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经发局和财政局拟订的《余杭区工业企业贷款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第2次区长办公会议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余杭区工业企业贷款 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实施办法
为应对当前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金融对余杭区工业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实施政府银行企业抱团发展,现就建立余杭区工业企业贷款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余杭区工业企业贷款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针对金融机构为扶持我区工业企业发展承担贷款风险而设立的风险补偿资金。其设立旨在坚定金融机构信贷投入信心,推动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对我区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工业企业实施贷款支持。
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余杭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
二、风险补偿资金金额
由区财政安排1亿元建立企业贷款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
三、运作方法
通过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对担保机构或企业为我区工业企业实施贷款担保实行再担保,鼓励银行加强与担保机构或企业合作,加大对我区工业企业的放贷力度。鼓励担保机构适当放大担保倍率,银行对担保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比率下降至10%左右,以增强我区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促进我区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四、再担保代偿比率
担保机构为我区工业企业实行贷款担保发生的贷款风险代偿,经确认,按代偿额的40%予以再担保代偿,每家被再担保企业最高代偿金额为400万元。
五、再担保业务管理
(一)实行再担保对象的确定
1、担保主业突出、在余杭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备案部门监督管理的区内担保机构,可以向区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再担保申请,经区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区政府确定。
2、列入省、市评定的重点骨干企业、最具成长型中小企业或本区“235”、“1356”重点培育企业、自营出口100强等企业,在实施区级及以上工业生产性重点项目过程中或实施重大并购重组行为的,并采用企企互保或联保形式的相关企业,由相关银行提出申请,再保办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核准,也可列为再担保对象。
(二)再担保机构的确定
杭州余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区工业企业贷款再担保风险的实施主体。
(三)再担保机构合作银行的确定
担保机构自行确定合作银行,经再保办、担保机构(或互保、联保企业)、合作银行(含小额贷款公司)三方签订协议,作为再担保机构的合作银行。
(四)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对象
1、注册地在我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2、需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区产业发展政策;
3、信用良好,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4、省、市评定的重点骨干企业、最具成长型中小企业或本区“235”、“1356”重点培育企业、自营出口100强等企业作为再担保风险补偿的优先对象。
5、从2009年1月1日起发生的再担保贷款。
(五)被再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
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台被再担保评审规程,并按评审规程,负责对担保机构、被担保企业经营情况和信用情况的初步审核,经再保办审定,确定被再担保企业。
六、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一)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
设立区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公室(简称再保办,设在区经发局),负责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工作。再保办由区经发局牵头,区财政局、审计局、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商余杭分局、人民银行余杭支行、区担保业协会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再担保日常工作由授托机构即投资控股公司负责。
(二)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风险代偿的申报、拨付与管理
1、每季度第一个月为上季度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风险代偿的申请与受理期限。
2、申请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风险代偿须提交的资料:
(1)发生贷款代偿的贷款、担保合同;
(2)被担保贷款企业的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贷款担保代偿证明;
(4)企业清算、解散、重组或破产等相关证明。
3、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风险代偿的拨付
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公室对担保机构提交的风险代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再担保风险代偿金,在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风险代偿下达前,通过区经发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区经发局、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风险代偿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风险补偿资金,将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再担保风险代偿资金全额收回。
4、担保机构风险代偿金追偿
风险代偿后,由担保机构负责追偿代偿金,追偿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后按代偿额的40%返回给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
七、风险补偿资金监管
(一)再保办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管与指导,对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受托管理机构接受再保办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定期报告运作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受托管理机构(投资控股公司)应于每季度末向相关部门报送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资金使用情况。
(三)区国资办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年度业绩考核。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执行期暂定至2010年12月31日止,由区经发局、财政局、人民银行余杭支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