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11〕4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同意,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及时有效解决我区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在原《杭州市余杭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余政办〔2010〕198号)基础上,特制定本补充意见。
一、在原办法“临时救助对象”条目中增加“家庭成员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二、将原办法“临时救助标准”条目中,“因各类意外事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有赔偿的除外),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一次性给予5000-20000元的救助。”调整为“因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一次性给予5000-20000元的救助。”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区民政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本补充意见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