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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区开展民间融资管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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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余杭区开展民间融资管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0日

 

  余杭区开展民间融资管理试点工作的

  若干意见(试行)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浙政办发〔2011〕133号),余杭区作为浙江省首批金融创新示范区,被省政府列入民间融资管理创新试点范围。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和“民间财富管理中心”建设的意见,加强对我区民间融资行为的引导与规范,围绕“打造产业余杭、建设创新强区”的目标,发挥民间闲散资金在支持产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现就我区民间融资管理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开展民间融资管理试点工作的必要性

  开展民间融资管理试点是进一步推动金融创新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抓手,对推动余杭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有利于加快民间资金向产业资本转化,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有利于民间融资阳光化,遏制非法融资、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金融秩序;有利于保护民间资本所有者正当权利,增加人民群众的财产性收入。

  二、开展民间融资管理试点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政府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我区作为省级金融创新示范区具有的“先行先试”优势,积极主动地进行自下而上的金融创新,探索阳光化操作和市场化运作的民间融资发展新模式,着力构建集聚效应显著、运行规范有序的民间融资管理和服务平台,实现民间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着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和“民间资金投资难”两难问题,为区域经济繁荣、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强大的金融创新支撑。

  (二)主要原则

  民间融资以其灵活快捷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但民间融资活动具有隐蔽性强、参与主体复杂、涉及面广等特点,加上相关法律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存在很大的风险。因此,在开展民间融资管理试点工作中,既要注重发挥民间融资所起的积极作用,也要注意化解民间融资无序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当前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融资相对困难、经营压力加大的情况下,更需要加强和改进对民间融资的管理,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

  一是坚持市场运行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以市场机制激发民间融资市场的活力,引导资金供需双方按照市场原则进行有效对接;加强政府监管和引导,把握民间融资市场的发展方向,推动民间融资走向阳光化和规范化,遏制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

  二是坚持积极创新与风险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在试点过程中既要大胆探索民间融资的新渠道、新模式,积极创新产品设计和服务方式,提升服务功能,又要把防范风险始终贯穿在民间融资市场试点工作的全过程,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作为试点工作的重中之重,对资金来源、流向、利率实行监控,严禁暴力催贷。

  三是坚持社会责任与适当赢利相结合的原则。民间融资管理试点既要坚持履行社会责任,简化融资手续,提高融资效率,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又要坚持商业可持续发展模式,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和多品种的金融服务,在市场化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适当保持一定的赢利能力,使其能够长期经营。

  三、设立统一监管的民间融资市场

  余杭区民间融资市场是根据省政府文件要求、结合余杭实际设立的地方性、区域型民间投融资平台,是对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有益和必要的补充。余杭区民间融资市场在区政府的统一监管之下,通过建立登记备案制度,规范交易流程,完善征信系统,提供鉴证服务,形成全区统一、有序、规范的民间融资平台,为中小微企业、个体经营户和其他合法经营主体提供新的融资渠道,为民间资金增加新的投资选择。

  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确保市场可持续发展,防止重复登记、多头融资、循环融资、融资诈骗、套贷转贷、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试点期间,拟由区政府对民间融资服务机构的设立进行审批,在实行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风险自担的同时,由政府成立监管领导小组,并出台监管办法,对运作情况进行统一监管。

  四、余杭民间融资市场的准入条件

  为加强民间融资市场的培育和规范管理,在试点期间,我区设立一家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作为民间融资市场的服务主体,是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

  (一)发起机构。按照“市场运作、自主经营、风险自担、政府监管”的原则,由民间资本为主发起,选择区内管理规范、运作良好、市场信誉度高的优秀民营骨干企业设立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主发起人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40%,其他企业法人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为提高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管理层的积极性,管理层人员可适当入股;同时,为鼓励托管金融机构协助监管,托管金融机构可以适当方式入股。

  (二)股东条件。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主发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

  2.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

  3.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税收总额600万元以上。

  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余杭分局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3.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较大民间融资纠纷和金融违法案件;

  4.财务状况良好,主发起人近3年持续盈利并上一年净利润总额1500万元以上,且3年净利润总额3000万元以上,其他法人股东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

  5.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管理层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4.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托管金融机构应选择区内实力强、信誉好的银行机构。

  (三)运营团队。各出资方按照《公司法》组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以主发起人(大股东)为主组建业务团队,负责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的日常经营业务。其中总经理人选由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且熟悉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管理业务,各方面均表现优秀的金融专业人士担任。

  (四)注册资金。首期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一次到位。注册资本要根据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融资规模的变化情况进行适度调整,必要时进行增资扩股。

  (五)申报材料。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设立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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