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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基金会2020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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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金会、各业务主管单位:

现就开展基金会2020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报对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20年12月31日前成立登记的基金会,均应参加年度检查。其中,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开展年度报告。

二、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基金会自查阶段。基金会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选择“余杭区”,在搜索框中搜索“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未取得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或在政务服务栏中,依次点击“法人服务→按部门→省民政厅→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未取得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找到相应年检事项,点击“在线办理”。基金会网上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并提交系统后,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网上初审。初审通过后,基金会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和监事签字并加盖基金会印章。基金会应认真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阶段。基金会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年检(报)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业务主管单位作出年检初审结论。业务主管单位请登录“浙江省民政厅联合审批系统”(http://59.202.38.34/#/login?from=%2FhomePage)进行审批操作。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阶段。基金会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章的年检(报)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对参检的基金会作出年检结论,加盖年检印章。

业务主管单位为我局的基金会和直接登记的区级基金会,年检(报)材料于2021年6月30日前直接报送我局审核。

三、报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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