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余杭区临平城区公共停车场所机动车辆泊位停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第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切实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
余杭区临平城区公共停车场所机动车辆泊位停放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和公共场所机动车停放,有序开放配建停车泊位,强化静态交通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提高城区停车泊位利用率和道路通行能力,缓解中心城区“停车难、行路难”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停车泊位经营权拍卖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余杭区临平城区公共停车场所机动车辆泊位停放管理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依法管理、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政府主导,市场运营,经营城市”为理念,通过综合运用行政管理、价格手段和科学管理方式,积极调控城区机动车停车泊位结构和数量,有效引导车辆入场(库)停放,减少路内停车,改善静态交通环境,缓解“两难”问题。
二、总体原则
按照“合理开发、有限供应”的原则,规范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程序,以缓解“两难”问题为目的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有限满足城区机动车占道停放需求。
按照“地上高于地下、中心高于外围、时长高于时短”的原则,通过价格杠杆的调节,提高道路泊位的停放周转率和场(库)泊位的停放利用率。
按照“标准收费、规范管理”的原则,加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管理,道路泊位收费统一使用咪表计时收费,停车场收费统一按照政府指导价收费。
三、收费性质
机动车辆泊位停车所需支付的费用为泊位资源占用费,其性质为城市公共资源的有偿使用费用。
四、管理要求
(一)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条件。
1.城区路幅大于8米(支路巷弄大于6米)、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道路,对交通影响不大的,可以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或限时占道停车泊位;
2.人行道与建筑退让红线部分,在不影响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3.公共、配建停车场(库)泊位未完全使用的,周边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4.不得占用盲道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二)公共、配建停车场(库)的利用。
1.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自建停车场;
2.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有序开放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
3.不得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库)、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挪作他用。
(三)支路、背街小巷和开放小区道路有条件设置泊位的路段设置部分泊位,同时完善道路安全管理设施,加强静态交通的管理。
(四)设置程序。
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库)的设置由区公安交通、市政设施、行政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区城建规划、区域停车需求、停车泊位设置条件和道路通行条件等实地踏勘论证和确定。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方案由区公安交通部门确定。
五、经营主体
杭州余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共停车场所停车收费项目的经营主体,经区人民政府授权经营城区公共停车泊位资源。
六、咪表停车管理系统项目建设
1.咪表停车管理经营模式:由杭州余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委托相关物业公司代收,并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2.收费方式: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一律使用咪表收费。停车现场咪表管理人员(除班组长外)在咪表收费的泊位私下以现金方式收费的,一经发现一律予以辞退。
3.实施范围:东起红丰路,西至望梅路,北起星光街,南至世纪大道(含以上道路)的临平建成区内的部分道路。道路停车泊位总计1962个(其中占道停车泊位1737个,限时占道停车泊位225个);公共停车场(库)停车泊位115个;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1620个。今后因城市建设、交通流量、停车需求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或增减咪表停车泊位的,由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和杭州余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定。
七、收费政策
(一)根据城区道路交通状况和机动车停车需求分布,设置三个收费类别的停车泊位(各收费类别路段界线范围由区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划定)。
一类收费泊位是位于城区人、车流量大的交通要道或公共活动场所设置的停车场(点);
二类收费泊位是设置在城区支路巷弄或人、车流量相对不太繁忙地区的停车场(点);
三类收费泊位是除上述两类泊位外的停车场(点)。
(二)机动车停车实行计时收费和按次收费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余杭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收取(收费标准见附件),引导车辆入场(库)停放,提高道路停车泊位周转率。
八、收支管理
咪表停车管理经营所得收益,除部分用于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管理费用外,其余部分由杭州余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全额用于咪表设施的维护以及公共停车场的新建和增加咪表设施等的再投入。
九、服务规范
(一)机动车停车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在收费路段或场(库)显著位置设置由价格主管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监制的标价牌,标明收费标准、批准文号、投诉电话等事项。
(二)道路和场(库)咪表管理人员应引导停车人在规定泊位内有序停放。咪表管理人员应当在停车人停车后告知其随身携带贵重物品;车辆停放期间如遇车辆被刮擦、碰撞等损坏,或被盗抢时,应及时报警。
(三)停车人应当服从停车泊位管理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停车人离开停放车辆时,应当关闭车辆电源、拉紧手制动器、关锁车辆门窗、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停车人应当按规定支付停车费用。
十、保障措施
(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作用,坚持正面宣传,使广大市民和单位充分了解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改善静态交通环境的意义及各项政策措施,营造城市管理的良好氛围。
(二)公安、城建、财政、城管、物价、行政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配合杭州余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做好咪表项目建设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建部门和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有序停放的监管力度,加大违法停车行为的查处;物价部门合理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有效引导车辆进入场(库)停放,对不明码标价、停车收费混乱等行为要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杭州余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按照公共停车场规划不断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力度,缓解“停车难”。
十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临平建成区。
十二、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咪表停车管理系统项目正式起用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区物价局、区建设局、杭州余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1.余杭区公共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收费标准
2.余杭区公共性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1:
余杭区公共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收费标准
(政府定价)
类 别小型车
一类停车点6元/小时
二类停车点3元/小时
三类停车点3元/辆·次
注:
1.以上收费标准为北京时间上午8时至当日晚间20时,其中,大型车按小型车同类收费标准加倍计收,摩托车按小型车同类收费标准减半计收,大小型车分类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划分;
2.夜间20时至次日8时,停车不分停车点类别,小型车统一按4元/辆·次计收,大型车加倍计收,摩托车减半计收;
3.对确需占用公共道路停车的单位,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照划定的停车泊位缴纳停车泊位费,收费标准为一类停车点每泊位每月900元;二类停车点每泊位每月600元;三类停车点每泊位每月300元。
附件2:
余杭区公共性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政府指导价)
类 别停车时间小型车
一类停车场2小时内(含)5元/辆·次
4小时内(含)10元/辆·次
24小时内(含)15元/辆·次
二类停车场2小时内(含)4元/辆·次
2小时以上10元/辆·次
三类停车场5元/辆·次
旅游景点停车场15元/辆·次
(或按以上类别计收)
注:
1.连续停车时间超过24小时的,按上述计价办法计算加价。
2.大型车按小型车同类收费标准加倍计收,摩托车按小型车同类收费标准减半计收,大小型车分类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划分。
3.因交通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及违法违章被扣等被强制拖离现场车辆,应按就近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标准按摩托车不高于10元/天,小型车不高于20元/天,大型车不高于40元/天收费,不得上浮。其它停车收费可按上述收费标准最高上浮20%,下浮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