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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余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余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2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余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对科技人员创业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孵化企业的发展,根据区委《关于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委〔2006〕26号)、《余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余政办〔2008〕238号)文件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与用途
  区政府设立种子资金,每年在科技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500万元,重点用于支持入驻孵化器企业开展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吸引高技术项目入驻,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
  二、支持对象
  (一)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
  2.项目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研发技术基本成熟;
  3.项目已完成小试或处于中试、产业化阶段,已投入资金占预算总经费的50%以上;
  4.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孵化器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在孵企业;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企业经营者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三、立项原则
  (一)种子资金项目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的项目;优先支持列入省级以上重点科研计划待产业化的项目;优先支持有利于环境保护、出口创汇的项目;优先支持大院名校、重点实验室到余杭孵化器内创办分支机构或联合共建创新载体的项目。
  (二)对国内外著名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大企业到孵化器创办分支机构、研发中心、工程中心或联合共建创新载体的,由区孵化器领导小组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商定资助方式。
  (三)种子资金项目的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管理制度。 
   四、资助方式及额度
  种子资金采用分期拨款、无偿资助的方式。根据项目技术先进性、产业化水平、市场开拓的程度,单个项目分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三个等次进行资助。项目批准后,拨付60%的种子资金;项目期满通过验收的,拨付40%的种子资金。
  五、项目的申报、审批、验收程序
  (一)企业按要求组织相应的申请材料报所在孵化器管理单位,由孵化器管理单位统一报科技企业孵化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以下简称办公室)。
  (二)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建议等次,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领导小组上报种子资金项目计划。
  (三)领导小组批准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计划及首期资金。
  (四)种子资金项目参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合同化管理,由办公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五)企业的同一项目,种子资金只支持一次。
  (六)合同期满的项目,由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根据验收结果,确定是否拨付资金余款。
  1.项目在科技成果产出、经济效益产出及研发投入等方面
  已完成合同任务,验收合格的,拨付种子资金的余款;
  2.经核实因客观原因没有能够完成合同规定任务的,且种子资金使用合理的,同意项目作结题处理,停拨种子资金余款。
  六、资金的监管
  (一)种子资金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监管。
  (二)区科技局、财政局将依据本办法和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对种子资金项目采取定期报表、抽查审计、绩效反馈等不同方式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种子资金或有严重违约行为,资金挪作他用的受资助单位,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给予终止合同、停止资助的决定,并进行财政清算,追回补助、奖励资金。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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