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平台,区直各相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维护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居住区整体功能环境,现就加强我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配套设施论证。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由区住建局召集区发改、规资、教育、民政、卫健、林水、公安、文广、城管、水务、供电、燃气等部门,对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
(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签订。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区住建局签订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合同应当明确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开工及竣工期限、分期交付使用的批数及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
(三)配套设施建设。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与同期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按规定交付使用,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建设工程规模较大的项目,经区住建局批准,开发建设单位可对配套设施项目进行分期建设,原则上应满足首期入住业主的使用要求,具体建设内容及期限应当在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配套设施建设的履约确认。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义务的,应当向区住建局提出配套设施履约确认申请,区住建局对其履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区住建局对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时,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配套公共建筑和综合管线总平面竣工图;
4.配套基础设施已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的相关资料;
5.配套公共建筑测绘成果报告;
6.与配套设施建设相关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