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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建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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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2002]67号



关于新建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和国家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建住房[1999]295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加快我区住宅产业现代化进程,切实提高建筑质量,根据《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87号令)、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市墙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市区新建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68号文)的有关要求,结合余杭实际,现将在全区范围内新建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范围。
  1、框架结构建筑物零零线以上部位;
  2、砖混结构建筑物零零线以上部位;
  3、所有建筑围墙。
  二、推荐使用产品。
  1、承重墙体: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粉煤灰砖、烧结多孔砖。
  2、非承重墙体:各类轻板、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烧结空心砖。
  3、非承重墙体边角镶嵌、填塞部位:蒸压粉煤灰砖、蒸压灰砂砖。
  4、围墙: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粉煤灰砖、蒸压灰砂砖、烧结多孔砖、烧结空心砖、煤渣多孔砖。
  5、建筑基础:蒸压粉煤灰砖、蒸压灰砂砖。
  三、采用的各种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要求。
  四、管理监督办法。
  1、对于个别确定必须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特殊建筑或建筑部位,应由建设和设计单位向设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2、凡不符合上述规定,仍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设工程项目,
  各建设管理部门应监督检查,严格把关:
  ⑴扩初设计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扩初设计方案。
  ⑵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⑶建设审批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⑷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责令其停止施工,并通知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否则,工程项目不予验收,不准投入使用。
  五、实施时间。本通知各项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在区政府所在地(临平、东湖、南苑、星桥街道)实施。其他各建制镇应逐步实施,自2003年7月1日起,全区范围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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