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经发局、发改局、统计局拟定的《余杭区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为进一步督促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落实节能降耗工作任务,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下降20%的节能工作约束性指标,建立健全我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7〕63号)和浙政发〔2008〕42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
1.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包括余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以及区经发局、旅游局、贸易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统计局等部门。
2.2007年列入我区年用能5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
3.2007年度年用能1000吨至5000吨标煤的工业企业和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以上的非工业企业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1.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1)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年度节能目标值以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区政府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目标为准,以区统计局核定的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能耗指标为考核依据;区经发局、旅游局、贸易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统计局等部门以与区政府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任务书内容为考核依据。
(2)2007年度年用能5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的年度节能目标值以各企业与区经发局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节能目标为依据;未与区政府签订年度节能目标的企业,以企业根据“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依据。
(3)2007年度年用能1000吨至5000吨标煤的重点用能企业的年度节能目标值以各企业与当地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为依据,节能目标五年累计不得低于“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节能目标。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以上非工业单位的年度节能目标值以单位与主管部门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为依据;未签订节能目标的统一按年节能(节电)5%为考核指标。
2.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见附件)
(三)考核方法
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可适当加分,最高加1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区统计局和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节能办)核定的数据为考核依据,对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分摊到以后年度。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重点用能企业、单位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
(四)考核结果
分为完成(80分及以上)、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59分及以下)三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二、考核程序
(一)镇乡街道考核
每年2月底前,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区经发局、旅游局、贸易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统计局等部门将上年度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节能工作进展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区节能办。由区节能办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价考核。根据评价考核工作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由区节能办完成对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报经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二)重点用能单位考核
1.年用能5000吨标煤以上重点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区经发局会同发改局、统计局组织考核;年耗能1000吨至5000吨标煤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负责,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与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管理单位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
2.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以上的非工业企业单位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其主管部门组织负责,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评价考核结果上报区节能办。区节能办将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查。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
3.考核结束后,区节能办对各企业、单位的综合评价考核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并报经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三、奖惩措施
(一)镇乡街道奖惩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由区节能办报经区政府审定后,抄送区委组织部,作为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1.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基本完成的镇乡、街道以及部门、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2.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等级的镇乡、街道以及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其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和授予荣誉称号等,区有关部门暂停该地区新建高能耗项目的核准和审批;相应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一个月内,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区节能办。整改不到位的,由区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镇乡街道或部门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企业奖惩
1.对评价考核结果为完成、基本完成等级的企业、单位,由区节能办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区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该企业、单位的节能项目予以适当支持。
2.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单位,由区节能办予以通报批评,该企业、单位当年不得参与年度评奖和授予荣誉称号等,对其新建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从严控制,并取消其享受次年度政府各项优惠政策的申报资格;在评价考核公告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区节能办和主管单位,限期整改。
3.对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结果,由区国资办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并依照有关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对相关企业负责人实施相应的奖励和处罚。
(三)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存在瞒报、谎报情况的镇乡街道、部门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1.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重点用能企业、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附件1:
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节能目标责任
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类型 | 序号 | 考核 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自评分 | 核查分 |
节能目标(60分) | 1 | 规模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下降率 | 60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60分,完成目标的90%得54分,完成80%得48分,完成70%得42分,完成60%得36分,完成50%得30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20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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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措施(40分) | 2 |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 7 | 1.建立节能工作组织,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问题,加3分; 2.出台节能降耗扶持政策加2分; 3.开展节能宣传、培训活动的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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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 8 | 1.节能责任制签到率达到100%,加3分; 2.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及时上报能耗报表加2分; 3. 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分析和考核,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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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情况 | 7 | 1.完成高能耗落后生产能力年度淘汰计划,加3分; 2.按计划每完成热电厂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拆除和淘汰S7(SJ7、SL7)变压器一台,加1分,最高不超过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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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节能技术推广应用和节能降耗改造项目实施情况 | 8 | 1. 组织节能产品、技术推广和交流会,每次加1分,最高不超过2 分; 2.实施重点节能技术示范项目,如水煤浆锅炉应用,每项加1分,最高不超过2 分; 3.每实施1家企业节能改造项目得1分,最高不超过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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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重点企业节能管理情况 | 10 | 1.完成重点用能企业当年节能目标,加2分,其中:组织重点企业节能目标按季度进行检查,加1分, 80%以上企业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加1分; 2.完成年度节能监察(审计)计划,加1分,开展年耗能1000吨标煤以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年完成企业总数40%以上,加3分;开展年耗电500万千瓦时以上企业电平衡测试,年完成当地企业总数30%以上,加3分; 3.组织开展节能竞赛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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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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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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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年度计划节能目标值以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区政府签定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以区统计局核定的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能耗指标为考核依据;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2.淘汰高能耗落后生产能力目标以与区政府或区属相关部门签定的责任书确定的数据为准,没有签定淘汰责任目标的以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年初提出并上报区政府的目标值为依据。
附件二:
重点用能企业、单位节能目标责任
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类型 | 序号 | 考核 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自评分 | 核查分 |
节能 目标(40分) | 1
| 产值能耗下降率 | 40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值得40分,完成目标90%得36分、80%得32分、70%得28分、60%得24分、50%得20分、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10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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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 措施 (60分) | 2 |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 | 5 | 1.建立由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得1分;制定年度节能工作计划目标的,得1分;定期检查研究部署节能工作的,得1分。 2.设立或指定节能管理专门机构并提供工作保障,得1分。 3.节能管理人员相对稳定,并有效开展工作,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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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 10 | 1.按年度将节能目标分解指标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得3分。 2.每月对能耗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得2分,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得2分。 3.制定节能奖惩制度,得1分;按月、按季实施节能奖惩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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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节能技术应用节能改造情况 | 20 | 1.主要产品单耗或综合能耗水平在区内同行业中位居前10%位的,得5分;位居前20%位的,得3分;位居后10%位和缺失对比数据的不得分。 2.安排节能技术研发或推广利用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完成锅炉节能改造的,得2分;完成水煤浆锅炉改造的,得2分;完成变频调速、高效照明、空调节能、抽凝机组改造等其它节能改造的,每项加2分,最高得12分。 3.没有应淘汰的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或按规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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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10 | 1.贯彻执行《节能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得2分。 2.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有产品能耗统计的,得2分;对照合格达标的,得2分。 3.实施主要耗能设备定额管理制度,得2分。 4.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制度,实施用能申报的,得1分;按评估审查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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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节能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 15 | 1.两年内进行过能源审计或监测的,得1分;落实改进措施,得2分。 2.建立能源统计台账,得1分;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得1分;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得1分。 3.依法依规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检定、校准,完善计量检测体系,能源计量器具受检率达到95%以上,得2分。 4.开展节能宣传,参加培训以及节能竞赛活动,得2分。 5. 三年内开展清洁生产并完成审核报告和验收合格的,得2分,完成中高费方案的,得1分。 6.开展电平衡测试,已完成报告和通过验收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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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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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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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节能目标考核:以各企业、单位与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节能目标为考核依据;未与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签订年度节能目标的企业、单位,以企业、单位根据“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考核依据。从2007年起,年用能1000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每年初与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签订年度节能目标,五年累计节能目标不得低于与区里签订“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节能目标。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以上的非工业企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签订年度节能目标,三年累计节能目标不得低于10%。
2.节能量的测算方法:工业企业按照企业主要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计算,不能提供单位产品能耗的企业按照万元产值能耗计算;非工业企业单位按单位面积用电量计算。
3.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