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组团、余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住房保障办拟订的《余杭区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2011年第4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余杭区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
为切实推进余杭区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相关规定,根据《关于印发余杭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细则的通知》(余政发〔2008〕183号)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区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24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区城市低保标准2.5倍以下、户口及房产等条件符合余政发〔2008〕183号文件规定的家庭,均可申请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保障方式。
二、货币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补贴总面积最低不低于建筑面积36平方米,最高不超过建筑面积50平方米。
三、货币补贴的补贴金额标准由区住房保障办会同区物价、财政部门确定。
四、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因重大疾病、婚姻状况变动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而将原有房产(含私有房产、房改房等)转让的,原有房产不纳入廉租住房货币 补贴的房产面积核定范围,且不在补贴面积中扣除,但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除外。原有房产转让未满3年的,货币补贴按照补贴标准的50%发放;转让满3年的,货币补贴按照标准发放。
原有房产为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转让的,经审核符合条件可以享受货币补贴,但不予实物配租。
五、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因经济收入情况发生变化后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自《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有效期(一年)届满次月起,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的50%发放补贴。
六、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保障的申请家庭,统一按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发放补贴。
七、本实施办法由杭州市余杭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