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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2005]65号
关于明确非公企业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随着我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转制后企业成为非公企业。但区级有关职能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仍在格式文本中要求非公企业提供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阻碍了企业经营机制的切实转换。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为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尽力体现为企业服务,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特明确如下:
一、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在行政许可中,如果法定形式没有要求非公企业提供主管部门意见的,应依法进行清理并取消。
二、非公企业在日常行政管理中,凡在我区办理的事项,或行政审批中最终审批权在我区的,不需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在相关的表格和文本中,取消主管部门意见栏目。
三、如果在行政许可中法定形式规定、向杭州市以上部门办理审批和手续、对外开展经济活动要求提供主管部门意见的,则应本着为企业服务的精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非公企业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园区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二OO五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 | 经济管理 企业 审批 通知 | |
抄送: | 区委各部门,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5年4月1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