等,配备消防器材及防冲撞隔离设施,严防发生意外事件。要完善定期检测机制,确保各类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十六)强化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管力量的配置,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要加强安全监管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相关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资格培训和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做到先训后用,持证上岗。要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演练,强化奖优罚劣机制。安全监管人员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敢抓敢管,严格履行职责,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不断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

  (十七)推动安全知识和文化发展普及。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青年示范岗”、“119消防宣传月”等主题实践活动,加强安全公益宣传,加强事故警示教育,把安全知识培训作为终身职业培训的重要内容,深化全员安全培训。要积极倡导“安全、健康、和谐”、“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建设以安全法治、依法行政为主要内容的政府安全监管文化,以落实责任、防范事故为主要内容的卫生计生单位安全文化,以遵章守纪、依法维权为主要内容的科室安全文化,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遵章守纪自觉性,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要公开安全生产监督举报电话、传真、邮箱、微信等,引导群众和全体干部职工监督、参与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健康的良好氛围。

  附件:余杭区卫生和计生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820

  余杭区卫生和计生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卫计系统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区卫生计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平安余杭”工作大局作出贡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系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相结合”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治理、强化监管。

  第四条全区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第五条各单位是本单位安全事故防范的责任主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事故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领导是其分管工作领域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全体职工和病人及有关人员防范事故的意识和救灾逃生的能力。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安排资金进行必要的投入,保证设施、设备安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并且有义务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已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或存在的事故隐患,有权举报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

  职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缺陷提出批评、检举;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

  第十一条本局将安全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本局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实行约见谈话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组织处理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三条本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是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成员为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局办公室负责全系统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对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组织、协调各项安全工作。本局每季度召开一次系统安全工作例会。

  1.   局长是本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局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   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对全局安全生产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3.   其他副局长根据职责分工,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局办公室负责本局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局系统各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布置、指导、检查和年度考核,对安全工作中的缺陷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局机关科室对下列安全工作负有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局办公室对重要安全信息的上报和下达以及局机关办公场所的安全负责,并负责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导;

  (二)组织人事科对基层单位负责人上岗前安全业务培训负责;并负责对单位负责人年度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三)财务审计科对局资金安全和局年度重要安全项目的实施负责;

  (四)医政科和公共卫生科对医院及其它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负监管责任;

  (五)事业发展科对建筑工地安全负监管责任,对建筑设施质量安全负监管责任,对出租经营场所和闲置场所的安全负监管责任;

  (六)基卫办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

  (七)科研教育科负责区卫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八)大型活动和外出活动安全由牵头科室负总责。

  第十八条加强安全工作组织体系建设,各单位组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安全生产专职人员组成的工作网络。

  第十九条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各单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包含党政工领导,保卫、总务、设备等管理干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至少二个月召开一次专题安全工作会议,研究本单位安全工作;

  (二)组织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对职工进行事故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教育培训;开展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建设;

  (三)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工作联络员。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确定一名中层干部为安全员,按照要求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安全业务培训;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工作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每年组织培训;

  (五)制订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单位编制年度预算,应当满足事故隐患整改的资金需要,保证安全项目的有效实施;

  (六)准确填写本单位安全管理台帐,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七)根据季节和节假日,安排好防汛、防台、防雷、防爆、防静电、防火、防暑、防冻、防病、防污染、防盗、食品安全、交通安全、建筑安全、设备安全、治安保卫等各类安全工作;

  (八)在与物业管理单位、后勤服务单位订立服务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安全和消防责任;

  (九)及时、如实地向局办报告突发事件、重大险肇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

  (十)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本年度安全事故和安全工作情况;

  (十一)把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成绩突出的安全干部和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安全制度和严重失职的安全干部和职工给予处罚;

  (十二)与当地公安消防、街镇等相关部门建立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维护单位和周边环境安全。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明火作业应当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动火证,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动用明火应当落实消防措施。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在病房门背后张贴应急疏散指示图,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更换,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等设施完好有效。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在二楼以上窗户安装铁栅栏(有特殊需要的房间除外);

  (三)在病房楼、急诊楼、教学楼、集体宿舍等区域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配置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火灾、扑救火灾和组织疏散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五条严禁在病房、诊室、宿舍、办公室内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热毯、电吹风等大功率电器以及私自拉接电源接线板。

  第二十六条严禁将酒精、汽油等易燃易爆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带入办公室、宿舍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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