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公安分局拟定的《余杭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余杭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检查、监督,确保我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有序举办,根据《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安机关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工作规范》、《杭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工作规范
三、区公安分局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安全监管局、质监余杭分局、区卫生局、区建设局、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区人事局、区民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区城管执法局(城管办)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的活动安全责任人。
五、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区人民政府直接承办的庆典和纪念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会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主办,各镇乡(街道、开发区)、部门承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由各镇乡(街道、开发区)、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各镇乡(街道、开发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人;民间自发组织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由活动所在地镇乡(街道、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由承办方自行负责,区公安分局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承办方的安全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管理。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区公安分局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六、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七、凡大型群众性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其中区人民政府直接举办或承办的庆典和纪念性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公安分局组织实施;其他活动的审批手续、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由承办单位负责,其中保卫力量由区公安分局提出数量要求,承办单位负责落实,如没有专门保卫力量的可聘请专职保安。
八、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方应当向市公安局申请安全许可:
(一)跨区、县(市)举办的;
(二)单场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方应当向区公安分局申请安全许可。
九、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天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区公安分局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十一、大型群众性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公安分局予以安全许可: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十二、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区公安分局申请变更,经区公安分局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规范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区公安分局,并交回区公安分局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十三、变更或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方应当在原定举办日期之前,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十四、作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安全的需要,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区公安分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在二十四小时内书面告知承办方,由此给承办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承办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非法取得安全许可的,区公安分局应当予以撤销。
十五、区公安分局应当将有关准予、变更、撤回、撤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的决定通知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
十六、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搭建临时设施过程中,涉及电工、电焊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有上岗资质要求的,必须实行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区公安分局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十七、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十八、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十九、区公安分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二十、区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生产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活动中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灯光等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质监余杭分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负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区卫生局依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同时指导主办方做好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二十一、区公安分局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必要时,区公安分局可以会同区安全监管局、质监余杭分局等部门进行联合检查。
监督检查部门发现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承办方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二十二、区公安分局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组织对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的车辆和人员及所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防爆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与安全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实施侵犯被检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十三、大型群众性活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区公安分局、安全监管局、卫生局、质监余杭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指导应急处置,保护参加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
二十四、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大型活动安全技术参考规定
2.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附件1
大型活动安全技术参考规定
一、人员容量的核定及临时座位的设置
(一)在设有固定座位的封闭性场所举办大型活动,有效可视座位在2万个以下的,每场次核定固定座位的最大数量不宜超过有效可视固定座位数的90%;有效可视座位数在2万个以上的,每场次核定的固定座位数量不宜超过可用固定座位数的85%。
(二)在体育馆(场)、公共广场等其他场所举办大型活动,需要临时摆放座位的,每张座位所占面积不宜小于0.75平方米(其中体育场内摆放的临时座位不得占用跑道),每一区块的座位摆放数不宜超过20排、26列,前后排座位距离大于0.9米的,每排座位可以放宽到50个,同排座椅之间应予以固定。
(三)室内举办不设座位的活动,按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的标准核定最大人员容量。
二、安全距离及疏散通道的设置
(一)舞台及临时搭建设施与观众区的距离
1.设有舞台且舞台高度不超过1.5米的,舞台与临时摆放座位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8米;舞台高度在1.5米以上的,第一排座位与舞台的距离相应增加舞台所增加高度的10倍。舞台属“T”形台的,“T”形台两侧与观众座位的距离不宜小于2米。临时搭建的舞台其后侧应预留安全通道。
2.在观众区搭建有灯光棚、摄像台、音响台(棚)等临时设施的,其周边与观众座位的距离不宜小于3米。
(二)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设置
1.举办的活动需设置临时座位的,临时座位区域内应当根据安全出口的位置合理设置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总宽度按每100人不小于0.6米计算,临时座位各区块间的主疏散道宽度不宜小于6—8米,辅助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4—6米。
2.室内举办的活动,安全出口的数量按照400人—700人设置1个出口的底限标准开启安全出口,但最少不得少于2个,单个安全出口的宽度不得小于1.4米;室外举办的封闭性活动,出口数量不得少于2个。
3.主疏散通道尽量避免设置地槛、台阶,安全出口处不得有地槛、门槛。设有记者席、摄像设备的,不得占用疏散通道,观众区通道中不得架设固定机位。
4.举办的展览、展销、促销等活动,预留通道宽度大于10米的,可于通道两侧设置展台、展位;预留通道宽度小于10米大于3.5米的,一般只允许在通道一侧设置展台、展位;通道宽度小于等于3.5米的,不宜设置展台、展位。
5.在公园或公共广场举办的大型活动,展台、展位的搭建应按参观路径的实际情况设置,热点展台、展位应适当提高通道的安全标准,资料发放点应当设置于空旷区域;
6.需临时设置隔离护栏的,如采取三角支撑方式的,三角支撑面应背向人员流动的一方。
三、大型活动的灯光照明?
(一)在夜间以及采光条件差的室内举办大型活动,必须配备双路供电线路或其他应急供电设备;?
(二)主活动场地均有灯光照明,群众入场、散场时,场地内的灯光照度不小0.5LX;
(三)大型活动现场铺设的电线应当使用绝缘物覆盖,通道内的电线应当架设。
附件2
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印制
活动基本情况 | |||||||||||
活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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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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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起止时间 |
| 活动场地总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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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活动区面积(固定座位区面积除外) |
| 展位等临时搭建设施所占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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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座位核定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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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售票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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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内容 计划方案 | (可另附页) | ||||||||||
主办单位情况 |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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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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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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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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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力量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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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情况 |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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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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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负责人 |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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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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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提供单位情况 |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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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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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负责人 |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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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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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保卫机构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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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机构负责人 |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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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人员数量 |
| 机动车停车面积或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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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馆建筑、消防设施、特种设备安全情况或年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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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临时建筑设施搭建单位情况 |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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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 企业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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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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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雇佣保安员情况 | |||||||||||
受雇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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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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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队负责人 |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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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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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保安数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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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意见 |
(盖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承办单位意见 |
(盖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场地提供单位意见 |
(盖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