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余杭区关于扶持医药产业发展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第13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余杭区关于扶持医药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根据杭州市“新药港”建设和《杭州市余杭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规划纲要(2010—2015年)》(区委〔2009〕78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加快余杭区医药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由区财政在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医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
(二)“新药港”建设奖励;
(三)区政府组织的医药产业发展重大活动、国内外医药行业交流调研所需支出等。
二、资助和奖励范围及申请条件
(一)申请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余杭区国税局、地税局登记和纳税,且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二)申请项目必须在余杭区组织实施,必须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生物医药、现代中药、新型化学药物、新型医疗器械等产业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
(三)申请医药产业发展资助项目必须是市级以上医药产业发展立项(或备案)项目,其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已投入资金(设备除外)必须达到50万元以上,产业化项目实际已投入资金(办公及生活设施除外)必须达到500万元以上。
三、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医药产业发展资助标准
1.医药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研究开发项目
(1)重点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设备除外)的20%给予资助;
(2)一般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设备除外)的12%给予资助。2.医药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1)重点项目设备部分按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资助,土建部分建筑面积(办公及生活设施除外)按1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资助;
(2)一般项目设备部分按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资助,土建部分建筑面积(办公及生活设施除外)按1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资助;
3.政府专项批准的重大项目,其资助的资金额度和方式由区政府研究确定。
(二)“新药港”建设项目奖励标准
1.对研制、引进和开发的新药项目已获得新药证书或生产批文,并在本区内实施产业化过程中取得成绩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
(1)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创新治疗药物奖励30万元;
(2)国外已有同类药物上市,企业通过结构修饰或工艺创新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治疗药物奖励10万元;
(3)国内首家上市的仿制治疗药物奖励5万元。
2.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综合税负率(按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入库数计算)达到10%(含)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药工业企业,按其年主营业务收入完成额采取超额累进的方式给予奖励,其中:
(1)年主营业务收入达3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
(2)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按1%给予奖励;
(3)年主营业务收入1至3亿元部分,按1.2%给予奖励;
(4)年主营业务收入超3亿元以上部分,按1.5%给予奖励。
3.对企业生产的医药产品通过国际注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
(1)首次获得美国、欧盟、日本注册的药物制剂给予30万元奖励,其他国际注册的药物制剂给予10万元奖励;
(2)首次获得国际注册的原料药给予10万元奖励;
(3)获得国际注册的医疗器械给予5万元奖励。
四、申报程序与资金拨付
(一)申报程序
申请项目资助或奖励,一般每年分上、下半年两次申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镇乡、街道、开发区汇总预审,并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分别报区经发局和财政局。
(二)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资助或奖励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医药产业发展项目填报资助申请表,“新药港”建设项目填报奖励申请表;
2.医药产业发展资助项目需提供项目市级以上立项(或备案)文件复印件,“新药港”建设奖励项目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
3.医药产业发展资助项目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审计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关证照复印件;
5.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五、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对列入资助或奖励的项目,由区经发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归口审核。
(二)在资金下达前,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报分管区长审批同意后,由区经发局与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资助、奖励资金。
(三)由区经发局负责对项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跟踪管理,建立管理档案,并实施绩效评价。
六、相关责任
(一)审核工作由区经发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工作班子负责实施。
(二)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项目扶持资金。由区经发局和财政局加强资金扶持项目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使用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
(三)项目实施单位应切实加强扶持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并自觉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七、附则
同一项目已获得区级财政资助或奖励的,不重复进行资助或奖励。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由区经发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