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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区《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根据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和全国、省、市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大检查,全面了解我区贯彻《统计法》、《处分规定》及《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我区统计改革和发展,强化统计基础建设,进一步推进依法统计。以大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通过发现和查处一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
  1、组织领导统计工作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2、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镇乡(街道)统计机构、区有关部门统计机构;
  3、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
  (二)检查内容
  2008年以来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主要检查以下两个方面:
  1、统计违法违纪方面
  对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重点检查2009年5月1日以来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对镇乡(街道)和区有关部门统计机构,重点检查2009年5月1日以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和明知统计数据不实却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等问题。
  对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检查2009年5月1日以来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等问题。
  与此同时,要认真检查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是否存在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
  2、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及保障措施方面
  重点检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是否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立独立统计机构、设置统计工作岗位、充实统计力量,加强统计执法队伍,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必要保障等情况。
  三、检查方法和步骤
  这次大检查时间安排在2010年5月至9月,在自下而上认真组织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结合统计巡查、稽查、统计“五五”普法验收进行重点检查。整个大检查工作按照动员、自查、重点检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推进。
  (一)动员阶段(5月底前)
  利用广播、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公告大检查有关事项,广泛宣传大检查的目的、意义和主要内容,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大检查工作。组织镇乡(街道)及区各有关部门收听收看全国、全省、全市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各镇乡(街道)及区级各有关部门要按本通知的要求,抓紧成立大检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大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自查阶段(6月15日前)
  各类检查对象应按照区大检查办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如实填报自查表。各级大检查办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切实抓好对本地区、本部门自查对象填报自查表情况的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进行自查或未按时报送自查表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自查不认真的,要责令其重新自查。
  6月15日前,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报镇乡(街道)、区有关部门大检查办;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和镇乡(街道)统计机构的自查表报区大检查办;区政府及区统计局的自查表报市大检查办。
  (三)重点检查阶段(6月15日至8月底前)
  区大检查办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将抽调精干力量,组织检查组,结合统计巡查、稽查开展重点检查。具体安排为:
  6月中下旬,各镇乡(街道)和区各有关部门大检查办对所辖的村(社区)、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原则上重点检查村(社区)、企业不少于单位数的15%。
  6月下旬至8月,区大检查办对镇乡(街道)和区各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原则上重点检查镇乡(街道)4个,部门不少于2个,并抽查30个以上基层统计单位。
  7月上旬至8月,做好迎接省、市大检查办对我区重点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级大检查办在实施重点检查前,应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认真摸底排查,有针对性地确定一批重点检查名单。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重点检查范围:
  1、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的;
  2、工业总产值、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批零企业商品销售额、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能源消费量、服务业营业收入、社会科技统计等重点指标数据质量问题较多的;
  3、未开展自查或者自查不认真的;
  4、有统计违法违纪嫌疑的;
  5、瞒案不报的。
  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点问题及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向上一级大检查办报告。
  (四)处理和总结阶段(9月)
  各级大检查办要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依法依纪做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工作。
  凡是在自查阶段自己主动报告并整改的,且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追究法律责任,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要及时立案,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为提高大检查效果,国家和省、市三级将在大检查过程中和结束后集中公开通报一批典型案件。我区大检查办也将选择一些典型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在区内及时进行通报和“曝光”。
  对大检查中查出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责任又不能在检查期间结案的,不受大检查的时间限制,依法定程序继续进行查处。
  大检查结束后,各级大检查办要认真做好大检查总结工作。各镇乡(街道)和区各有关部门大检查办应于8月底前写出总结报告报区大检查办。区大检查办应于9月8日前将总结报告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市大检查办收齐后统一转报省大检查办公室)及一个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材料上报市大检查办。总结报告要求客观真实,敢于暴露问题,不回避矛盾,重点突出以下内容:大检查所采取的措施与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对下一步贯彻实施《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建议。
  四、组织领导
  为保证这次大检查的顺利进行,成立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任组长,区统计局、区监察局、区司法局、区政府法制办领导组成的区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负责全区大检查的具体日常工作(名单见附件)。各镇乡(街道)、区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以确保大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1、余杭区《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余杭区《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自查表报送目录;
     3、区政府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4、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5、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6、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1

余杭区《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陈勇(区府办副主任)

副组长:夏雪芬(区统计局局长)

  员:章雪梅(区监察局副局长) 

马永年 (区司法局副局长)

俞丽月(区法制办副主任)

张子浩(区统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张子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宋伟恩(区监察局)、将建东(区司法局)、谭芝初(区法制办)、鲍小勇(区统计局)任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联系电话:86233704

 

 

 

 

 

 

附件2

余杭区《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自查表报送目录

 

自查表名称

填报对象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区人民政府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区政府

市大检查办

615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大检查办

615

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区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统计机构

区大检查办

615

区统计局

市大检查办

615

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辖区内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

区大检查办

615


附件3

余杭区政府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单位(盖章):                                          

 

        

备注

1、是否依法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自查情况栏:是的打“√”;否的打“×”

2、是否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

 

3、是否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

 

4、是否为统计工作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必要保障

 

5、有关负责人是否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6、有关负责人是否打击报复统计人员

 

7、有关负责人是否对本地方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

 

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                  2010       

 

 

 

 

附件4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单位(盖章):                                                                                             

 

        

备注

1、是否设置统计工作岗位并配备统计人员

 

自查情况栏:是的打“√”;否的打“×”

2、有关负责人是否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3、有关负责人是否打击报复统计人员

 

4、有关负责人是否对本地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

 

5、是否有其他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               2010     

 

 

 

 

 

附件5

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单位(盖章):

        

 

1、是否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

 

自查情况栏:是的打“√”;否的打“×”

2、是否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3、是否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4、是否违法公布统计资料

 

5、是否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

 

6、是否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

 

7、是否有其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            2010      
附件6

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单位(盖章):                                                                           

 

     

 

1、是否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自查情况栏:是的打“√”;否的打“×”

2、是否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

 

3、是否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4、是否根据有关领导的要求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5、是否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6、是否有其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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