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1号)(附件)翻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目录的补充说明
(一)按照财政部要求,为实行集中采购目录省域统一,充分发挥集中采购制度优势,从2021年开始,全省统一执行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统一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执行。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实时公开招标。全省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省市县三级均为400万元。
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货物、服务集中采购类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除云计算服务),可以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制造(精品)馆、医疗馆、网上服务市场等进行竞价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四)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类项目为80万元。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无需编制政府采购建议书,但采购单位应当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精品馆、医疗馆进行采购,但电子卖场-网上超市、制造(精品)馆、医疗馆未上架的,可以自行采购。
二、其他规定
(一)对依法不进行招标但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建设工程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政府采购。
(二)采购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执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科技创新,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或成交的中小企业,可以根据余杭区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余杭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余财采【2015】1号),凭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向相关银行申请信用贷款。
(三)采购单位采购农特产品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贫困地区的农特产品。
(四)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需要重点扶持的首台套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