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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余杭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德商村镇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切实保障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杭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余杭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修改补充如下: 

  一、监管账户的开设 

  新申请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必须在我区的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 

  二、监管资金的使用 

  (一)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其中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不低于130%的预售资金按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方式监管。按监管协议监管的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20%可以用于监管项目相应的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不可预见费、税费、同步归还本项目房地产开发贷款及其他费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项目的工程进度计划提出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附件1 项目预售资金使用计划表》),其中资金使用计划的工程预算清册总额度应包含对应项目达到竣工交付条件所需的全部工程款项。 

  1.新修订的《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施行前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以下要求执行: 

  监管项目拟预售楼栋中最高楼栋为六层(含六层)以下的,资金使用计划按照主体结构完成1/3、结构封顶、竣工备案三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每个节点应严格按帐户设立时上报的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申请,且申请使用额度分别不得超过监管总额度的50%、20%25% 

  监管项目拟预售楼栋中最高楼栋为七层及以上的,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地下结构完成、建设总层数达1/2(最低不得少于6层)、结构封顶、竣工备案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每个节点应严格按帐户设立时上报的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申请,且申请使用额度分别不得超过监管总额度的30%、20%20%25% 

  2.新修订的《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施行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以下要求执行: 

  监管项目拟预售楼栋中最高楼栋为十层以下(含十层)的,资金使用计划按照主体封顶、竣工备案设置资金使用两个节点,申请使用额度分别不得超过监管总额度的70%25% 

  监管项目拟预售楼栋中最高楼栋为十一层及以上,已完成建筑主体结构施工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不低于十层)的,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取得预售许可、结构封顶、竣工备案三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每个节点应严格按帐户设立时上报的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申请,且申请使用额度分别不得超过监管总额度的50%20%25% 

  一百米以上(超高层),已完成建筑主体结构施工三分之一以上(且不低于五十米)的,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取得预售许可、结构封顶、竣工备案三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每个节点应严格按帐户设立时上报的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申请,且申请使用额度分别不得超过监管总额度的50%20%25%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项目达到规定节点的工程进度后,凭监理单位签字的工程进度实景照片,并附文字说明报送区住建局,区住建局核实工程进度后出具联系函。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需使用下一个节点预售资金的,必须持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2:《余杭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及区住建局出具的工程进度联系函(附件3:工程进度联系函),向监管银行报送用款申请,监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节点控制各阶段的使用额度。 

  三、账户监管的管理 

  监管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区住建局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并提交申请表(见附件4:《撤销余杭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申请表》)及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批后报开户银行。 

  四、相关罚则 

  (一)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提供虚假的监管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造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而影响工程按期竣工的,区住建局建筑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将其行为进行通报,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并承担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年内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担工程监理工作,涉及项目的工程总监三年内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监理工作。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或监管银行相互串通设立虚假资金账户逃避监管或者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区住建局、人民银行余杭支行应责令有关责任单位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或监管银行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适用于全区商品房项目新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施行前已申领预售证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附件:1. 项目预售资金使用计划表》 

        2.《余杭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 

        3.工程进度联系函 

        4.《撤销余杭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申请表》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余杭支行 

  2015109 

  附件1 

                  项目预售资金使用计划表(高层)

 

公司名称(公章)

 

监理单位  (公章)

 

 

项目名称

 

施工合同编号

 

房屋幢号(按施工合同标段)

 

 

总面积

(平方米)

 

工程预算清册总额度(总造价)(元)

 

应当纳入监管总额度(元)

 

 

 

 

开户银行

 

账号

 

 

幢号

总层高

面积   (平方米)

造价(元)

应纳入监管额度

(元)

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时间节点及资金使用计划

 

地下结构完成

使用额度(元)

主体结构完成1/2

使用额度(元)

主体封顶

使用额度(元)

竣工备案

使用额度(元)

 

 

 

 

 

 

 

 

 

 

 

 

 

 

 

 

 

 

 

 

 

 

 

 

 

 

 

 

 

 

 

 

 

 

 

 

 

 

 

 

 

 

 

 

 

 

 

 

 

 

 

 

 

 

 

 

 

 

 

 

 

 

 

 

 

 

 

 

 

 

 

 

 

 

 

 

 

 

 

 

 

 

 

 

 

 

 

 

 

 

 

 

 

 

 

 

 

 

 

 

 

 

 

 

 

 

 

 

 

 

 

 

 

 

 

 

 

 

 

 

 

 

 

 

 

 

 

备注:

 

 

                  项目预售资金使用计划表(多层)

 

公司名称(公章)

 

监理单位  (公章)

 

 

项目名称

 

总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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