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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余杭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意见》、《余杭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细则》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
  《余杭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意见》、《余杭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细则》已经十二届区委常委会第5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各镇乡(街道)、余杭经济开发区应参照执行。

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办公室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18日

余杭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意见

  为改进和加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维护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97号)以及《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办法》(市委办〔2004〕86号)精神,结合余杭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则
     建立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标准、统一调配、规范管理、专业化服务的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新体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有偿使用的新思路,制定并实施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制度。按照勤俭节约、统筹兼顾、满足需求的原则,优化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配置,充分发挥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使用功能和价值,提高使用效益,确保机关有效运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余杭区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驻外机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区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地产管理。
三、管理主体及其职责
      区政府委托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进行统一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切合余杭实际的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集中统一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地产权属管理。
     (三)统一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建设标准,严格基建程序管理。
     (四)统一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分配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调配制度。
     (五)按照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制定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维修管理制度。
     (六)对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地产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房地产的核查和清理工作,严格记录产权统计台账,做到账实相符。
     (七)对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权属管理
     (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申办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户名统一为“杭州市余杭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处置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各自使用的房地产;不得擅自改变房地产的用途;不得擅自将房地产自行开发、转让、抵押、担保、出租和出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使用。
   (三)建立健全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产籍管理,准确登记统计台账,定期复核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状况。
    五、基本建设管理
    (一)凡列入区级财政资金的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基本建设项目,均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提出初步意见后,报相关部门审批。
 (二)因新增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应首先从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扩建、翻建的,应纳入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三)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建设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大型设备、大宗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投标,并加强建设项目的跟踪监督。
  六、调配制度
    (一)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实行统一调配制度,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应根据有关办公用房的标准及各使用单位的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核定各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并在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范围内统一调整分配。对机构和人员编制发生变化的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并视房源情况实行多退少补,对机构撤销单位的房地产要限期收回。
    (二)区级机关各单位享有房地产的使用权,履行使用申报手续,确保房地产的安全和完整,并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使用协议》。各使用单位应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的房地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房地产使用档案,在核定的房地产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根据区委、区政府要求,针对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区域环境的变化,按有关程序适时调整、置换不适合机关办公的房地产,不断优化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资源,为加强和改善区级机关办公条件提供有力保障。
    七、维修管理
    (一)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维修要坚持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使用功能,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维修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加强工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二)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维修管理意见,规定房屋修缮、设备设施改造的标准、时限和要求,根据国家制定的房屋修缮定额标准,制定维修项目管理的程序和意见;负责审查各使用单位房地产的大、中修及专项维修计划。
    八、物业管理
    (一)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物业管理要适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总体要求,加快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物业管理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的进程。
    (二)物业管理费用由财政根据额定的使用面积和费用标准核拨。各使用单位在核定的物业管理费范围内,合理安排,节俭使用。
    (三)各使用单位要加快物业管理体制改革,降低物业管理成本和费用,积极引进竞争机制,逐步开放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物业管理市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进程。
    九、核查和清理
    (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在普查的基础上进行定期核查,重点核查办公用房及土地的来源、权属登记状况、使用管理情况和办公用房的质量情况,不断健全、完善办公用房管理档案。定期对办公用房及土地状况进行评估,为制定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调整方案和维修改造计划提供依据。
    (二)对区级以上直属单位占用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情况要进行全面清理,结合机构改革的要求,视情分类处理。
(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配套实施细则,逐步把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地产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房地产的管理,切实提高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十、附则
    (一)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使用和管理,要接受区国资办、监察局的监督和审计局的审计。
    (二)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人员的相关责任。
    (三)本意见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余杭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细则

  为改进和加强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现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区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服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97号)、《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办法》(市委办〔2004〕86号)以及《余杭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余杭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权属管理与登记
(一)本细则所指区级机关包括余杭区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驻外机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区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区级机关、事业单位)。
  (二)本细则所指区级机关房地产是指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并可以确认属于区级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 三)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按照统一政策、分类指导的原则进行管理。凡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其房地产权属纳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以上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首批实行一级管理);其余的区级机关、事业单位下属单位的房地产委托各主管部门管理(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二级管理),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实行统一的权属管理。
(四)实行一级管理的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申办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
     1.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变更登记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2.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提供资料,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初始登记,直接登记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3.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资料遗失或不齐全的,由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出具权属来源说明后,国土余杭分局和区建设局按照相关程序予以办理。
 4.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要变更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五)实行二级管理的房地产由各主管部门对所管房地产进行普查、建档,并将房地产权属资料及使用状况及时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六)特殊用途的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经区政府批准,可由占有、使用的部门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七)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处置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各自使用的房地产;不得擅自改变房地产的用途;不得擅自将房地产自行开发、转让、抵押、担保、出租和出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使用。  
 (八)区政府派出机构、驻外办事机构及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在本区以外的房地产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统一权属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各派出机构、驻外办事机构、有关单位应配合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权属登记。
 (九)建立健全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档案,准确登记统计台帐,定期复核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状况。
   二、基本建设管理
 (一)凡列入区级财政资金的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基本建设项目,50万元以上的,均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提出初步意见后,报相关部门审批。
 (二)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建设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大型设备、大宗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投标,并加强建设项目的跟踪监督。
  三、调配和使用
 (一)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区级机关范围内统一调配。已对外出租或被经费部分补助、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在进行普查和清理后,要纳入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统一调配的范围内。
 (二) 区级机关各单位享有房地产的使用权,履行使用申报手续,确保房地产的安全和完整,并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使用协议》。各使用单位应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房地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房地产使用档案,在核定的房地产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配备标准和区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与业务需求,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
 (四)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根据职能和机构、人员的调整情况,提出增加和改善办公用房的申请。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在调查复核情况属实的基础上予以调整和增加。
 (五)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让、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可视情况收回或重新调整使用。
  四、维修管理
 (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有关单位定期对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二)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不含经营性房屋)大中修、专项维修以及日常维修由各使用单位自行负责组织实施。
 (三)区级机关、事业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项目申请,报送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申请和维修项目数据库,进行鉴定评审,提出初步意见后由 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按有关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四)30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按照区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组织实施;3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
  五、物业管理
 (一)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物业管理要适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总体要求,加快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物业管理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的进程。
 (二)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物业管理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使用同一办公楼(区)的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多个部门和单位要共同组成管理机构,按照物业管理的要求招聘物业管理单位。   
  六、经费预算管理
 (一)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根据规定的经费标准和核定的办公用房面积,编制办公用房(不含经营性房屋)的大中修、专项维修、日常维修以及物业管理预算,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批准,列入部门预算。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
 (二)出租房的管理按照《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租入)管理暂行办法》及《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操作办法》执行,租金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七、普查与清理
 (一)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在普查的基础上进行定期核查,重点核查办公用房及土地的来源、权属登记状况、使用管理情况和办公用房的质量情况,不断健全、完善办公用房管理档案。定期对办公用房及土地状况进行评估,为制定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调整方案和维修改造计划提供依据。
 (二)在普查基础上,分类处理出租房和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今后原则上不得出租。对普查中发观的已经出租办公用房,要进行分类处理:因出租造成办公用房紧张的,必须首先收回出租房;办公用房宽裕的,要服从调配或履行出租审批手续;凡有办公用房出租的单位,一律不得申请增加办公用房。  
 八、附则
 (一)本细则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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