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加强行政复议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效和职能作用,现将《杭州市余杭区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5月25日
杭州市余杭区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行政复议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及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责任。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和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适用依据错误的;
(五)内容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拒绝履行或者推诿履行法定职责的;
(七)其他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一)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三)被申请人拒绝或者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