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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导《余杭区畜牧兽医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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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2005277

 

 

关于批转《余杭区畜牧

兽医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由区农业局拟订的《余杭区畜牧兽医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镇乡、街道(管委会)畜牧兽医专管员配制表

 

 

 

 

○○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余杭区畜牧兽医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促进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农医发[2005]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5]31号)及省农业厅《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农专发[2005]97号)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切实加强畜牧兽医机构建设

按照动物防疫“防、检、监、控、技”的方针,坚持各级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切实加强畜牧兽医机构建设,确保力量进一步加强,素质进一步提高,投入进一步增加,达到切实提高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的目标要求。

(一)建立和健全区级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省政府浙政发[200531号文件规定以及区政府第13次区长办公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动物养殖量多、流通面广、交易量大等特点及当前动物防疫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特别是从加强公共卫生的需要出发,将区畜牧兽医总站更名为区畜牧兽医局,仍隶属于区农业局管理,定性为监督管理性质的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挂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并撤销区畜牧兽医总站临平分站。区畜牧兽医局的主要职能是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动物疫病控制扑灭、动物产品安全的执法工作;具体承担畜禽养殖、饲料、兽药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和制订;饲料、兽药、种畜禽的日常管理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畜牧兽医从业人员及动物疫病诊疗组织的管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职能。根据我区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核定区畜牧兽医局财政全额拨款事业人员50名,计划内合同制性质的协检员30(协检员核定每人每年2.5万元经费),上述所需经费全额列入区财政预算。

(二)建立镇乡畜牧兽医专管员制度,撤销镇乡畜牧兽医站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责任主体,担负着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工作的指挥协调和实施职能。为了切实做好镇乡动物防疫工作,建立镇乡畜牧兽医专管员制度,撤销镇乡畜牧兽医站。畜牧兽医专管员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畜牧业生产指导;动物免疫工作;扑疫的具体组织和实施;负责上报动物疫情和防疫情况;受委托负责散养户动物的产地检疫工作。根据载畜量的多少,每个镇乡设畜牧兽医专管员12名(详见附件)。畜牧兽医专管员核定财政全额拨款事业人员25名,作为在编镇乡(街道)的事业人员,镇乡动物防疫经费全额纳入镇乡财政预算。撤销镇乡畜牧兽医站,转为社会化服务的兽医诊疗服务机构。

(三)稳定和加强基层动物防疫力量

镇乡畜牧兽医站转为社会化服务的兽医诊疗服务机构,其仍然是镇乡动物防疫的重要力量,继续受委托承担畜禽免疫、疫情普查、疫病扑灭、畜牧技术推广、畜牧业生产和疫情统计等公益性服务。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合理的报酬。鼓励基层供销社、工商企业、畜牧业龙头企业参与改制。推行动物专业防疫员制度,通过建设“动物防疫示范村”,建立起动物防疫工作的新体系。全区各规模养殖场(户)要建立专业动物防疫员制度;在规模畜禽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建立动物专业检疫员制度。

二、严格把关,建立高素质的畜牧兽医队伍

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用”的原则,严格把好人员的入口关,确保畜牧兽医队伍素质的提高。区畜牧兽医局录用人员全部选调录用原有区畜牧兽医总站财政全额拨款在编人员,通过考试、考核等程序优先招收区畜牧兽医总站的自收自支在编在职人员及原镇乡畜牧兽医站的优秀在编在职人员,并留有一定名额在畜牧兽医类大专以上社会技术人员中公开招录。镇乡畜牧兽医专管员优先在原在编在职人员中通过考试、考核等程序择优录取。具体招收条件及招收办法由区农业局会同人事局、财政局商定。

三、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强化畜牧兽医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畜牧兽医工作经费的保障机制,将畜牧兽医工作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畜牧兽医局所需经费包括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动物产品安全监测等工作经费按省政府文件规定全额纳入区财政预算,镇乡畜牧兽医专管员所需事业经费包括防疫经费列入镇乡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拨付。同时要按照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好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区财政要加强对畜牧兽医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能力,提高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控能力,提高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的追溯能力。

四、加强领导,确保畜牧兽医体制改革的顺利完成

畜牧兽医体制改革事关公共卫生安全,事关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要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畜牧兽医体系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等有关文件作为当前动物防疫的一件重要工作来抓,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切实加强领导。区委、区政府决定,建立全区畜牧兽医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由区农业局、人事局、财政局、劳保局等部门组成。镇乡(街道)也要建立相应的畜牧兽医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协调统一、形成合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革工作的稳步推进,争取在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革工作。

(二)制订切实可行的人员安置方案。区农业局、人事局、劳保局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制订具体的安置政策,做好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

1、在编人员:一是在编已录用为区畜牧兽医局人员或镇乡畜牧兽医专管员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考核,实行两年一聘,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得续聘。二是在编符合提前退养条件的,按区里有关退养政策操作。三是在编分流人员依据余杭市人民政府余政发[2001]4号《关于自收自支并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改制的补充意见》有关解除原劳动(人事)关系的规定进行身份置换,实行分流;但可优先获得“购买服务”的相应业务及经费。四是在编离职人员和在编已退休人员根据不同情况按规定予以处理。

2、编外人员:即未经区人事局批准但199511日前经余杭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职站)批准且一直从事畜牧专业工作的镇乡畜牧兽医站人员,由区畜牧兽医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商量后提出安置方案,具体由镇乡(街道)统一负责处置。

3、临时工:由各镇乡(街道)畜牧兽医站负责处置,确保在20051231日前完成处置任务。

4、在编分流人员、编外人员以及临时工符合协检员招收条件的,根据需要可以聘用为协检员,核定报酬,并实行一年一聘。

5、除临时工外的其它分流人员安置经费,由区财政承担60%,镇乡(街道)承担40%,其中,径山、鸬鸟、黄湖、百丈镇的分流人员安置经费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三)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畜牧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此,各镇乡(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要精心筹划,细致安排,稳步推进,及时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一是要妥善处理好改革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关系。当前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任务相当严峻,既要加强区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及镇乡畜牧兽医专管员制度的建设,又要继续发挥兽医诊疗服务机构的基层防疫作用,保证购买服务质量,确保改革和动物防疫两不误,确保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任务的落实。二是明确区、镇乡两级动物防疫体系的职能与责任。区畜牧兽医局主要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等工作,镇乡人民政府则是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责任主体,担负着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工作的指挥协调和实施职能。三要协调各方,配套联动。畜牧兽医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周密部署,密切配合,扎实有效地做好各项工作。四要加强宣传,严肃纪律。畜牧兽医体制改革涉及到机构的撤并、人员的划转,涉及到一些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改革过程中,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既要讲政策、讲纪律,又要做细做实思想工作,积极争取干部职工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地推进。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镇乡(街道、管委会)畜牧兽医专管员配制表

 

畜牧兽医专

管员人数

 

临平

1

 

东湖

1

 

南苑

1

 

星桥

1

 

乔司

1

 

运河

1

 

塘栖

2

家畜饲养量9万,家禽年饲养量351

崇贤

1

 

良渚

2

家畜年饲养量10万,家禽年饲养量138

仁和

1

 

瓶窑

2

家畜年饲养量10万,家禽年饲养量226

径山

2

家畜年饲养量6万,家禽年饲养量505

黄湖

1

 

鸬鸟

1

 

百丈

1

 

余杭

2

家畜年饲养量17万,家禽年饲养量64

仓前

1

 

闲林

1

 

中泰

1

 

五常

1

 

合计

25

 

 

 

 


主题词:农业    畜牧业    改革    意见

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12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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