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拟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的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对全区公共资源项目进入杭州市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公开交易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区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和其他公共资源性资产交易活动。
第二条 各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在本区范围内开展的各类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及其监督和管理工作。
(一)杭州市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杭州市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交管办)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日常指导、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指导协调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管理制度的制定,规范交易行为;
2. 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
3. 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职能情况进行监督;
4. 负责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对本行业评委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
5. 负责制定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联席工作制度,召集有关单位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的管理问题、提出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意见;
6. 配合相关部门受理投诉、协助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能,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1. 区发改局负责区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活动的监管工作;
2. 区建设局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园林绿化项目、市政项目的交易活动监管工作;
3.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等项目交易活动的监管工作;
4. 区国资办负责国有企业政府性项目中的重大设备采购、国有产权和股权转让等项目交易活动的监管工作;
5. 国土余杭分局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出让等项目交易活动的监管工作;
6. 区交通局负责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交易活动的监管工作;
7. 区林业水利局负责防洪(包括城市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森林资源产权、河道治理、山塘水库、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管护项目交易活动的监管工作;
8. 工商余杭分局负责对拍卖活动前、后备案(除土地拍卖外)等监管工作。
(三)各行政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职责在交易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依法拟订本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
2. 负责编制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导、监督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
3. 负责招标文件的审核和标后监督管理;
4. 负责对本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管;
5. 负责联系协调有关部门查处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6. 负责建设和管理本行业评委专家库,指导、监督评委专家库的使用。
其他目录内的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项目,由招标人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在区交易中心实施的交易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职责,相关招标文件由其审核,并在区交管办进行备案,招标人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织派员监督开评标全过程。
第三条 区交易中心是全区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有形市场,承担交易服务、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制度;
(二)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统一受理、发布各类交易信息,安排开评标时间、场所;
(三)负责指导招标人合理使用各类评委专家,监督审核招标人按规定组建及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
(四)负责交易双方、中介机构的入场资格核验;
(五)负责交易现场的管理,维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正常的交易秩序;
(六)负责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七)负责代收、代退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外进企业诚信保证金及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八)负责政府采购项目集中代理采购工作;
(九)负责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各项数据统计,并报送有关职能部门。
第四条 区监察局负责对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公共资源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凡列入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及其他按规定应进场的社会公共资源的交易项目,必须按要求统一进入交易中心集中交易,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在场外组织交易。特殊情况不能进场交易的,需报经区交管办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批准方可组织交易。对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后续行政审批手续,区财政局不予办理资金拨付和结算,区监察局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进入区交易中心实施的交易活动信息,除按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媒体发布外,均应在杭州市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时进行发布,并接受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的咨询。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交易项目信息内容必须相同。
第七条 进入区交易中心实施的交易项目应统一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报名、招标文件发放、保证金缴交(建设工程保证金除外)、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组建及抽取、开标、评标(审)等活动。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执行的,须经区交易中心同意,并明确双方相关责任。
第八条 进入区交易中心实施交易的项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开标评标现场要实施到场监管,其中政府投资额概算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用资格预审及综合评估法的项目,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实行开标、评标的全过程监督,否则区交易中心有权停止交易行为。
第九条 区交易中心应明确交易过程中涉及信息发布、交易报名、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组建及抽取、开标、评标(审)等活动所需规范性文本及其他资料,并在杭州市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
第十条 进入区交易中心实施交易的项目,其公告、报名汇总表、答疑资料、投标文件签到表、开标标录、评委名单、评标报告及评委打分表、中标通知书、合同等资料,项目业主应妥善保管,并报送区交易中心备案,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一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投标人(竞买人、受让人)、投标担保机构、中介组织、评标专家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基础信息库,加强对库内单位和人员的管理监督,完善从业信誉档案及信用评价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区交管办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现场监督人员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形成互为制约、监督有力的监管机制。区交易中心要设立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及时将交易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违纪违规行为等转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项目业主。
第十三条 区交管办、区监察局应采取定期检查或抽查等方法对各类交易活动的行政监管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与相关部门年度综合考评挂钩。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