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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区鼓励养老机构发展扶持办法(暂行)》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余杭区鼓励养老机构发展扶持办法(暂行)》已经2013年第20次区长办公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4日

  余杭区鼓励养老机构发展扶持办法(暂行)

  为加快推进和完善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省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区委〔2011〕46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办法。

  1.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机构以外的法人、公民个人以及其它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托管、医疗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等。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引导各种所有制投资主体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社会办养老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分别享受有关扶持优惠政策。社会办养老机构可自愿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新建或运营,如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食堂等,符合条件的,可进行社区服务业登记或到社区备案,享受家庭服务业相关扶持优惠政策。

  1.   规范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营管理

  (一)审批登记

  申请设立社会办养老机构,由举办人向开办地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民政部门实施许可。养老机构涉及基本建设的,按基本建设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再到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租赁用房的养老机构应到规划、国土、住建、消防、环保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再到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养老机构应当取得许可并依法登记。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具备申请执业条件的,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手续,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具备企业登记条件的,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二)场所设置

  举办人应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老年人养护院建设标准》、《老年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等要求,通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等方式,因地制宜地建设社会办养老机构。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学校、办公楼、厂房、农场等,改造用于社会办养老机构。改造成为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房屋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予以准入审查验收。

  (三)收费管理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由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及合理利润自主确定,并按照物价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收费政策。

  (四)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养老机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要建立和实施养老服务机构认证、评级制度,监督养老服务机构落实设置标准、服务规范、技术规范等行业标准,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尤其是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及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实现行业公平竞争,有序发展。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资质评估,对全区域养老服务机构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检查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对未达标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要确保其公益性质,严禁从事核准范围以外的经营业务,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收回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资金,并向社会公布。

  三、加大社会办养老机构政策扶持力度

  (一)建设用地

  国土余杭分局要根据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布局规划,按照各地实际需求和具体实施计划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并列入年度供地计划。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项目建设用地,采取政府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用途、机构类型,参照成本逼近法等方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出让方式供地。土地价格按护理型、助养型、居养型三类机构(具体标准见附件)分类评估确定。

  (二)收费优惠

  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尽量按下限收取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燃料、燃气、热汽)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

  2.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减半收取养老服务机构通信费(国内固定电话)、基本收视维护费、数字电视机顶盒购置费。

  3.减半收取养老服务机构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绿化费、供水管道建设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城镇垃圾处理费。

  4.对具有非营利性组织资格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

  6.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通过慈善总会等机构的,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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