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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余杭区临平副城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接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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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城管办、区城管执法局拟订的《余杭区临平副城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接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 

 

 

余杭区临平副城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
建设项目接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规范我区临平副城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接收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顺利衔接,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接收管理暂行办法》和《杭州市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接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临平副城环线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含立交桥、高架道路、人行天桥、地道),城市隧道,城市地下管廊,城市雨污水收集、输送和处理系统,城市河道和管理用房等市政设施及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接收管理。
  临平副城环线范围外,经区政府指定由区城管办负责养护的市政设施及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接收管理,按本办法实施。
  三、区城管办作为我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协调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接收管理工作。
  区市政绿化河道监管中心具体负责临平副城市政设施的接收管理,并参与竣工验收。
  交通安全设施及附属专业工程由区公安分局按照专业要求,自行负责接管,并接受区城管办的监管。
  四、区规划、建设、消防、广电、交警及电力、电信通讯、燃气、热力、供水等各类地下管线及城市家俱所属产权单位(部门)应当协同区城管办实施本办法。
  五、接收单位界定。
  建设单位(或业主)在施工图交底前,提供界定所需的资料(详见附件1),到区城管办进行项目接收单位的界定。
  区城管办在受理界定申请时,以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属地管理、方便日常管养为原则,在《余杭区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接收单位界定表》(附件2)中界定项目的接收管理单位。
  六、接收登记。
  建设单位根据界定,提供初步设计批复以及接收管理单位所需的其他资料,到相应的接收管理单位进行登记,填写《余杭区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收管理登记表》(附件3)。
  各接收管理单位应及时受理登记,按《接管暂行办法》规定向建设单位告知项目的接收要求。 
  接管单位自受理登记之日起有权参与市政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全过程,建设单位须予以配合。
  七、施工图交底。
  建设单位根据界定,邀请区市政绿化河道监管中心、相应的接收管理单位参加施工图审查和施工图交底,与会单位应以工程初步设计批复为依据,结合设施管养的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可能影响原有设施运行安全及管理的事项,应提前告知区城管办、相应的接收单位,提交相关的处理方案或签订保护协议。
  临平副城环线外由区政府直接指定按照市政设施标准养护的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量达到10万平方米或区域范围达到1平方公里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移交管理用房。
  八、建设施工协调。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即将影响原有设施运行安全及管理的施工行为,应制订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提交管理、养护单位同意后实施。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涉及使用功能的重大设计变更或甩项的事项,应征求区城管办的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九、中间检查。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隐蔽工程情况告知接收管理单位,接收管理单位应将情况记录在案。
  对国家有规定要求试运行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实施关键设备安装、调试阶段,邀请相应的接收管理单位一同参与,并制定试运行方案,安排好试运行工作。 
  十、验前检查。
  建设单位完成项目批复的全部内容和自查整改后,组织验前检查。
  区市政绿化河道监管中心、相应的接收管理单位在验前检查时,对项目使用功能是否达到设计批复要求进行仔细、全面的实地查验和资料审查;并将查实的问题以《余杭区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检查记录表》(附件4)形式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参建单位对查实的问题进行整改,同时将整改情况反馈。
  十一、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规定程序和所有整改消项,并提供各接管单位竣工验收所需的工程竣工技术资料(配备竣工图光盘)后,方可按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参加竣工验收会议时,区市政绿化河道监管中心、相应接收管理单位通报现场检查和存在的问题,审查竣工资料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建设单位根据竣工验收会议确定的内容和处理意见,形成《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发文前由法定接收管理单位参与会签。
  建设单位承诺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尚存问题整改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可签署移交接收管理协议。
  建设单位或接收管理单位对问题处理有异议的,由异议提出方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区城管办提出申请,进行协调处理。 
  十二、移交接收。
  建设单位在市政设施工程交接前(即一年保修期内)应负责各项设施完好,并整理完善好工程移交资料档案(见附件1)。
  建设单位提供管理移交接收所需的资料(附件1),以及实际设施量清单,填写《余杭区市政设施工程接管协议书》(附件5,以下简称《接管协议书》)到相应的接收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一年保修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办理移交,如超期,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后方可进行设施移交接收。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或重新鉴定合格,各接收管理单位必须予以接收,签署《接管协议书》并抄送区城管办备案。
  项目质量保修、回访期从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市政设施及附属专业工程,由建设单位在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工程交接,并在验收后15天内,向区有关部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符合城建档案要求的工程竣工资料、管理承诺书、建设单位与管理单位的交接单。
  对附属绿化设施的移交,按有关文件执行。
  区市容环卫部门在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先行参与该路段的保洁工作,达到符合保洁市场化招标的工作量时,应实施公开招投标。
  十三、质量回访。
  在项目质量保修、回访期内,建设单位和相应接收管理单位应及时收集工程质量原因引起的影响使用功能的问题和情况,以及竣工验收承诺的整改情况,并进行沟通、协调、解决。
  在项目质量保修、回访期满后15天内,由建设单位及时提出申请,经区城管办牵头,建设单位具体组织施工单位、接收管理单位进行现场踏看,填写《余杭区市政设施建设项目质量回访表》(附件6)征求接收管理单位意见;如无质量问题进行移交,有质量问题整改后移交,各接收管理单位根据质量保修、回访情况在《质量回访表》中签署意见,并向区市政设施监管中心备案。 
  十四、新增设施量核定。
  政府投资的市政设施工程在办理接管手续后,区城管办必须按照规定核定接管单位申报的新接管市政设施工程项目的设施量,并将核定的设施量函告区财政部门。日常养护费用从接管协议签订之日起由区城管办与区财政部门衔接后予以落实。
  社会投资的市政设施工程在办理接管和设施权属变更手续后,按照前款办理。
  十五、接收管理工作总结。
  各接收管理单位每年应对接收的市政设施在使用运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和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抄送区城管办。       
  区城管办适时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调研,并确定改进意见和处理方式。 
  十六、本办法所称临平副城环线范围内是指320国道(东入城口至屯里环岛)、09省道望梅路段(城标至320国道交叉口)、东连接线(城标至东入城口)和星发街(屯里环岛至道古寺)沿线以内。
  十七、各镇乡政府、余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管委会、星桥街道办事处、五常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自行接收管理本辖区市政设施及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
  十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余杭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余杭区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收管理所需的资料清单
    2.余杭区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接收单位界定表
    3.余杭区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收管理登记表
    4.余杭区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检查记录表
    5.余杭区市政设施工程接管协议书
    6.余杭区市政设施建设项目质量回访表


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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