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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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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余杭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 助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余杭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七月三十日 余杭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试行意见 为缓解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依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办公厅、省、杭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余杭实际就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医疗费补助,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优抚对象应珍惜荣誉,顾全大局,厉行节约。按照突出重点、分别对待、分级负责的原则,医疗费补助范围为下列 4类重点优抚对象: 1、在乡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人员,以下简称“三属”); 2、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 3、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 4、带精神病回乡的退伍军人。 二、医疗费补助采取“分类别、按比例、定起点、上封顶”的办法,具体补助标准为: 1、在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三属”因病住院治疗医疗费超过2000元(含2000元)以上部分,烈属给予60%补助,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给予50%补助,病故军人家属给予40%补助;因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补助,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每人全年两项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2、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原伤口复发发生的医疗费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办理;其他疾病住院医疗费超过2000元(含2000元)以上部分,给予40%补助;因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补助,每人每年不超过400元,每人全年两项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 3、在乡老复员军人,因病住院治疗医疗费超过2000元(含2000元)以上部分,给予40%补助;因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补助,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每人全年两项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4、部队带病退伍回乡的精神病人,因精神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超过2000元(含2000元)以上部分,给予50%的比例补助;因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补助,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每人全年两项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回乡后患精神病的不在此例。 三、医疗补助办理办法: 由补助对象凭出院证明、病历、原始发票交所在镇乡、街道民政办初审,并在《余杭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申报表》上签署初审意见,报区民政局核定后按规定报销。本办法医疗补助限于在区属医院住院(到区属以上医院治疗需区级医院出具转院证明)或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票据当年度有效。具有双重身份的重点优抚对象按就高原则申报,但只能享受一份补助。优抚对象应实事求是申报补助,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涂改发票,多开、假开等行为,一经发现,追回相关的补助费,并停止其享受医疗补助权利。各有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理有关手续,如有作弊行为将严肃查处。 四、区民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协作。各医疗卫生单位,对优抚对象看病要热情接待,就诊时优先挂号、优先门诊、优先住院,对于生活确实困难的对象,要适当少收住院押金,尽力方便照顾优抚对象。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五、缓解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除区给予医疗补助之外,各镇乡、街道也要酌情给予一定的医疗补助。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确定专人负责,落实经费,认真、扎实地做好此项工作。 本意见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