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区档案局拟订的《余杭区档案征集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办公室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7日
余杭区档案征集办法
为征集散存、散失的档案,防止档案的损毁和流失,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杭州市档案管理条例》、《杭州市档案征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政党机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本办法所称档案征集,是指区档案馆依照本办法规定,将散存、散失的档案收集进馆的行为。
二、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征集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征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以及在档案征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区档案局主管档案征集工作,并负有指导、监督的责任,查处档案征集中的违法行为。
四、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对档案征集工作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五、区档案馆负责征集本馆保管范围内的档案。
六、散存、散失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予以征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本地区单位及个人形成的档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主要包括:
1.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国家领导人在本地区从事公务活动形成的档案;
2.原籍余杭或曾在本地区工作、生活过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革命烈士、有较大影响的华侨和境外华人的有关档案;
3.外国和国际组织领导人、知名人士在本地区活动形成的档案;
4.本区范围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形成的档案;
5.本区发生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和防治严重自然灾害形成的档案;
6.本区境内的文化遗产、风景名胜档案;
7.具有历史保存价值和地方特色的其他档案。
七、征集档案的方式:
(一)接受捐赠;
(二)收购;
(三)征购;
(四)接受移交;
(五)复制原件及其他合法方式。
八、区档案馆征集档案,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征集档案时,档案征集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表明身份和工作任务的证明文件。档案征集人员应当自征集完成之日起20日内将征集到的档案交区档案馆。区档案馆应当将征集的档案登记造册。
九、在征集档案时,对档案的真伪或价值有异议的,区档案馆或档案所有人可以将其提请相关专家鉴定、评估。专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聘请。
十、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区档案馆捐赠档案。接受单位和个人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档案捐赠荣誉证书。向区档案馆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捐赠的档案有优先和无偿利用的权利,并可以对所捐赠的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他人利用的意见,区档案馆应当维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属于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人可以向区档案馆出售。档案的收购价格,由区档案馆与出售人协商确定。
十二、属于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和利用价值,且档案所有人不愿向区档案馆捐赠的档案,区档案馆可以主动征购。征购档案的价格,由相关专家评估,区档案馆和档案所有人协商确定。
十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持有人必须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所在单位档案室或区档案馆移交。
十四、区档案馆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征集进馆档案的安全。
十五、档案征集人员将征集的档案占为己有的,由区档案局责令其交归区档案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令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六、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给档案所有人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的,区档案馆应当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十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移交持有的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由区档案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 行处置。
十八、本办法由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十九、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