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塘南办事处、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为有效推进我区农村电子商务项目建设,根据《关于印发〈余杭区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实施意见〉的通知》(余政办〔2015〕13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余杭区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
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杭州 市 余 杭 区 农 业 局
杭州 市 余 杭 区 商 务 局
杭州 市 余 杭 区 财 政 局
2015年10月30日
余杭区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实施细则(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区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实施意见〉的通知》(余政办〔2015〕130号)精神,促进全区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推动农业农村经济转型提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扶持农产品电子务商产业园培育
(一)创建条件
1.园区的管理和服务机构(业主单位)需在余杭区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相应条件;
2.园区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已正式投入使用,即电子商务企业及电商相关服务配套企业可以入驻园区;
3.园区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
4.园区招商计划方向为农产品电商企业及电子商务相关服务配套企业。
(二)创建材料
1.余杭区农产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创建申报表(附件1);
2.园区经营管理主体基本信息材料,包括园区经营管理主体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材料复印件;
3.园区建筑房产证明(产权证尚在办理中或农村集体用地性质无法办理产权证的,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进行确认)和建筑平面图;
4.园区业主当期经当地地税部门盖章确认的财务报表;
5.园区招商规划方案等其他证明符合创建条件的材料。
(三)认定条件
1.已列入余杭区农产品电子商务产业园创建名单;
2.在本区已注册或新注册的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及电商相关服务配套企业入驻面积达到建筑面积的50%以上,农产品电商企业须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追溯;
3.园区农副产品年网络交易额达500万元,其中产地为本地的农副产品年网络交易额达100万元以上;
4.基础设施较为健全,具备电子商务集聚发展所需的基础设施,有一定的电商配套服务;
5.按要求向区农业局(区农办)、区商务局提供资料、报表,配合开展相关电商调研、检查。
(四)认定材料
1.余杭区农产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申报表(附件2);
2.园区业主当期经当地地税部门盖章确认的财务报表;
3.入驻园区电子商务企业及电商相关服务配套企业清单(附件3);
4.入驻园区电子商务企业及电商相关服务配套企业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发票和本地农副产品网络交易金额台账及财务报表等材料复印件;
5.余杭区政府采购目录内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申请认定和补助面积等内容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6.园区发展情况报告等其他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材料。
(五)申报流程
1.自主申报:符合创建条件的园区业主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由所在镇街、平台出具意见。符合认定条件的园区业主按要求填写认定申报表和准备相关认定材料,并向区农业局(区农办)、区商务局提出认定申请;
2.初审推荐:各镇街、平台在接到园区创建申报材料后,对照本细则和《区农业局农业产业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确认后推荐;
3.创建立项:根据实地核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立项,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区农业局(区农办)、区商务局发文公布;
4.组织认定:区农业局(区农办)、区商务局聘请专家,对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实地核查评审,再对验收通过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审定后发文公布。
(六)扶持标准
区财政对经验收认定的场租面积,按每天每平方米0.3元的标准给予园区举办者租金补助。
二、扶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一)创建条件
1.平台投资建设方需在余杭区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相应条件;
2. 平台所有权归投资建设方,电子商务模式包括但不限于B2C、B2B、C2C等,销售品类可以是农产品行业性(单类)或综合性(须有食品大类目);
3.平台已投入运营,在线销售单品不少于100个,且产地为本地的农副产品占10%;
4. 平台具有产品展示、网上订购、网上支付、交易管理、在线洽谈、服务传递等电子商务平台基本功能。
(二)创建材料
1.余杭区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创建申报表(附件4);
2.平台建设单位基本信息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材料复印件;
3.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平台建设方案、服务制度等材料;
4.当期经当地地税部门盖章确认的财务报表;
5.在售的主要商品目录及本地农副产品进货证明等。
(三)认定条件
1.已列入余杭区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创建名单;
2.平台加盟会员不少于50个或销售品牌不少于30个,累计在线销售额达300万元以上,其中产地为本地的农副产品年销售额达100万元,蔬果、水产和畜禽等生鲜类平台以上条件减半;
3.平台组建了运营团队,不少于20名员工在本区缴纳社保;
4.平台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追溯;
5.按要求向区农业局(区农办)、区商务局提供资料、报表,配合开展相关电商调研、检查。
