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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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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区委提出的“融入大都市,建设新余杭”的目标,加快推进我区的社区建设步伐,切实解决目前制约社区建设的瓶颈问题,经研究,现就加快解决我区社区用房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加快社区建设是贯彻区委提出的“融入大都市、建设新余杭”的重要内容,社区办公、服务、活动用房是加快推进社区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解决和完善社区用房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科学合理规划,因地制宜,政府支持,社会资助,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法加快社区硬件建设,落实社区办公、服务、活动用房,实现集中、达标的目的。 二、基本标准 社区办公、服务、活动用房的面积标准参照杭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确定城市社区管理服务设施项目分项指标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5号)和区委办[2001]119号文件规定。社区居委会的办公、活动、服务用房,包括“五室二站”(办公室、青少年活动室、老年活动室、警务室、党建活动室、医疗计生服务站、社会保障服务站等)。每个社区按每百户30平方米标准配备,最低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三、方法措施 1、制定余杭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总体规划,由区建设局会同各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根据相对集中,完善功能的要求和目前社区重组以后的社区用房的实际分布、数量,充分考虑城市规划和城市化推进速度,进行科学规划布点,制定余杭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专门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2、已重组完毕的社区分散的办公、服务、活动用房,要进行整合调剂,提高利用率。现有面积已符合基本标准的社区,都要尽快作集中、调剂、置换。符合办理所有权证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向有关部门(单位)办理所有权证有关手续,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与产权单位签订无偿使用协议。凡涉及社区用房所有权变更的有关规费,报经区政府批准,免除区本级部分,用于补贴社区建设经费。 3、对2001年以后已竣工的住宅小区,房产开发商未执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余杭市委[2000]48号文件、余杭区委办[2001]119号文件及不按要求安排社区用房的,由区建设局督促其提供规定面积的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或等值的资金。对拒不提供社区用房或等值资金的房产开发商,列为信用不良企业,限制其在余杭的房地产开发。 4、已重组完毕的社区配套用房不足部分,要采取购买、租赁、新建等方式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解决。对于确需新建的由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选址、建设规模及用途等初步意见,由区建设规划部门出具批准文件,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即据此进行委托设计施工。办理审批手续时免交所有行政性收费。涉及土地问题的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解决。 5、解决现有社区用房不足所需资金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为主落实,新建成的社区办公活动用房产权归属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于原临平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的房产,可通过拍卖变现用于社区用房建设,也可以调整、置换直接作为社区用房。对现己重组完毕的社区用房必须在年底前按标准落实,区社区建设协调小组通过示范社区达标考核(考核标准另发),采取以奖代拨形式由区财政拨给,考核为一级示范社区的奖励20万元,二级示范社区的奖励10万元。 6、今后社区居委会配套设施要与新建小区开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并且要将社区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区分开来。自发文之日起,在土地出让时,由区建设、国土部门按每百户30平方米的标准,依照社区用房应在社区中心地带,相对集中,形成一定规模便于开展工作的原则,留出社区用房建设用地,并由开发商负责代建,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建房资金从土地出让金中解决,房产所有权归所在街道办事处。在新开发小区的综合验收前,还须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对社区用房到位情况签署意见。 7、撤村建居的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凡成建制撤村建居的,社区居委会用房主要从原村级组织中的用房中安排解决。非成建制撤村建居,就近划入现有社区的,要按实际划入户数,从现有村级组织用房中划出一部分,解决一定的社区用房。 四、组织领导 在区社区建设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街道和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做好配合。由常务副区长韩建中、副区长张竟成负责召集财政局建设局、民政局、发展计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督促检查社区用房的落实情况。 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