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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2006]134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余杭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余杭区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和《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凡在本区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比例的,依法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一)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区统计局公布的全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二)保障金计算公式:(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上年度全区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单位在职职工: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等。纳税单位的在职职工总数可参照其计税工资人数核定;其他单位可参照相关政府部门的统计数据核定。
(四)残疾职工: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持有余杭区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职工。
(五)上年度全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根据区统计局公布的全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区残联在每年保障金征收工作开始前予以通告。
三、审核认定
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负责用人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的核定。每年的4月1日——5月15日,各用人单位应携带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残疾职工名册、残疾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基本保险缴纳情况、上年度职工工资表等相关资料,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办理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的确认登记,逾期拒不确认登记的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区地税局凭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开具的《安置残疾人确认证书》、《杭州市余杭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情况表》予以计算扣除。每年的5月底前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将全区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确认登记情况抄送区地税局。
四、征收办法
(一)保障金实行按年征收。
(二)企业的在职职工总数、保障金数额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向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并对本企业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地税部门应加强审核和检查工作。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总数、保障金数额,由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进行核定并协助催缴。
(三)征收时间:每年的7月1日——10日,各用人单位携带在职职工总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开具的《安置残疾人确认证书》、《杭州市余杭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情况表》及填写的《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向所在地地税分局进行申报缴纳;逾期不缴或不足额缴纳的每日按应缴金额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四)区地税局在征收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补缴、欠缴情况反馈给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
(五)征收票据:统一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开票征收。
(六)各相关业务部门应推进计算机互联网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工作流程一体化。
五、列支渠道
纳税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可按规定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在事业经费中列支。
六、基金管理
(一)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每年区地税局按有关规定提取业务费。
(三)每年年初,区残联根据上年度保障金征收情况,按规定使用。
七、基金减免
(一)福利企业和农业种养殖企业(不含园林绿化)免征保障金,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减半征收。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破产等原因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凭上年度单位《损益表》、《资产负债表》、《职工工资表》和财务报告,酌情予以减免。
(三)考虑到职工较多企业安置残疾人有一定困难,职工总数在500人以上的企业按70%起征,每年递增10%,三年内达到100%征收。
(四)所有要求减免的用人单位,须在每年的6月底前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余杭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申请表》送所在地地税分局,经区地税局核准,报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审批。
八、监督检查
(一)财政、残联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保障金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区地税局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保障金,对未及时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要积极做好催缴工作。征期结束后,区地税局、区残联、区劳动保障局要组织人员对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及保障金征收工作进行检查,做到应收尽收。
(三)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四)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障金征收和管理规定的,依照《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负责有关征收保障金政策的宣传及咨询工作。
十、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区政府及相关业务部门以前制定下发的关于保障金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一、保障金征收操作具体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地税局会同区残联制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二、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区残联负责解释。
主题词:基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 管理办法 通知 | |
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6年5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