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财政局、区劳动保障局拟订的《杭州市余杭区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杭州市余杭区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办法
为完善杭州市余杭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加快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逐步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余杭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余人口计生局〔2006〕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户籍的计划生育夫妇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时可享受补贴:
1.本人为独生子女父母;
2.本人年满45周岁。
二、补贴标准
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最高补贴年限为15年。
三、补贴方式及资金来源
对享受补贴的参保人员,在缴纳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费时,政府补贴部分直接抵缴个人当期缴费;抵缴后有余额的,余额计入其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由区政府承担。
四、补贴程序
1.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杭州市余杭区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申请(确认)表》,由村(社区)初审上报镇乡(街道)计生办审核并公示,经区人口计生局确认后,将参保人员名单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上报杭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2.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办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时,应提交《杭州市余杭区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申请(确认)表》。
3.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后不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对选择放弃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后可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4.对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且已享受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可继续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五、监督管理
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实行补贴,是贯彻落实中发〔2006〕22号文件精神的具体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加强管理。财政部门要安排落实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的个人账户登记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的资格确认、政策解释、数据汇总工作。
六、其他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并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