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城管办拟订的《临平城区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临平城区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合临平城区宣传广告资源,提升宣传广告档次,规范和加强临平城区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行为,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户外电子广告屏规划与设计》、《余杭区户外广告审批和管理办法》、《杭州市余杭区临平城区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临平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临平城区内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包括具有动态显示、图文、影响功能的,用于户外广告和公益宣传的电子显示屏、激光投影、冷阴极管、LED 数码管等(以下统称“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管办)是余杭区户外电子显示屏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组织临平城区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余杭区户外电子显示屏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临平城区户外电子显示屏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区文明办、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区环保局等管理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负责临平城区户外电子显示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户外电子显示屏应根据《杭州市城市户外电子广告屏规划与设计》等相关规定统一规划设置。临平城区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将纳入2010年《杭州市余杭区临平城区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实行统一规划控制。
第五条 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规划由户外广告审批联席会议审查并报区政府批准颁布。
区户外广告审批联席会议由区城管办会同区文明办、工商余杭分局、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区环保局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组成。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
(一)遮挡或者干扰交通标志、标识、交通信号使用,以及妨碍安全视距、城市道路行车安全,影响道路畅通等情形;
(二)形成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影响医院、学校、居民住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三)《杭州市城市户外电子广告屏规划与设计》、《余杭区户外广告审批和管理办法》、《杭州市余杭区临平城区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七条 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户外电子屏设置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合理布局,不得妨碍行人交通安全;
(二)平行(帖服)于建筑物墙面设置电子屏的设置规范:
1.电子屏高度不得大于6米,且不超过屋顶高度;左右不得突出墙面的外轮廓线,且宽度与墙面协调;广告下端距地面净高不得低于3米。
2.电子屏设置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
3.电子屏总面积不得超过设置墙面总面积的3/10,且不大于200平方米;
(三)垂直于建筑物墙面设置电子屏的设置规范:
1.电子屏外延距建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8米,且不超过临路路面宽度的1/10,下沿距地面不得低于3米。
2.电子屏设施的高度与宽度比例为6:1或8:1,电子屏的最大尺寸为高6米、宽1.8米。
3.电子屏设施的上沿高度不得超过12米,严禁超出屋顶高度,厚度≤0.3米。
4.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电子屏设施外挑距离应≤1.2米,版面宽度应≤1米,外挑部分严禁对周边单位及个人造成妨碍;
(四)户外电子显示屏在规定运行时间内不得黑屏,同时应纳入亮灯管理,节会期间要按照亮灯管理的要求开启户外电子屏;在商业区及其周边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小于等于1000cd/ m2;在其他地区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小于等于400cd/m2;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具备按照日照强度变化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
(五)户外电子屏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的安全技术标准,采用先进技术和节能环保的优质材料,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负责电子广告屏的设计、制作和安装,保证电子显示屏质量和安全,并定期进行安全设置检查;
第八条 户外电子显示屏公益广告宣传的内容限于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的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宣传和城市公共安全应急宣传。公益广告宣传时间不少于总广告播出时间的25%,其中晚上用于公益广告宣传时间为城市亮灯时间的5%,且区委、区政府重大工作需要发布时,必须无条件予以保障。
第九条 户外电子显示屏发布的广告内容由工商部门审核,其内容必须符合《广告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在建筑物立面设置城市户外电子显示屏,由各产权单位或设置单位提出申请。城市户外电子显示屏审批实行分级把关制度。在重要节点和区政府周边设置城市户外电子显示屏,在联席会议初审基础上,报区主要领导审定;限设区和许设区内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在联席会议初审基础上,报区户外广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城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期限为5年。
第十二条 经批准和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权的单位必须按指定的地点、位置、规格设置。对电子显示屏设施要加强维护,对电子显示屏色彩剥蚀、破损、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保护电子显示屏功能完好。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或未按设计要求设置和维护户外电子显示屏设施的,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广告内容未经工商部门审批登记的,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余杭区户外广告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城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