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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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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现将《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1〕332号)予以转发,请各相关职能部门按上级要求予以落实。涉及准入限制、项目资助等与区内现有政策相同内容的条款,我区按照从宽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28号)精神,做好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和服务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解放思想,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最大程度地用好、用活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不断完善有利于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体制机制,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杭工作、创业和生活提供一流服务,营造拴心留人的良好环境。
  二、实施对象
  持属地为杭州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三、政策待遇
  持证人凭《居住证》及在我市创业或工作的相关证明,可享受以下权益:
  (一)工商注册。开通海外高层次人才投资创办企业的工商注册绿色通道;持证人在杭创办企业,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并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高新技术企业取冠“浙江”省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200万元;创办的中介服务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创办的企业申请变更为无区域企业名称的,可享受名称变更直通车待遇;可依法享受股权出资、股权出质、债权出资等政策;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允许以商标、著作权(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须在国内注册或登记并受保护)出资创办企业,非货币出资金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可按规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二)税收减免。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持证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其个人所得税减除规定费用外,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外籍或取得海外永久居留权的持证人,在杭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其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予以优惠,税后收入可全部购买外汇携带或汇出境外。持证人因科研工作需要,进口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少量试剂、原料、配件等,由所在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免税手续。
  (三)项目资助。对持证人以自有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来杭进行转化、创办企业的,可申报我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资助专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扶持,重点项目资助额最高可达100万元,优秀项目资助额最高可达50万元,启动项目资助额最高可达20万元,特别突出的项目资助额上不封顶。符合有关条件的创业企业,可享受列入“青蓝计划”、“雏鹰计划”等培育计划并获得启动资金及种子资金等政策支持。对持证人进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市政府一次性给予每人科研补助经费5万元。持证人可按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申请市科技创新项目、专利费用等资助,并推荐申报国家、省创业创新项目。
  (四)职称评聘。持证人可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任职年限的限制,根据本人条件直接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聘任时不受岗位数额的限制。对持证人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等原则上予以承认。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持证人,纳入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管理。持证人可按条件和有关程序申报浙江省特级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杭州市杰出人才奖、钱江特聘专家、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市成绩突出科技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和省“151”、市“131”等人才培养工程。
  (五)入境居留。中国国籍的持证人归国,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按规定办理在我市落户手续并取得公民身份证,其中国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按规定办理随迁落户手续,本人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父母可按规定办理随迁落户手续。对外籍的持证人在入境和居留等方面提供便利: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人员,可申请2-5年多次入境有效的“F”签证;需在杭常住的人员,可申请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并在申请永久居留证等方面享受相应便利。
  (六)人才住房。中国国籍的持证人,可按规定享受我市人才保障性住房政策。外籍的持证人凭《居住证》购买涉外销售商品房,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等有关规定的,可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证;可按规定在我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离开我市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
  (七)社会保障。与我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本市创办企业的持证人,可按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人员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持证人本人出国前符合国家、省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与国外攻读研究生的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其补缴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也可出资为其购买补充养老保险。持证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参照享受我市二级保健对象医疗照顾待遇,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或本人自理。
  (八)家属就业。持证人随迁配偶的就业,采取个人联系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解决。用人单位应积极为随同来杭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偶(含外国籍)安排就业。配偶暂无工作单位的,其人事关系按有关规定免费挂靠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九)子女入学。持证人子女在杭入(转)小学、初中和报考或转入高中段学校就读的,享受与杭州本市户籍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入(转)小学、初中,根据实际居住地或父母工作所在地,由教育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持证人的外国籍子女,也可去合法设立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或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就读。
  (十)生活待遇。持证人在我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当天予以上牌;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开通换证“绿色通道”,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快速办理相关业务。持证人可按规定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
  四、职责分工
  (一)市委人才办负责加强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牵头协调和督促落实,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和开展检查。
  (二)市人力社保局设立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负责协助海外高层次人才办理《居住证》、给予指导服务、受理职称申报、组织申报有关人才奖项和人才培养工程、办理社会保险、落实创业资助和博士后科研补助等工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受理海外高层次人才居留落户、往返签证办理、国籍恢复、机动车上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换证等。
  (四)市工商局负责受理海外高层次人才投资创办的企业注册,落实股权出资、股权出质、债权出资、技术入股等政策。
  (五)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海外高层次人才有关税收减免政策。
  (六)市科技局负责受理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青蓝计划”、“雏鹰计划”、市科技创新项目等。
  (七)市教育局负责落实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政策。
  (八)市卫生局负责做好海外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工作。
  (九)市住保房管局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十)杭州公积金中心负责受理海外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转移、提取等。
  《居住证》管理和服务工作政策性强、内容具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共同抓好落实。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或办事指南,明确工作机构和负责人员。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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