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组团、余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余杭区违法建设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诚信制裁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余杭区违法建设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诚信制裁实施细则
根据《余杭区违法建设行为制止办法》(余政办〔2008〕247号)及余府纪要〔2011〕78号会议纪要精神,为有效落实对违法建设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进行诚信制裁,将其列入诚信档案“黑名单”,并限制其有关准入资格,进一步加大违法建设成本,遏制违法建设势头,实现“新违建零增长”目标,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区级有关部门及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对违法建设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实施诚信制裁。
二、本细则所称诚信制裁对象是指国土余杭分局、城管执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已作出裁决,但违法建设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并经区防违控违办梳理后在“余杭区违法建设曝光台”曝光的违法建设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三、诚信制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违法建设曝光台有关信息,区防违控违办将需进行诚信制裁对象名单函告相关单位。
(二)相关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对违法建设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实施诚信制裁。
1.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诚信制裁对象相关信息录入诚信档案,并及时函告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备案,把好报名资格审查关。
2.区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将诚信制裁对象相关信息公布于余杭区建筑市场信用网,对非余杭区注册的外地企业,根据《外地进余杭施工企业管理规定》及《余杭区外进监理企业管理规定》取消其在余杭的备案资格;对余杭区本地企业,根据余府纪要〔2011〕78号会议纪要精神,对诚信制裁对象实行一票否决,在余杭区建筑市场信用网上进行锁定,取消其市场准入资格。
3.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诚信制裁对象相关信息公布于杭州市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接受公众监督;做好被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纳入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和对经区建设局审查被余杭区建筑市场信用网锁定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的相关备案,限制其投标报名资格。
4.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诚信制裁对象相关信息录入诚信档案,做好登记备案,把好报名资格审查关,限制其市场准入。
5.工商余杭分局将诚信制裁对象相关信息公布于工商余杭分局局域网和红盾信息网,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并在营业执照验审时,严格审查登记的有关资料,若发现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属违法建设的,立即吊销其营业执照。
6.人民银行将诚信制裁相关信息录入“信用户口”,并函告各大商业银行限制其各类贷款。
(三)在实施诚信制裁期间,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应及时将已整改完毕的诚信制裁对象名单上报至区防违控违办,经区防违控违办初审后函告国土余杭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国土余杭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区防违控违办提供的“已整改完毕的诚信制裁对象核对名单”逐一进行实地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罚决定是/否执行完毕”意见,并函告区防违控违办。
(四)区防违控违办根据国土余杭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实地复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函告相关部门撤销诚信制裁(如与行业规定冲突的,参照行业规定执行)。
违法建设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处罚决定未执行完毕前,诚信制裁持续进行,各有关单位不得自行撤销诚信制裁。
四、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细则有关诚信制裁规定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按照《余杭区违法建设行为制止办法》(余政办〔2010〕247号)文件及余杭区关于违法建设行为责任追究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正式施行,由杭州市余杭区防违控违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