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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余杭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组团、余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风景旅游局和区财政局拟定的《余杭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余杭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其政策导向作用,根据省、市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意见以及《关于建设旅游经济强区的若干意见》(区委〔2007〕91号)、《中共余杭区委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区委〔2009〕73号)、《余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余政发[2009]9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金来源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在区政府确定的额度内安排,并根据旅游发展形势需要适时调整。
  二、资金用途
  主要用于旅游项目及配套设施建设、旅游规划编制与修编、旅游景区培育与提升改造、旅游商品市场培育、旅游人才培养、旅游产业素质与服务品质提升、旅游安全管理、旅游宣传促销、旅游市场开发与形象推广、旅游工作考核、旅游应用信息技术创新及对旅游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等。 
  三、政策措施
  (一)支持我区旅游产业(区域)规划编制与修编
  1.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我区旅游产业(区域)、旅游项目、景区、旅游资源、旅游商品等专项规划的编制与修编等。
  2.对各组团、镇乡(街道、管委会)按照《余杭区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余杭区旅游资源保护规划》编制或修编完成并通过审批的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旅游重点项目区域规划,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3.为创建3A、4A、5A级景区而编制的规划,在创建成功后,分别按照规划编制经费的30%、40%、50%进行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旅游配套设施、交通指示、信息化系统等建设
  1.景区列入区级(含)以上旅游发展项目年度计划,且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审计确认后,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投资额20%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并经考核通过的项目,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全区的旅游交通标识系统建设、维护、更新等。
  (三)鼓励旅游企业行业提升
  1.对新评定为五星(A)、四星(A)和三星(A)的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旅游饭店或景区奖励金额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旅行社奖励金额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金叶级、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2.对获国家级“百强”的旅游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获省(市)级“百强”(“十佳”)的旅游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在市级(含)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比赛中获得荣誉称号的旅游企业员工,给予2000元的奖励。
  3.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25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发展乡村旅游
  1.对新评定为国家工农业旅游示范点、乡村旅游示范点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2.对新评定为浙江省旅游强镇、特色旅游村、农家乐特色村(点)、星级乡村旅游点(二星级及以上)、特色经营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3.对新评定为杭州市社会资源国际访问点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五)大力开拓旅游市场
  1.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余杭旅游形象宣传、境内外旅游市场开发、旅游宣传品制作、旅游节庆活动、参加各类旅交会和宣传促销活动等。
  2.鼓励旅游企业(个人)自主开发、创新具有余杭特色的旅游商品,对在国家、省(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评比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3.鼓励区内外旅行社组织区外团队来余杭收费景区(点)旅游。旅行社年度送客量在500(含)-2000人次部分,给予3元/人次的奖励;年度送客量在2000(含)-5000人次部分,给予5元/人次的奖励;年度送客量在5000(含)人次以上部分,给予8元/人次的奖励。在余杭区旅游星级饭店住宿的,在上述送客量区间内,分别给予10元/人次、13元/人次、15元/人次的奖励。单个旅行社当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80万元。
  4.鼓励旅游饭店引进大型会议。引进国家级(部、委、办、局)主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议、省级[部、委、办、厅(局)]主办的省级会议以及由全国性协会(学会、商会)主办的跨区域行业性会议、区外企业主办的行业性会议以及由省级协会(学会、商会)主办的跨区域行业性会议,单次会议饭店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营业额的6%、4%、2%对引进饭店进行奖励。单个饭店全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5.旅游饭店(星级)引进境外游客来余杭住宿,按5元/人次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6.鼓励组织区外团队包机、包专列、包车旅游。对旅行社每组织一次旅游包机(120人以上)、旅游专列(500人以上)、旅游包车(600人以上)的旅游团队来我区旅游的(游览2个景区以上,并住宿一晚以上),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7.鼓励各组团、镇乡(街道、管委会)、旅游企业举办各类有影响力、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节庆活动。根据举办活动的规模、档次和影响力,经考评,按照一、    二、三等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六)建全旅游行业管理长效机制
  1.强化旅游安全管理。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旅游安全生产的标准化建设、各类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学习、应急预案演练等;对我区旅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中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2.建立健全旅游行业培训、质监网络建设、长效管理机制等。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培训、竞赛、创建、产学合作、质检队伍互检、旅游信息统计等。对旅游企业自主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按其实际支付的培训(教育)费补助30%,单个企业当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抓好旅游行业协会建设。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旅游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活动、行业规范自律、协调、监督、考核等日常性工作。每年对实际开展业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的农家乐协会等民间旅游组织进行考核,经考核运作良好的,给予5万元的经费补助。
  4.抓好十大特色潜力产业的建设。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十大特色产业的规划与培育。
  (七)其它
  1.对于有效推动余杭旅游发展的旅游咨询中心、旅游集散中心,经区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通过的,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运营补助或配套奖励。
  2.对于旅游品牌建设、旅游企业上市、旅游项目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奖励,以及区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旅游项目,按照我区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3.对全区旅游产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旅游项目及事件,采取“一事一议”政策。
  四、资金管理与监督
  本实施细则涉及到的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按照《关于印发余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余政发〔2009〕92号)文件精神执行。
  五、附则
  1.对获得杭州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扶持的旅游项目,上级有配套要求的,原则上按照不高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补助,如获得多级财政资金扶持的,就高进行配套;若该项目已经获得区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的,视作配套并相应抵扣配套数额,抵扣不足的部分予以补足。
奖励项目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在同一年度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实行补差奖励。
  2.本细则涉及的相关考核、考评办法由区风景旅游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3.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杭州市余杭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余旅〔2010〕1号)同时废止。
  4.本细则由杭州市余杭区风景旅游局、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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