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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杭州市余杭区部分退役士兵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区民政局拟订的《杭州市余杭区部分退役士兵安置实施意见》已经2012年第10次区长办公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杭州市余杭区部分退役士兵安置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和军队建设改革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健全部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推进部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及省、市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安置对象

  本意见所称的安置对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转业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

  二、安置原则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采取由政府指令性工作安置的原则。

  三、安置去向

  本区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国资企业)、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等,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本意见所规定的安置对象的义务,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区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

  区民政局(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置办)会同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编委办、区人力社保局等,根据当年安置对象人数,按一定比例安置到区内企业、镇、街道、村、社区、事业单位,由区安置办提出安置初步意见,报经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下达安置指令性指标后,共同负责实施。

  四、安置办法

  为充分体现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区人民政府提供指令性安置岗位的前提下,采取理论考试和综合考核(简称“双考”)相结合的办法,在安置对象中实行公开考试、考核,分别量化计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用安置。

  1.理论考试。理论考试以笔试的形式进行,试卷分数为100分,由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主要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基本能力测验”,包括政治、经济、管理、法律、科技、时事、公文写作等。

  2.综合考核。综合考核由区民政局组织实施。考核内容根据安置对象在部队的军龄、专业技能、奖励、伤残、艰苦地区服役、烈士子女、从事潜艇和飞行工作及惩戒扣分等八个方面进行综合计分。

  (1)军龄分。以部队实际服役年限折算军龄分,每服役满1年计1分(以档案记载的批准入伍和批准退役时间为准,服役半年以内的按0.5分计算,半年以上的按1分计算)。对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烈士子女等服役年限10年以内的退役士兵,以军龄分10分计分。

  (2)专业技能分。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国家(含授权部队)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退役士兵给予加分。专业技能分按最高项计算,不重复累计。加分标准为:

获  得  等  级

加分标准

高级技师(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

10分

技师(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

8分

高级(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

6分

中级(获得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证书)

4分

初级(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证书)

2分

  (3)奖励分。在部队立功受奖(不含集体奖励),并获得个人三等功以上荣誉称号,依据本人档案和相应证书,确定加分内容及其分值,可累计计分。

立功受奖项目

加分标准(每次)

荣获中央军委荣誉称号

50分

荣获大军区或军兵种称号

40分

荣立一等功

30分

荣立二等功

20分

荣立三等功

5分

  (4)伤残分。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5至8级残疾军人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加分。

等级

性质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因战

30

25

20

15

因公

12

10

8

6

因病

8

6

  (5)艰苦地区服役分。根据总参谋部《军队艰苦地区津贴等级条件和标准表》,对长期在军队艰苦地区服役的安置对象,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计分。

条件

等级

高原(服役时间)

海岛(服役时间)

荒漠戈壁牧区林区 (服役时间)

高山(服役时间)

1-5年   (含5年)

5-10年  (含10年)

10年以上

1-5年   (含5年)

5-10年  (含10年)

10年以上

1-5年   (含5年)

5-10年  (含10年)

10年以上

1-5年   (含5年)

5-10年  (含10年)

10年以上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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