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组团、余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随着2011年元旦、春节的临近,一年一度的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即将开始,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烟花爆竹市场秩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全、祥和、文明的节日,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成立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为组长,区安全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工商余杭分局、区城管执法局、质监余杭分局和区供销联社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余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以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对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尤其是乔司镇、南苑街道、崇贤镇、良渚镇等监管任务较重的地区要增强工作力量,制定切实有效的方案,严厉打击烟花爆竹经营过程中的非法行为。
区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及烟花爆竹仓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经营销售、超量存放等违法行为。
区公安分局:要加强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余杭分局:要加大对无照、超范围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
质监余杭分局: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区城管执法局:要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行为进行监管,加大对烟花爆竹出店、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区交通局:要负责烟花爆竹的承运资质管理,协同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开展专项检查。
区供销联社:要加强对下属杭州万家华盛烟花有限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加强联合执法,注重打非实效
烟花爆竹的监管涉及的部门较多,因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以“突出堵私打非、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规范流向登记、严格安全管理”为主要内容,牵头召集公安、安监、工商、城管、质监、交通、供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烟花爆竹联合执法组,开展声势大、频率高、重点突出的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烟花爆竹运输、储存、销售、携带和燃放各环节中的非法行为,确保我区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的有序规范。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余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全面负责,要经常性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检查,重点检查其规范化管理的情况,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要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同时要加强辖区内出租房屋的管理,及时发现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储存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日常检查,规范经营秩序
切实加强元旦和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安全的日常检查,做到突出重点,点面结合。在区域上,以监管任务较重的乔司镇、崇贤镇、南苑街道、良渚镇为重点,开展打击无证无照及超范围经营烟花爆竹、非法运输、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在日常监管上,以规范经营单位的行为为重点。批发经营企业严禁向无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单位销售和配送烟花爆竹,严禁向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供应A级产品或超量配送烟花爆竹,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杜绝仓储设施超量、超范围储存,严禁将收缴的非法、伪劣产品与合法产品混存。零售经营单位严禁超范围经营或者销售从非法渠道获得的烟花爆竹,严禁异地经营或者一证多点销售。做好进货和销售的记录,严格专柜专人销售,确保经营场所的安全。
元旦和春节期间,区级联合执法组要加强日常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余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烟花爆竹监管中的各项职责针对性地抽调专门人员组成日常检查组,排出检查日程表,特别是要加大春节前后的巡查力度,做好检查记录台帐;在重点检查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经营行为的同时,要组织充足的力量配合做好全区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区安委办要定期对全区开展烟花爆竹监管情况进行通报。
四、加大宣传力度,调动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余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利用横幅、宣传单、告示栏、板报、广播等途径,积极营造合法经营、正规购买、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良好氛围。区级新闻媒体要集中时间广泛宣传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知识、销售燃放规定和烟花爆竹管理相关政策,并积极关注烟花爆竹领域动态,及时报道“打非”成果。各职能部门要对外设立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举报,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办法,鼓励全社会参与监督。
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安全 监管 烟花爆竹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