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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2005]169号
关于印发《关于采用无动力厌氧净化技术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由区农业局、区城乡一体化办公室拟定的《关于采用无动力厌氧净化技术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七日
关于采用无动力厌氧净化技术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实施意见
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沼气开发利用促进办法》和省农业厅、建设厅、环保局、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广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就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的必要性
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农民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生活污水(厨房间、卫生间)的产生量在不断攀升。2004年全区生活污水产生量超过1500万吨,其中只有少量生活污水接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而大量生活污水直接排放,严重影响了区域水质,制约了我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前几年,我区开展了“双整治”、“清洁余杭”等活动,但因各种原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一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广大农村甚至在风景名胜区及旅馆、学校等人口密集地,未经处理随意排放生活污水现象比比皆是。虽然塘栖、良渚、余杭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将大大缓解生活污水造成的污染,但在污水处理厂截污纳管范围之外的广大区域,生活污水的处理问题已经日益凸显。
当前,围绕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城区”建设目标,我区正在实施“十百”工程,建设小康示范村和整治村,生活污水的治理是“十百”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切实解决农村生活污水的污染问题,2004年区农业局在运河镇滩里村新农居点采用了国家“八五”重要科技成果之一的厌氧净化处理技术,进行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试点,取得了很好效果。实施结果证明,利用该技术可分散处理生活污水,并达到国家二级排放标准(某些指标如COD、BOD已达到一级标准),具有投资少、工期短、适应范围广、运行不耗能、管理费用低、安全性能佳、占地面积少等优点,非常适合在我区推广应用。因此,推广此项技术对于治理农村面源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我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1、凡余杭区范围内,不能纳入污水处理厂管网的示范村(包括新建、改建农居点)一律配建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
2、各镇乡、街道所在地规划范围内及风景旅游区不能接入污水处理厂管网,凡有生活污水排放的新、扩和改建项目,均应配建净化沼气池。
3、不能纳入污水处理厂管网的各类新、扩和改建的公益性福利工程项目(如老年活动中心、各类学校、公共厕所等),均应配建净化沼气池。已建的公益性福利工程项目,具备配置净化沼气池条件的,应逐步分片改造。
4、不能纳入污水处理厂管网的整治村及老农村集居点具备配置净化沼气池条件的,应逐步分片改造。
5、不在上述范围之内,但生活污水和可生化有机废水排放量大,对水环境造成污染的厂矿企事业单位,均应提倡配建净化沼气池;老厂区和老生活区的三格式化粪池要逐步改建成净化沼气池。
三、强化领导,明确职责
推广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技术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对此,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实现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区城乡一体办、农业、环保、城建、卫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与各镇乡、街道合作,加快我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步伐。
1、建设单位是配建净化池的实施主体,对需配建净化池的工程项目,必须将净化池列入项目设计范围,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建设。
2、区城乡一体化办公室是负责净化池项目实施的管理主体,承担净化池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区净化池实施范围的规划定点,制定推广净化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有净化池建设项目的方案论证、图纸会审及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等。
3、区农业局(区农村能源办公室)是负责净化池技术实施的职能部门,参与制订推广净化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净化池施工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培训等专业管理工作;负责对参与净化池技术设计与施工单位的资格、资质审核和登记备案;参与有净化池建设项目的方案论证、图纸会审及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等。
4、区建设局负责将配置净化池纳入建设项目实施范围,在审定农居点等住宅区配套设施方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时应将配套净化池项目作为主要前置内容之一,纳入工程项目规范管理程序。
5、区环保局负责对生活污水排放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接受净化池施工或产权单位的委托对净化池出水进行监测,排放水检测不达标的项目,要责令其整改。
6、区发展计划局在基建项目立项时,对推广范围内的项目应当严格控制,把配置净化池作为污水处理的首选装置,纳入基建项目配套设施范围。
7、净化池废渣清理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清理费由产权单位负责。
8、各有关镇乡、街道要切实加强对辖区范围内净化池的推广和管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列出年度实施计划,并确保完成任务。
四、建设程序
1、设计
净化池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农村能源办公室对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并参加项目设计和图纸会审。
2、施工
净化池施工由区能源办、区城乡一体化办公室组织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建设施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定的标准图纸施工,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3、验收
新建的主体工程按照“三同时”要求,净化池建设应与竣工的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区农业局(区能源办)、城乡一体办、建设局、环保局等部门共同参加,如果净化池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扩、改建项目配置的净化池工程,竣工验收由区能源办组织,验收合格的出具工程合格报告单。净化池投入使用六个月后,区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净化池出水的委托监测,并向区能源办提供监测报告单,以便跟踪检查和整改。
4、安全管理
(1)净化池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3年内为保修期,由施工单位承担维修;保修期满后,正式移交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单位是净化池管理的责任单位,维修管理费用由产权单位负责。
(2)净化池产权单位要加强净化池的安全管理,确保净化池正常运行。未经净化池管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揭开净化池活动盖。对投入使用的净化池,经区环境监测部门对处理出水监测后,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责令施工单位整改。
五、资金筹措与管理
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技术推广工作是长期性的任务,必须加强资金管理,建立资金筹集和使用制度。各级示范村净化池建设资金应在“十百”工程专项经费中相应配套;同时,区财政安排一定经费列入城乡一体化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无动力厌氧净化技术的推广使用。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补助。示范性净化池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由建设单位向区城乡一体办提交申请,区城乡一体办会同区能源办、环保局(生态办)、根据补助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单位配建净化池的容积、单位造价、总造价和应补助比例进行核算,确定应补金额,然后报区财政局结算核拨。补助资金实行严格的专款专用制度,由区财政专户管理。申请、审核、拨付均按区财政有关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主题词: | 城乡建设 农村 排水 意见 通知 | |
抄 送: | 区委各部门,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5年7月7日印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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