(四)认定材料
1.余杭区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认定申报表(附件5);
2.当期经当地地税部门盖章确认的财务报表;
3.平台加盟会员或销售品牌清单;
4.员工本地社保缴纳证明;
5.余杭区政府采购目录内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申请认定和投入资金等内容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6.平台建设发展报告等其他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材料。
(五)申报流程
参照农产品电商产业园申报流程。
(六)扶持标准
区财政按平台的网络设施、设计开发和营销推广等投入资金的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三、扶持农村电子商务服务机构发展
(一)创建条件
1.建设单位在余杭区登记注册;
2.区内已建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不少于50个,外挂有统一、醒目的服务标识;
3.每个服务点有可查询服务经营记录的在线管理系统;
(二)创建材料
1.余杭区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创建(认定)申请表(附件6);
2.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材料复印件;
3.已建服务点清单(包括具体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点门口远景照),服务点所在镇街盖章证明;
4.在线管理系统的服务经营记录汇总页截图。
(三)认定条件
1.已列入余杭区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创建名单;
2.符合《转发〈关于做好农村电子商务乡村服务站(点)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余农办〔2015〕17号)要求的“四个一”规范建设标准;
3.服务点须做好服务经营登记,服务次数和交易额分别累计达到100人次、2万元以上。
(四)认定材料
1.余杭区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创建(认定)申报表(附件6);
2.“四个一”规范建设标准证明材料;
3.服务台账记录(包括代购销、代收发、代缴费等服务的具体对象、时间和金额);
4.建设单位用于补贴服务点经营负责人的相关费用凭证;
5.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建设发展情况分析等有关材料。
(五)申报流程
1.自主申报:符合创建或认定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和准备相关材料,向区农业局(区农办)、区商务局提出创建或认定申请;
2.镇街审核:创建申报点由所在镇街进行实地审核,并加盖公章证明;
3.创建立项:根据创建材料审核情况,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立项,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区农业局(区农办)、区商务局发文公布;
4.组织认定:区农业局(区农办)、区商务局聘请专家,对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实地抽验,再对验收通过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审定后发文公布。
(六)扶持标准
区财政对认定的单个服务点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其中5000元由建设单位安排支付给服务点经营负责人。
四、扶持电子商务专业培训服务
(一)申报条件
1.扶持对象为区内月均农产品线上销售额超5万元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园区和农家乐(民宿)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2.签有电子商务培训合同,实际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培训费用不低于2万元;
3.培训机构须为杭州市范围内具有电子商务专业培训资质。
(二)申报材料
1.余杭区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扶持申报表(附件7);
2.农业组织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和网络交易额台账(后台记录或物流和资金流凭证);
3.培训合同、培训方案、发票复印件和参加培训的员工名单、培训签到和现场照片等记录;
4.培训机构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申报流程
每年11月底前,符合条件的农业组织向所在镇街、平台进行申报,由镇街、平台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推荐至区农业局(区农办),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四)扶持标准
区财政对通过审核的农业组织给予一次性培训费1万元以奖代补。
五、有关说明
1.建设单位如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等事故的,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2.符合区级及以上财政项目的优先推荐申报上级项目,如列入上级项目补助的,区财政依据同项目不重复补助原则,按项目最高补助标准进行差额补助。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由区农业局(区农办)、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余杭区农产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创建申报表
2.余杭区农产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申报表
3.入驻园区电子商务企业及相关服务配套企业清单
4.余杭区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创建申报表
5.余杭区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认定申报表
6.余杭区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创建(认定)申报表
7.余杭区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扶持申报表
附件1;
余杭区农产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创建申报表
面积:平方米,金额:万元
园区名称 | 设立文号(政府设立填写) | |||||
园区地址 | 园区网址 | |||||
经营管理主体名称 | (盖章) | 法人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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