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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2005]73号
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余杭区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正文为了切实做好2005年粮食产销工作,确保我区粮食安全,根据省政府浙政发[2005]8号《关于做好2005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做好我区粮食产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稳定和完善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1号文件和省、市、区农村和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正确处理好调整农业结构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关系,坚定不移地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以制止耕地抛荒为主要抓手,以主攻单产为重点,切实抓好粮食生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总产量。2005年我区的粮食生产的目标是:全区粮食播种面积确保43.7万亩,力争45万亩,确保粮食总产20.4万吨,力争21.5万吨以上。为此,我区将稳定和完善去年制定的各项扶持粮食政策和措施,进一步提高农民种粮(油)的积极性。
(一)继续免征农业税。
(二)继续执行对种粮大户的直接补贴政策。凡全年水稻、油菜复种面积在20亩(含20亩)以上的大户,按实际种植面积在省财政补贴每亩10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将继续1:1比例配套补贴每亩10元。
(三)继续执行对种粮大户的良种补贴政策。对全年水稻、油菜复种面积在20亩(含20亩)以上的大户,按区确定的优质水稻品种实际种植面积,在省财政补贴每亩5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将继续按1:1比例配套补贴每亩5元。
(四)实行对春花作物种植大户补贴政策。对去冬今春种植大小麦和油菜累计面积在5亩以上(含5亩)的大户,区财政将补贴每亩25元。对于同时符合直接补贴政策和春花作物补贴政策范围的种粮大户所种油菜面积不重复补贴。
(五)继续实行早、晚稻谷最低收购价和价外补贴政策。为保护粮农利益和储备粮轮换的需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继续与粮农特别是种粮大户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标准签订粮食收购“订单”。凡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的,按最低收购价收购;高于最低收购价的,按市场价收购。凡“订单”内收购的粮食,按每50公斤给予5元的政府价外补贴。同时,对种粮20亩以上大户订单售粮超过5000公斤的,区政府再给予每50公斤5元的补贴。对农民“订单”外的粮食,鼓励各类有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参与收购,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也应按市场价敞开收购。
(六)完善大中型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即省财政将安排一定资金,对种粮大户以及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大中型耕作、收割的机械,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区财政将按省政府要求的比例给予配套补贴。
(七)大力推广水稻优质、高产良种和先进适用技术。重点推广水稻嘉花1号、嘉991、秀水09等品种和水稻直播栽培、早稻旱育秧、稻鸭共育、水稻无公害生产等省工节本、增产增效技术,努力提高粮食单产。
(八)认真实施沃土工程。重点是开展中低产田改造,平衡配方施肥,绿肥培育,秸杆还田和农田质量检测与监测体系建设,努力提高耕地质量和地力。
(九)切实加强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监管。进一步加快标准农田的建设,确保完成今年全区新建3.7万亩的建设任务。
二、健全粮食市场体系,确保我区粮食安全
(一)进一步搞活粮食流通。要搞活搞好粮食批发市场,积极融入杭州粮食交易物流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强粮食产销协作,鼓励区内粮食企业与产粮大省粮食企业建立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鼓励区内用粮企业和种粮大户到产粮大省建立稳定的粮源基地。
(二)认真做好粮食流通管理和粮食市场监管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依法加强对粮食流通的管理,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许可、最低库存、粮食质量监督、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等制度。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坚决打击无照经营等各种违法行为。加强对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等企业经营台帐的检查和管理,规范粮食经营;强化对销售粮食质量的管理,督促粮食销售企业建立出库销售粮食检验制度,严禁陈化粮进入口粮市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三)切实做好区级储备粮食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的通知》(浙政发〔2004〕7号)规定,认真落实1800万公斤区级储备粮计划。切实加强对储备粮油的监督检查,确保区级储备规模到位、仓储到位、费用到位、品质达标。同时,逐步调整优化储备粮品种结构,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加快仓前中心粮库建设,建立全区储备粮油库存实物台帐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油轮换制度,严格执行储备粮油出入库检验制度。
三、进一步加强对粮食产销工作的领导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确保粮食安全始终是政府工作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粮食产销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各镇乡、街道主要负责人是粮食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全面负责。要建立健全粮食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粮食应急体系建设,加强对粮食市场监管和粮价的监测预警,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粮食安全。
二○○五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 | 农业 粮食 产销 通知 | |
抄送: | 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 |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5年月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