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余杭区促进家纺服装产业转型升级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第13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余杭区促进家纺服装产业转型升级实施办法
根据《杭州市余杭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规划纲要(2010-2015)》(区委〔2009〕78号)和《余杭区家纺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暨提升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余政办〔2010〕243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区财政在工业经济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全区家纺、服装业的转型升级,主要用于支持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市场拓展、人才培养、区域品牌建设等。
二、支持范围和条件
(一)支持范围
在区国税局、地税局登记和纳税的家纺(含染整,下同)、服装企业及相关单位。
(二)申请条件
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三、支持标准
(一)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对国内外知名纺织、服装科研院所来余杭建立研发平台的,按平台建设期内实际投资额给予资助:土建部分(土地价款除外)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设备部分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平台建设完成后先拨付资助金额的50%,其余待平台运行正常并通过考评后拨付。
2.鼓励企业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合作,对规模以上企业与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合作所发生的产品设计或研发服务费用,按实际支付额的20%给予补助,每家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鼓励企业增强研发设计能力
1.鼓励家纺企业引进、培养优秀设计人才,组建企业设计工作室,对入选中国家纺协会优秀设计工作室的企业,给予每家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家纺、服装业内知名设计师来我区设立专业从事设计、开发业务的机构,对于设立人员为曾在国际知名家纺、服装设计大赛或国家级行业协会举办的设计大赛上获奖、业内颇具知名度的设计师,在我区注册登记并纳税一年以上,从业人员5人(含)以上,场地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经考评合格后结合其地方财政贡献,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1.鼓励区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开展各类培训活动,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产品开发、营销战略、商业模式创新、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管理等方面的培训与交流。
2.鼓励企业组织员工参加有关专业技术(技能)培训(不包括学历与学位教育),按企业实际支付培训费的30%给予补助,每家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1.对由区级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的在国内设立2000平方米以上(含)、国外设立1000平方米以上(含)的销售(展示)基地,且余杭家纺、服装企业租用面积达60%以上的,前三年给予一定的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第一年100 元/平方米、第二年70元/平方米、第三年50 元/平方米,每个销售基地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入驻销售(展示)基地的企业,前三年分别给予年实际支付租金的50 %、35 %、25 %的补助,每家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时,要求销售(展示)基地统一进行余杭家纺、服装区域品牌宣传,对其形象展示费用按其实际支付额的7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企业建立自主品牌的产品专卖店、专柜及连锁店(需注册经营一年以上的),根据其规模、品牌、销售等进行综合考评,考评排名全区前五位的(家纺、服装分别排名),分别给予每家每年5万元的奖励。
3.支持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具体按《关于推进余杭区电子商务集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余政办〔2010〕232号)执行。
(五)加大区域产业品牌推介
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通过各种大众媒体、专业刊物、业内展会、品牌论坛等渠道宣传推介“余杭家纺”和“余杭服装”区域品牌,提升余杭家纺、服装产业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申报程序与资金拨付
(一)申报程序
申请项目资助、补助或奖励,一般每年申报一次,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镇乡、街道、开发区汇总预审,并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分别报区经发局和区财政局。
(二)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项目资助、补助或奖励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财政资助(补助、奖励)资金申请表;
2.资助项目需出具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审计报告;
3.项目完成总结、认定(或验收)证书及公布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关证照复印件;
5.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五、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对列入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区经发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归口审核。
(二)在资金下达前,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报分管区长审批同意后,由区经发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三)由区经发局、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跟踪管理,建立管理档案,并实施绩效评价。
六、相关责任
(一)审核工作由区经发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工作班子负责实施。
(二)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项目扶持资金。由区经发局和财政局加强资金扶持项目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使用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
(三)项目实施单位应切实加强支持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并自觉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七、附则
同一项目已获得区级财政资助、补助或奖励的,不得重复享受。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由区经发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