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为规范我区国有企业房地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区属国有企业将占有或使用的各类闲置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场地、构筑物等(以下简称“房地产”)出租给承租人。
为本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出租不适用本办法。
对于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等房地产,原则上不鼓励对外出租。
三、办公性房地产应首先用于满足各单位正常的办公需求,对不适合办公等要求的零星房地产,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拍卖或招租。
出租审批
四、区属国有企业将占有或使用的房地产用于出租,应通过机关内部最多跑一次通用系统审批。
五、区属国有企业房地产出租审批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国资办负责,房产出租价格评估由国有企业负责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各单位新增出租或续租的房地产,应在出租或到期前报批。
招租程序
六、核准招租底价。区国资办根据中介机构评估建议价核准招租底价和浮动比率,招租底价原则上不得低于中介机构评估建议价。
七、确定招租方式。各单位房地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网络公开竞拍。可选择具备资产拍卖、产权交易咨询服务经营范围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鼓励各单位自行办理上架前资料准备、竞拍咨询、现场看样、过户交割等辅拍工作;楼宇经济、总部经济、举办活动、工地附属等临时性租赁、工业园区等招商租赁以及农民多高层公寓车位定向出租等特定租赁情况,经营班子会议纪要或监管主体班子会议纪要形式确定招租方式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审批确定。
八、明确租赁期限。普通房地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对餐饮、住宿等装修投入较大的房地产不超过十年。
租赁期满,原承租人享有优先租赁权,愿意续租的,可续签一次租期;续签期限不超过原租期,且最长不超过五年。续签工作应于期满前,按不低于中介机构市场评估价标准核准的招租价办理审批。
九、合同签订。招租完成后,出租企业应及时与承租人之间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
十、关于装修。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出租合同条款中须明确装修费用在租赁期满后一律不予补偿。租赁期满后,房产的产权单位、受委托的管理单位、占有或使用单位等不得认购、退回或折价收购承租人的固定资产或装修费用。
对本办法执行之日前签订的出租房地产合同中未明确装修条款,而实际确实存在装修投入(不可移动的装修)且装修时间在评估基准日前一年内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核实评估,核准确定装修费补偿标准,一并列入招租条件,由新租户直接补偿给原承租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